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功能优势浅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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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功能优势浅析

廖强

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江北区400020

摘要:破产预重整程序对于挽救危及企业来说具备独特的制度特点,因其兼具灵活性与效率的特点,因此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尽管近些年来成功的破产重整案件更加频繁的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破产预重整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之案件间特征的不同,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方相互配合的程度不同,大家似乎对预重整制度的信心还有待提高。本文将主要介绍破产预重整制度的现有价值,希望帮助面临困境的企业提供借鉴价值,并基于价值层面扩大宣传力度。

关键词:企业破产;预重整;价值分析

对于已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挽救其生存的预防破产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制度内容。为了有效降低破产企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现行《企业破产法》在其第八章用三节的篇幅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对重整申请、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等重整程序的主要内容规定,通过相关制度内容保全企业的经营价值,以求其既能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最大的保护,又能给陷于困境但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一线生存生机,还可在宏观上稳定经济社会秩序的现代破产法的价值目标。

一、预重整制度概述

公司预重整,按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界定,其是使受到影响的公司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具体地讲,是公司在进入法院重整程序前先与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理、营业调整、管理层变更等共同拟定重整方案,然后再将形成的重整方案带入由法院主导的重整程序由法院审查。一旦法院批准重整方案,该方案就取得了执行力,重整程序宣告结束。很多预重整中,因各方当事人在企业进入法院重整程序前已经就企业经营和债务清理等问题形成了处理方案,随后的司法程序中法院主要是对方案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审查,这好比为债务人企业在进入法院前事先包裹好了一个重整程序,所以美国法律下预重整被形象地称作预先包裹式重整。

二、预重整制度价值分析

(一)降低时间耗费

在预重整中,在向法院申请重整救济之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就重整的一些或者全部事项进行协商,然后以协商达成的结果作为重整的基本框架来向法院正式申请重整。而且,在达成重整计划方案时,债务人提前与主要债权人协商谈判,签订重整事项相关协议、制定重整方案以及投票表决,不必然需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从而减少债权人委员会组建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又由于是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直接协商谈判,可以省略债权人会议等相关利益方的表决时间,有助于缩短方案制定和谈判磋商时间,以及前期的诉讼纠纷所耗费的时间[1]

(二)降低费用消耗

在预重整中,困境企业重整计划的谈判、制定等是在提请法院之前由当事人直接充分协商谈判来制定的,从而能够有降低各方聘请法律、会计和财务顾问的大量成本、诉讼成本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交易成本。另外,预重整的庭外协商阶段不像破产重整那样需要对外公开,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司法公开给困境企业带来的商业成本[2]

(三)促进困境企业的经营改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法院在受理企业重整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或者批准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经营。实践中,多数情形下由管理人负责经营。管理人与困境企业的原管理层相比,管理人通常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会计师等人员,因缺乏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经验而在企业运营方面不擅长,而且对困境企业和市场信息的占有也不够全面和对称,可能因为判断失误而做出错误决策。而预重整却可以有效避免这种局面的发生。在预重整的庭外协商阶段,债务人和债权人、投资人对困境企业的了解要超过法院,商业判断能力也更高,由他们通过协商来评估困境企业的现有价值,确定是否进入重整要更为适宜。在这个过程中,法院、管理人等一般不影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在申请法院重整后,因重整方案已经提前制定并表决通过,对于重整企业的经营,法院通常会决定其自身经营管理,这就意味着在整个过程并不会将企业的控制权转移给困境企业。

(四)推进挽救程序的进展

困境企业的拯救从本质上来看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交易过程,这点在预重整的庭前协商阶段的谈判磋商过程中体现的最为明显。预重整在庭前协商阶段后还有法院主导的重整程序,而在这一法院主导的重整程序中,借用传统的重整程序中的强制批准程序、多数决规则等制度设计,赋予庭外重组协议以约束全体债权人。由此,个别债权人阻碍庭前谈判的动力将大大减少,一定程度上使得债权人之间谈判更加顺畅,为困境企业赢得时间。预重整程序由于在庭前协商阶段能够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之外,又为防止这种私法自治的钳制而适用了传统破产重整程序的强制批准等制度设计,有利于推进对困境企业挽救程序的进展,从而发挥其在企业再生方面的功能[3]

(五)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实现

破产程序,其本质上是债权债务的了解方式,故在其中自治应有充分的发挥空间,实际上,《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的启动、债权申报等方面的规定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传统的破产重整中,整个重整程序均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从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以及重整计划的批准,处处可见司法权的强制作用。而在预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或者重整方案是由各方利益主体经过充分沟通确定的,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庭前重整谈判的基础上将协商一致通过的重整计划提交给法院,法院原则上直接批准。

结语

破产预重整对于促使企业重组成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受到法律以及外部等若干因素的困扰,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受到较多的阻力,但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地方法院应积极调整相关法律条文,尽可能保证预重整制度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李春晓.困境企业预重整制度的构建[J].支点,2023,133(01):138-140.

[2]白伟冰,杨雄壬.试论预重整制度的价值及其完善[J].法制与经济,2021,30(12):108-114.

[3]王敏.论企业破产预重整程序主导权归属[J].市场周刊,2022,35(10):17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