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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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对策研究

杜世界

(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亳阜大队,安徽,亳州 236800)

摘要:由于我们的经济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也期望过上更加幸福舒心安全的生活,不断追求幸福感,安全感。而交通运输部门原有的多部门执法,在执法中出现一些执法乱象,体制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特别是伴随着新时代国家对执法人员专业化、现代化要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国务院明确要求,将交通运输运政、路政、航道等进行整合,优化资源实行综合执法,为了更好的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向纵深推进,本文以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为例,介绍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现状,思考改革的成效,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希望能给交通运输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成效;问题建议

一、交通相关概念

1.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主要是指以交通工具为载体,通过交通网络,将人或者物由一个空间向另一个空间位移过程。以交通工具的分类为参考,交通运输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和管道运输。本文主要以公路和水路交通为研究对象。

2.综合行政执法

    目前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还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解释,一般将综合行政执法定义为:由依法成立的机关或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等授权、委托或其他形式,行使原来需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或者还可以定义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特定部门统一以该机关名义行使所有行政执法职权。综合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权力都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畴。

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本文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研究,是指把原有的多个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整合到交通运输系统内一个执法机构,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由一个执法机构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行政强制等职能,采取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二、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现状

    2019 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编办《关于省交通运输厅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批复》,安徽省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出部署,对执法监管等工作分析讨论,进一步规范,理清执法边界,明确责任,对执法队伍进一步强化融合提升能力,交通运输重新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省政策制定、相关行政许可、交通规划、监督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把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路政总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省地方海事局(省港航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承担的行政职能、行政权力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能划转新设立的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将原来隶属于安徽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路政总队)的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执法机构和人员成建制划转至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安徽省高速公路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下属的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开展;省交通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及行政权力划转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承担。16个地级市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行使除高速公路外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中15个设区的市由新成立的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级撤销执法队伍;另一个设区的市(亳州市)是区级配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督查支队主要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职责,没有相应执法权限。县(市、区)实行“局队合一”模式。市范围内国省普通干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相关执法工作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支队负责。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对执法队伍规范严格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重新组建,编制人数固定。公路路政超限检测站及在编人员同时划转。

三、安徽省各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基本情况

新成立规格和各地市(15个)副局级相同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其直属于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县(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业务,履行全市交通运输 “联合执法”协调、重大案件处理等相关职责,对日常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国省干线和重点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履行港口行政、道路运政、出租汽车、船舶检验监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等相关执法工作。亳州市设置相当于乡镇级别的交通运输综合督查支队,不再承担执法职能,相应执法职能有县(区)承担。

四、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后,明确了工作职责,理清了权利边界,推动了执法力量下沉,提高了执法效率、提升了执法形象,有效地促进交通运输发展。

一是提高了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整合实施综合执法后,专项编制的人员录用提高了执法人员准入关,业务培训效果也更明显,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廉政风险减小,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加强。

二是提高了整体执法效果。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后,整合了执法资源和力量,优化了执法运行机制,有更充分的条件组织更多、更大规模的执法行动,便于集中力量解决执法重点难点,对改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发挥了较大作用。通过统一机构队伍、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执法形式,形成明显的执法效果,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影响力。

三是有利于加强组织协调。以往组织专项行动中,在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时,主要由各单一执法机构根据本单位需要,相关部门提出协调配合的申请,有较大的局限性、临时性,没有较规范的协调机制。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协调机制后,建立更高规格的协调领导机构,能够形成与各级各部门之间经常性业务关系,便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四是推动了执法力量下沉。本区范围县(区)行政执法工作由新成立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具体实施,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将原来隶属于各地市(县、区)的公路分局执法机构,公路路政超限检测站等,全部下划到县区,个别地方在重点乡镇设置了派出机构,基本实现了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在一线执法、服务在一线的目标。

五、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 安徽省在这项工作中,完成总体较好,成效明显,得到了交通运输部的认可,从目前的情况看,仍有一些不足,比如:执法人员年龄偏大、基层执法还有缺失、信息化建设还有短板等,具体情况如下:

1.需明确执法队主体资格

    原来具有法律授权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没能跟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没及时修订,在综合执法改革后整合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名义独立开展处罚相关工作是不能成立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文件,根据“三定方案”,省、各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安徽省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能,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或者各地市(县、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行使”,执法主体资格是法律授权。但如按照《公路法》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监督检查法人或个人对公路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后,新成立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需进一步由法律法规明确这些执法队是否是公路管理机构

2.需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改革,在“三定方案”中,只明确了县(区)“局队合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在一些偏远的乡镇还没有相应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执法人员来实施,仍然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同时,执法人员年龄偏大,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力量中普遍年龄偏大严重(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执法人员除外),目前,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40周岁以上人员占比高达 83.25%,30周岁以下人员仅占 2.65%;经调研,各地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由于人员老龄化,他们已不能适应现代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

3.需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整体上按照上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完成了改革,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全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没有完全统一,也存在和中央编办、安徽省编办改革目标不一致的地方,存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两支队伍的情况,存在同工不同酬情况等。比如:安徽省蚌埠市下辖县,县里有自己的一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同时还有市直派驻的一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让不明事理的当事人在面对执法人员时以及处理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也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公信力和形象;还有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虽然名义上原来的市公路管理局超限检测站、流动执法大队等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全部下划到谯城区交通运输局,但是工资待遇由市里发放,谯城区不承担相关费用,这就造成了谯城区交通运输局管理下划人员有困难,市交通运输局管理有难度,执法整合不顺畅,执法开展成效差,影响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形象。

4.需进一步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完成后,安徽省各地市(县、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省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质量监督、港口行政等行政执法处罚工作,统一、互通、共享,能够适应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还没有完全一体化建设。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尚未建立“非现场执法”信息监控处理平台,现在开展的行政处罚工作基本上还是现场执法为主,“非现场执法”开展的较少,已不适应现实需要,需进一步加强执法的现代科技应用,提升“非现场执法”案件比例,加强“执法互联网+”运用,方便当事人。

六、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

(一)进一步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完善

1.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等及时修订

    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交通部门开展执法原来所依据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已不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现在急需修订法律法规和政策已适应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及时完善《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法律相关条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适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进一步理清权责边界。使法律能够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同步,实现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定化。主要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订,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从国家层面在交通领域强力推进,《行政处罚法》中补充集中行政处罚权等内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从法律上给予充分的授权,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明确的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权威。

2.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按照依法治国理念,急需对《公路法》、《港口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法》等行业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提上日程,法律法规中涉及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条款,从法律上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进行授权,使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以便依法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如《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而法律释义中指出,公路管理机构为各地交通厅、局所属的公路管理局、处、所、段等,所以需要对《公路法》及法律释义的相关条款及时修订完善,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法律授权。

(二)合理设置执法站所和配置执法人员

    根据各基层大队所辖区域内公里里程、客货运数量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量,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设置合理的基层执法站所,核定相应的执法人员数量,整合原来具备执法证件的精干执法力量,充实到一线基层站所,保证一线执法力量的充足,对群众身边的交通问题及时进行整治,保证交通运输执法和服务双提升,按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精神,进一步将执法力量向一线下沉,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编制设置和人员数量上向基层一线大队倾斜。结合现状,安徽省各地市(县、区)需在乡镇、街道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统计,进一步科学在管理盲区设置基层执法站所,派驻执法力量,执法力量的管理可以和地方政府协商沟通,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这样既能得到地方政府(乡镇、街道)的支持,又能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三)不断优化提升人员综合素质

    坚持逢进必考原则,按照执法类公务员标准和条件,对所有进入交通运输执法的人员,以具备法律、交通运输等专业学历背景为依托,不断补充招录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往应届大学毕业生,对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等进一步提升。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升,对执法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必须持续提升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养,以执法人员培训为抓手,持续实施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工程,执法人员要落实持证上岗,执法全过程等制度,落实年度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开展执法技能大比武,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建设省级交通运输执法信息技术支持平台

以推进基层执法“四基四化”建设和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契机,制定安徽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形成整体统一的信息系统,统一信息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整合原有的公路路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水路运政、道路运政等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解决执法信息系统碎片化等问题,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智能便捷的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执法管理规范、办案执法科技、联合执法有效,全面提升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效率,最终实现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一网通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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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徽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

[5]安徽省编办《关于省交通运输厅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批复》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