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事件中造谣的认定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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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事件中造谣的认定分析

李宇轩

(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荆州 434000)

摘要:在舆情事件中行使言论自由权与警方打击造谣行为之间冲突是明显的,很容易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明晰二者之间的界限,了解谣言的基本内涵,进而利用两阶层体系探析舆情事件中认定造谣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应当特别注意特殊的身份条件应当成为舆情事件中认定造谣和进行处罚的阻却事由,这对于舆情事件的提前预警和治理是极其重要的。在舆情事件中,只有具备造谣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并且不具有身份条件才应当按照造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词:谣言;认定;特殊身份

一、谣言的基本内涵

   (一)谣言的界定

    谣言是一种古语,不是法律术语。《现代汉语词典》将谣言表述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我国对谣言的治理通常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将谣言界定为:捏造并传播的未经证实、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即我国在法律上将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但不是所有的“虚假信息”都是谣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认定谣言需要达到两个标准:第一,认定为谣言的必须是能够被证实的“虚假信息”,如果信息的真假性无法确定或尚不确定,就不能将行为人的言论定性为谣言。第二,捏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要达到扰乱或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这里的危害程度应当是明显的和严重的。[[1]]

(二)谣言产生的原因

    谣言并不是凭空产生的,社会舆情事件的不确定性和相关信息的复杂性为谣言产生提供了温床。与互联网和自媒体发展密不可分的网络谣言作为谣言的一种,其快速发展增加了谣言产生的复杂性,但是究其根本,有以下四个本质上的来源。

1.谣言源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及时和不透明

    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及时、不全面是谣言产生的根本原因。即便我国目前自媒体大量出现,但是其无法深入了解国家机构的活动情况和决策情况,往往重大事件都由政府机构全权负责,国有宣传机构公布,这就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选择性,给了“谣言”可乘之机。公众对真相的渴求与政府出于其他目的或客观情况“隐瞒”真相之间发生冲突,最终只能道听途说,以致谣言散布开来。

2.谣言源于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近年来的反腐反黑打掉了一大批政府公职人员,人们在看到国家与腐败斗争的决心的同时也看到了庞大的腐败群体,难免会产生不信任感。自媒体的发达使信息很容易进入公众视野,人们接触到的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的事件越来越多,对政府的绝对信任逐渐变为有理由的怀疑,甚至出现“报案靠媒体,破案靠网民”的言论,这种现象是极其不健康的,但是可以感受到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基于这一不信任感,在舆情事件中人们会怀疑政府公告的信息,极端者甚至选择听信谣言。

3.谣言源于造谣者的恶意捏造

恶意捏造的动机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或纯粹的私人动机等。恶意捏造的对象大多是与社会热点事件,政府活动和经济活动相关,有故意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动机存在,这一类造谣者的主观恶性较大,往往造成的危害也是较严重的。

4.谣言源于自身科学认知能力的局限

每个人对同一事件都有不完全相同的认识,或者基于已知科学而产生的在当时看来是正确的认识,这就是个体之间认知的差异性。这是不可避免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言论往往没有主观恶性,且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即便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应当宽容对待。

造谣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谣言,法律仅仅规定了对造谣的处罚,但没有明确造谣的认定标准,这就很容易造成造谣和言论自由二者间的冲突,且这一冲突在舆情事件中的体现尤为明显。

二、认定造谣需要满足的条件

    社会需要不同的声音,对于涉及社会焦点事件的正常讨论政府不应当干涉,即便它是错误的,政府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只有畅所欲言,社会才会进步。笔者认为可以利用犯罪论的两阶层体系审视认定造谣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应当考虑发布的“虚假信息”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机关不应当因为职权要求或者舆论因素就对其进行处罚。进行定性时还必须查明发布者发布的信息属于“谣言”和“谎报”,无法查明或尚未查清的不应当认定客观上构成造谣。只有客观上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与上述行为类型和危害性相同的其他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且扰乱的程度达到一定要求,才构成客观阶层上的造谣。如果行为确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然后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2]]

(二)主观要件

在行为人客观上构成造谣时,需要考虑“虚假信息”发布者在主观阶层的恶意程度,如果发布者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这里的故意特指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行为,行为对象和后果有认识,那么对此类发布者按照造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里需要注意发布者认知能力的限制因素,如果发布者因为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导致客观上构成造谣这一违法行为,对此应当认识到其主观上是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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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却事由

身份条件应当是公共卫生事件中认定造谣的客观违法要件的阻却事由或免责事由,身份条件与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发布者的言论内容密切相关,身份类型也需要进行严格限制。例如医生,其涉及相关卫生事件的言论就不应当与普通人的言论同等对待。即便是出于保障安全的需要,也应当给予医生对卫生事件的“特殊的”自由话语权,对医生的合理性怀疑不应当视为造谣而进行处罚。

三、结语

在社会舆情事件中,群众的讨论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进步是有利的。我们要打击危害社会的造谣行为,也要认识到保护言论自由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终极目的。那些主观上没有恶意,发布信息基本属实,行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损害的“虚假信息”发布者应被宽容对待。在保护公众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有标准地精准打击危害社会的造谣行为。

【参考文献】

【1】林华.网络谣言概念的解构与重构[J].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02):139-153+217.

【2】虢梦泽. 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9.

【3】马火生.论谣言的行政法界定与规制原则[J].法治论坛,2020(02):47-57.


[[1]]林华.网络谣言概念的解构与重构[J].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02):139-153+217.

[[2]] 虢梦泽. 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9.

[[3]] 马火生.论谣言的行政法界定与规制原则[J].法治论坛,2020(02):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