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本市场运作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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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本市场运作问题研究

            ,                   ,王历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102488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三个金融控股试点单位,此后金融控股公司开始试点。按受控实体,金融控股公司可分为两大类:金融控股公司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占主导地位的非金融机构,包括私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创造了国内资本市场,形成了众多的家族企业。在民营金融控股公司优化内部资源配置的同时,国内资本市场运作中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本市场运作问题研究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中,国外金融业经营模式由分业经营逐步向综合经营转变,许多大型金融机构通过综合经营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一些非金融企业甚至民营企业通过投资控股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实践表明,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是市场竞争、金融创新及金融业综合经营等因素共同推动发展的结果,是金融业融合创新发展的必然阶段。

1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成效

内部资本市场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资本分配的机制,一方面缓解了财务约束,将过剩企业的资金重新分配给亏损企业;另一方面,有利于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集团总部是资金的所有者,可以完全掌握成员企业的运营信息,以实现集团资源在信息优势较高的成员企业之间的优化配置。

2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问题

2.1经营动机不纯,道德风险隐患较大

部分非金融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缺乏金融业务知识,风险管控水平不足,合规经营理念淡薄,但却同时持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支付等多个金融牌照。一方面通过关联交易满足企业扩张需求,另一方面借助控股金融机构获取大量金融体系资金、操纵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将所控股金融机构当成提款机,通过关联交易等进行利益输送等。金融控股公司涉及多种业务,由于各子行业和实体产业的监管标准、监管办法和监管重点各不相同,监管口径存在差异,易使金融控股公司产生道德风险,通过资金腾挪等方式规避监管,寻求监管空白进行监管套利。

2.2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是国内资本市场操纵利益的主要手段,民间金融控股公司由于行业多样化,所以关联交易有更多的对象,涵盖的业务范围更广,交易更隐蔽。家族内部资产的交叉所有权和相互功能较为普遍,通过不正当交换客户信息来实现多个相互关联的交易,以弥补不可退还的金额,通过内部资本市场层面的相互关联向借款人发行证券以转移风险。此外,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内部相互关联的交易难以有效识别,故意隐瞒相互关联的关系,将利润转移给实际控制股东。该家族集团拥有完整的金融运营平台,复杂的股票结构,规避金融监管的自然障碍,隐蔽和分散的社会结构,为家族进行内幕交易提供了良好的资本市场内部运营环境。

2.3组织架构不清晰,公司治理存在短板

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金融企业本身股权结构复杂,业务关联度大。部分非金融企业特别是民营资本控股的企业,往往利用复杂的股权安排、特殊目的载体、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等方式,尽可能隐藏所有权和控制关系。即使存在虚假出资、内幕交易和违规关联交易,也难以被监管机构发现。同时,部分金融控股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薄弱,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高管层职责定位存在偏差,监事会监督不到位,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风险内控机制还比较薄弱,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等。

3监管建议

3.1解决内部资本市场上从底层冲突到表层冲突协调的技术问题

首先要明晰企业集团利益协调的目标,使其成为内部公共信念。通过内部资本协作,降低总体资金成本,通过内部资金再配置提高资金效率,降低非效率投资,同时积极适配产业政策调整,提升投资效率,推动企业创新和结构升级。其次要充分重视表层利益冲突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合理配置控制权,增加内部有效沟通,不断降低内部协调成本,避免内部剥夺、利益输送等控制权私益行为发生。同时,强化内部资本协作过程中的市场力量发挥,合理分配资本协作盈余。防止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假借避税等理由实施违规核算和成本收益扭曲,不断优化资本协作盈余的共享方式,提升以创新合作、人才协作、供应链协作,以及协同管理、协同经营、协同治理等方式参与资本协作盈余的共享。最终达到促进内部资本市场建设,实现控制权结构合理、内部资本配置优化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目标。

3.2建立完善高效的金融监管组织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利,以及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加强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的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方监管责任,促进形成监管合力。积极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作用,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强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以及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的监管。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履行属地风险处置和维稳责任。落实金融控股公司主体责任,做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

3.3多业态综合金融监督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探索的综合金融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以投资经营金融机构股权为核心业务,本身不对外开展资金融通的金融业务经营,但根据并表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要将所控股的金融机构都纳入风险并表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面临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资管业务等不同类型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不同金融业务类型监管理念各异,监管规则不一,监管指标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将所有控股金融机构业务和人员纳入合规监督,建立起覆盖多业态的合规管理体系。多业态、复杂性也带来风险隐蔽性和交叉感染,为此要完善风险隔离机制,避免风险跨机构传播。

3.4明确监管主体

由于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快速发展和风险特征差异很大。目前,在监管分立的框架下,民间金融控股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存在差距,一些高风险活动不受监管。因此,有必要明确监管主体的定义,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要求母公司确保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低于标准线时由母公司补充,以免破坏子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3.5建立全方位的审慎监管体系

特别是针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率、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集中度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落实好监管要求,防范风险跨机构、跨地区、跨领域传染。同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审慎监管,应加强对包括MPA评估体系在内的多种衡量指标、针对跨境资本流动和跨境业务的监管、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政策和对支付清算托管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宏观审慎管理等。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完善风险预警评估体系,加强风险度量和内控机制建设。

结束语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迅速发展的近20年间,内部资本市场运作问题较为突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强化股东资质,促使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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