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气球争端中引申出的国际海洋法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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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气球争端中引申出的国际海洋法问题

马子逸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1

海洋面积约占地球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人类的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与海洋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世界各国陆上边界愈发的明确,越来越多的世界大国开始着眼于海洋,海上权益变得愈发重要,海洋的地位也随之提高。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自己主权范围内的海域上空也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于是乎“防空识别区”制度便横空出世。近期中美双方就“气球事件”引发了一场国际间的政治和外交纷争。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该气球飞越美国管辖的海域是否存在侵犯其权益呢?此外,气球因不可抗力飞行到美国上空,必然涉及到美国首创的“防空识别区制度”,因此基于防空识别区制度美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呢?

关键词国际法;海洋;海上权益;防空识别区;气球事件

一、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行规则

随着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海陆空之间的距离正在被急速拉近,不论是从发展还是开发三者之间的距离都愈发的密切。因此我们在考虑海洋的同时总是会想到其上的空间,而针对专属经济区的上空的法律地位存在一下几种观点: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空域具有主权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沿海国对这一部分空域享有主权的权利,外国国家在这部分的航行和飞跃只是对沿海国主权的一种例外规定[[1]],但这种观点并不被认可;第二种观点认为这部分空域具有公空的法律地位,故不论是外国的军用还是民用的航空器都可以在其上自由飞越[[2]]。显然这种观点是被美国等一些海洋强国所认可,因为这样更有助于其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最后一种观点认为这一部分的空域应当和其下的海域地位相同。库伯曾在文章中支持了这一观点“如果地球表面的任何地方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如公海所包括的水域,那么该表面上面的空间也就不应当受任何国家的主权控制,而可以由任何国家自由地使用”[[3]]。在国际航空法中也存在一项基本原则:“地面决定了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4]]所以,专属经济区上空的空域应当和其下的海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具有相同的权利。

我国的气球飞到美国领土范围内,必然经过美国所管辖的海域,虽然我国气球并非军用因此就排除了武力的适用,同时由于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故我国必然没有非和平目的。

二、防空识别区制度

(一)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早期,由于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导致人们对于空气空间内的权利意识还比较淡薄。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空气空间已经是大多数国家可以轻松到达的地方,因此人们的思想就开始发生改变:在主权思想的驱动下,人们也开始重视自己国家在空气空间内的权益[[5]]

(二)防空识别区概念

防空识别区是指一国基于空防的需要,单方面划定的空域。由于是单方面划定的,因此防空识别区并不是一国的主权。此外,防空识别区的范围比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的多,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明的飞机和航空器侵犯主权国领空,以及对于进入该片区域的航空器进行警告。[[6]]

(三)防空识别区角度对气球事件的思考

我国的气球误入美国领空,并且经过了美国的北美防空识别区,对于美国来说,该气球是一个不明的航空器,因此在其防空识别区内其必然可以对该气球进行监视,并提出警告。但由于我国的气球是因不可抗力而误入美国领空,并且在美国官方向中方询问该气球信息时,中国外交部明确表示这是一个民间飞艇,是用于气象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的,因此对于这样一个航空器,没有对其领土主权以及军事机密构成威胁。但美方最终还是出动战斗机用导弹将该气球击落。因此从美方的行为来说还是有些过于紧张的。

三、针对防空识别区合理性的思考

(一)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众所周知,美国是最早设立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家,其为了让自己的防空识别区设立的有法可依,特意对自己国家的航空法进行了修改。由此可见,美国当时就已经意识到防空识别区制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防空识别区制度是否存在国际法依据呢?[[7]]国际法依据主要表现为三种: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的法律原则,从国际条约出发,设计防空识别区制度最多的两大条约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芝加哥公约》,由于防空识别区涉及的不仅仅是空域,其建立大多是在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之上,由此可见防空识别区虽然是一片空域,但关于其的研究却与其下的海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阐明该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暗含着对于该制度的支持:公约第58条第一款规定各国享有在专属经济区航行和飞行的自由,但同时第三款又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8]]。该内容就意味着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飞跃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时,并不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飞行自由,而是应当考虑沿岸国的法律规定。此外《芝加哥公约》也有支持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内容:第二十条规定每一航空器在致力于国际飞行时都应载有相应的注册和国际标志,并且在履行这个义务时不以领空为限,这也就意味着,在领空以外的一个空域,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时仍会受到沿岸国家的一些制约,这不正是防空识别区的性质么。但由于并没有成文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因此关于在防空识别区当中发生的事件总是会引发防空识别区是否合理的讨论。

(二)防空识别区内的权利义务

防空识别区制度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因此各国对于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其内部的权利义务,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处置方法等都没有统一的做法。当前世界上设立了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家包括了美国、中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这些国家由于自身的地理位置存在差异,因此各国防空识别区的运作也存在各有差异。但对比各国的制度,相对来说比较统一的做法包括:外国航空器进入沿海国的领空前需要履行报告义务、提交飞行计划、随时保持联系、呼叫应答等,但是具体的措施,比如如何履行报告义务,如何提交飞行计划等都没有统一的做法;此外,对于擅自闯入的他国航空器,一般都会采取雷达跟踪,飞机伴飞等做法,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中,各国依照实力对比,也会对外国的飞机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关于航空识别区内的权利义务以及根据该权利义务实施的行为都缺乏权威的具体规定。这样必然会使该片空域引发许多不必要的争端。因此,世界各国通过多次协商,形成尽量多的同意做法,甚至是法律层面的协议、条约也是必要的一种做法。

“中美气球事件”不仅是中美双方之间的一场政治事件、外交事件,也更是国际法视角中一个蕴含了丰富的法律点的事件而本文主要阐述与海洋法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由于随着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海域和空域的关系日渐紧密,并且本次中美气球事件也是涉及到航空器进入美国的相关空域,因此随后主要阐述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的飞行制度;基于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许多国家也声明划定了自己国家的防空识别区,用以更好地保护本国的空中权益,因此在论文的最后部分介绍了防空识别区的相关内容以及由防空识别区引发的合理性思考。

作者简介:

马子逸(2000-03),男,汉族,浙江金华人,西北政法大学2022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学。

 


[[1]]杨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军事活动影响的法律问题探析【D】武汉大学,2015

[[2]]李广义:《论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3]]Cooper, Airspace Rights Over the Aritic【M】(1950)3 Air Affairs 517.

[[4]]黄解放,《海洋法公约对海洋上空法律制度的影响》【J】中国国际法年刊1985年卷。

[[5]] 王立志,国际航空法的统一化与我国的利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7

[[6]] 郭俊才,浅析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正当性【M】,《经营管理者》,2015.01

[[7]] 张楠,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