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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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罗青华

尤溪县人民法院  365100

摘要:诉源治理对于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司法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通过诉源治理,在纠纷出现的初级阶段,就采取措施解决。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来讲,基层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表现在诉源治理的进退依据存在缺失现象。但法院参与诉源治理也有非常正当的依据和非常显著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破除审判权良性运转障碍、满足人民群众纠纷解决需求、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基层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时,基层法院将将自身的角色定位放在诉源治理参与者的方向上。在参与诉源治理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积极参与前端纠纷调解、积极参与诉前解纷引流、积极在诉讼解纷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明确自身参与者的角色定位,并在诉源治理中发挥出预期作用。

关键词:基层法院;诉源治理;纠纷调解

引言:

在诉源治理背景下,法院应当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尤其是基层法院,若在诉源治理中无法定位学生的角色会影响诉源治理工作的落实开展质量。同时,诉源治理工作的落实中,法院也无法发挥出预期的积极作用。在相关研究中,部分学者提出法院在诉源治理中处于司法断后而非前置的主导角色,不宜在治理之外主动挖掘矛盾纠纷。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司法能动主义的错误认知,在治理中出现过于追逐主导地位的现象也比较常见。因此,基层法院更应当从实际出发,对诉源治理的原理内涵等做到充分了解。以便结合诉源治理工作的基本流程以及诉源治理的基本目标明确个人的角色地位,并且在诉源治理中发挥出预期的作用。

一、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正当性分析

(一)满足人民群众纠纷解决需求

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会面临多种不同类型的纠纷。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升,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基层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逐步深入,其从个人实际出发追求公平正义的主观意愿也逐步强烈。因此,纠纷的发生率和纠纷的处理力度也呈现出逐步增大的趋势[1]。如何解决基层人民群众的多元纠纷,是现阶段法院在矛盾调解纠纷问题解决过程中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其司法功能主要集中在事后生效裁判这种形式上,主要发挥在纠纷发生后对纠纷处理进行最终定论的作用。但司法裁判在回应社会需求方面现出适宜性和充分性不足的问题诉源治理,就能够有效弥补传统诉讼解决纠纷方式所呈现出的不足。将诉源治理这一基层社会治理方式融入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同纠纷解决治理的需求[2]

(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是基层治理更加规范,更能够体现出标准化优势的重要条件。在基层治理工作的落实中,诉源治理模式能够促进从治理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是最终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前提条件。从目前的实际出发观察可知,司法权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纠纷化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首要职能,但通常也被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治理主体。从诉源治理机制产生后,法院在发挥纠纷化解职能的基础上,还应当兼顾其他功能。其中,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就是法院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参与诉源治理价值的重要体现。

二、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分析

(一)积极参与前端纠纷调解

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其参与诉源治理时,强调从源头预防问题解决问题。因此,法院应积极参与前端纠纷的解决过程。在具体的纠纷处理时,由信访平台统一完成受理矛盾调解纠纷的任务[3]。法院则可在这个过程中结合信访纠纷的问题处理要求和问题处理进程,适当参与到诉前矛盾调解的工作中,这种模式能够有效纠正依靠法院独立解决诉前矛盾的现实情况[4]。除此之外,法治保证作用也应当在诉源治理中充分发挥出来。在诉源治理背景下,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和协同治理应当同步落实,以便打造共建共享的诉源治理格局,各治理主体也应当积极分工合作做到全面有序配合,在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中,作为法院更应当立足自身的本职工作发挥出司法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保障作用。法院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优势也应当在前端纠纷调解中充分发挥出来。例如,由法院组织、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和实地指导工作,为矛盾的有效调节和分析提供重要支持。同时,法院也应当转变思想观念,将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分留给各主体,避免个人直接成为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人[5]

(二)积极参与诉前解纷引流

低引流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注意两方面实际问题。一是应当在诉讼发生前加大多元调解机制的联动力度,在授权多元纠纷联动工作的落实过程中引入多主体参与,法院在这个过程中应当转变独立解决矛盾纠纷的传统工作思路加强纠纷化解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力度。结合收案量较多的具体纠纷类型进行针对性区分,设置专业行业协会构建完善的诉前调解程序。例如,银行协会主要调节金融借贷方面产生的纠纷。这种以行业为基础划分纠纷类型的方式,能够使纠纷解决的力度纠纷解决的有效性更进一步提升。除此之外,应当强化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力度司法确认程序在发挥作用时,主要通过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成果在法律层面进行巩固。这对保障人民调解组织的发展,促进其稳定发展,提升这类组织的纠纷解决效率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积极在诉讼解纷中发挥主观能性

从本质上来说,纠纷的解决中,法院具备最终裁定的权力。因此,基层法院更应当在诉源治理工作中,适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不同的环节,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使诉讼调解的质量和诉讼调解的效率得到提升。在发挥主观能动性时,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要点。一是通过司法干预实现案件化繁为简,及时分流的目标,在司法资源现阶段逐步紧张,逐步向更加复杂的方向发展的状态下,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将司法程序进行简化和精准配置,避免出现资源配置不平衡、纠纷解决力度不足的现象。除此之外,解决纠纷的规则也需要结合基层法院参与后诉源治理工作后的一些变化进行重新制定或完善优化。在分流实践中,一方面要引入先进技术[6]。另一方面,也要实现化繁为简的目标,尽可能通过司法干预推进简单案件快速审判。复杂案件由繁化简审判。二是通过规范完善审判后的答疑程序,确保审判后的后续落实环节。能够有规范性的文件和程序做支持,对于不服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也要做到对当事人进行司法说理。促进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转变态度,尽可能最大化地简化纠纷解决流程,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三、结束语

通过本文分析可知,基层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角色定位需要结合现阶段诉源治理工作的要求以及诉源治理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地转变调整。提升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发挥作用,体现出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后的司法优势。这有利于从根本上体现出诉源治理工作的价值,并且帮助基层法院明确其在诉源治理中的定位。

参考文献

[1]李国栋,刘俊杰. 诉源排查在水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探究——以固戍涌为例[J]. 黑龙江环境通报,2023,36(02):100-103.

[2]刘伟. 流域治理要诉源护水系统治水制度管水[J]. 环境科学与管理,2023,48(04):3-4.

[3]鲁耀,杨文娜. 从风险预警到诉源治理:数字时代社会矛盾风险防范化解的新模式[J].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2023,(01):20-30.

[4]陈琛,施国庆. 社会风险评估与治理的理论诉源与转型策略[J]. 南京社会科学,2022,(12):86-94.

[5]顾洁,栾惠. 互联网协同治理:理论诉源、底层逻辑与实践赋能[J].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2,44(09):146-154.

[6]石德金,刘顺娜.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诉源及其逻辑进路[J]. 贵州社会科学,2022,(08):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