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与土地整理的区别与联系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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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与土地整理的区别与联系探讨

曹新宇

无棣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山东 无棣 251900

摘要:现如今,我国的经济在迅猛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人类的一切生产和生活都是在土地的基础上展开的。土地整治和土地整理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从目的、范围和实施手段等方面阐述了土地整治与土地整理的区别,并探索了二者的联系,以期为实现用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整治;土地整理;区别;联系

引言

土地整治作为一种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的土地资源重新配置活动,对我国严守耕地红线和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随着我国土地整治的综合成效日益显著,法律的滞后性进一步凸显。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土地整治实践,尽早出台土地整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已成为我国土地整治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1土地整治的特征

1)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且整治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投资资金来源单一且体量有限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并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而农用地整理和宜耕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资金主要来源于增减挂钩收益。可见,土地综合整治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但是,受制于财政投入的体量及其投入的滞后性,单一的财政资金也无法满足土地整治项目上日益上涨的投资需求,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需求与供给为例,规划期内(2016-2020年)建成4~6亿亩高标准农田,根据以往实际投入测算,亩均投资1800元,总投资需7200~10800亿元,扣除可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外,仍面临1600~3600亿元的资金缺口。2)土地整治的外延相对较广,且土地整治活动直接受制于土地整治规划如上所述,土地整治涵盖了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土地复垦和土地生态整治、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同时,基于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资源约束趋紧趋势未得到根本扭转的客观现状,为突出全国不同区域的特色,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分区分类”的整治方向和“差别化”的整治对策。同时,按照规定,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必须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实行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统筹确定本区域各项土地整治活动和年度安排。

2土地整治与土地整理的区别与联系探讨

2.1土地整治和土地整理共同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整治和土地整理是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对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社会生态效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土地整治和土地整理的目标都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具体来说就是一种既满足当代人对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和生产生活环境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构成危害的利用。通过土地整治和土地整理,对农村而言,能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达到增产、增收的经济目标,也可改善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对城市而言,可整理城市用地、盘活闲置土地资源,营造建筑和设施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城市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开花”。土地整治和土地整理,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联系,解决了“粮食安全问题”和“搞建设、提经济”的矛盾,简言之,就是解决了“吃饭”和“建设”的用地矛盾。土地整治与土地整理共同的目标都是在保证经济建设用地、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土地资源与社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做到经济、社会、生态三者协调性发展,从而实现用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差别化实施土地整治政策,持续促进土地整治对区域协调发展的积极效应

在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过程中,要科学评估区域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重点识别土地资源状况,寻找土地整治与区域协调发展之间的契合点,灵活使用土地整治政策。同时,国家要从顶层设计层面制定土地整治政策体系,有效识别土地整治的区域特征,在发达地区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给予欠发达地区政策与技术扶持,最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整治对区域协调发展的积极效应。

2.3建立土地整治监管制度

土地整治监管制度是把好工程质量关和资金关的重要抓手,是土地整治立法中的保障机制。土地整治监管制度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监管主体可以是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是人;监管主体可以是自然资源(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也可以是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收益人的营利性社会组织和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农民。监管客体包括土地整治行为人、土地整治行为。监管内容可分为规划质量、工程质量和资金等方面。规划质量包括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评价标准和方法,资金包括预算编制、资金财务管理、资金到位与使用、财务决算等。土地整治立法可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内容、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2.4合具体项目合作内容,合理优化土地整治的运作模式

当前各地将PPP模式引入土地整治的领域主要集中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整治、土地复垦和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在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以及收益来源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具体而言,在农用地整治和土地复垦项目中,主要是通过实施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以达到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目的。对此,可以选择特许经营的方式将整治后的农地由社会资本经营,也可以选择外包方式将土地整治服务外包给社会资本,整治后的土地仍由农户继续使用。而在建设用地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与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通过对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庄等进行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或者新型农村社区的统一建设,可考虑由社会资本获得整治后合作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权。

2.5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土地整治机构的职能

各级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的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方案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论证、立项审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竣工验收以及日常基本职责,如监督管理、协调工作矛盾等。我国土地整治机构是自然资源(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工作的要求和规定设定,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计划,承担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开展土地开发整治技术研究、项目报备以及具体的项目实施工作。

结语

①土地整治与土地整理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土地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是土地整治的一个子集。②在地位上,土地整治统率着土地整理,起到全局作用;土地整理服务于土地整治。③土地整治和土地整理都是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是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赵庆磊,姜广辉,熊婵,等.土地整治功能分区及其整治方向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21,42(2):52-60.

[2]许恒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的机理与实施路径[J].贵州社会科学,2021(5):14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