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船舶检验试点工作研究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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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船舶检验试点工作研究分析

花立雄

安徽省江淮船舶检验局 安徽省 230000

摘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展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22〕1593号)有关要求,为统筹推进辖区内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对辖区小型船试点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小型船;替代检验;主要问题;优化模式

1小型船舶检验试点现状

小型船舶检验制度创新研究与试点工作,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按照2020年全国船舶检验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船舶检验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旨在通过制度层面的创新设计,把船检技术资源集中用在最需要、最要紧的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上,进一步提升船舶检验效能。

2021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开展了小型船舶检验制度创新研究,实施了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当时试点的小型船舶范围为小于 300总吨的国内航行船舶和船长小于12米的内河渔船,我省芜湖市港航管理中心参加试点第一批次试点工作。   

2022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再次开展深化小型船舶检验制度优化研究,并将试点船舶范围扩大至小于450总吨的国内航行船舶(不包括渔船、客船、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自卸砂船和 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和船长小于 12米的国内海洋及内河渔船。

本单位纳入第二优化试点检验的现有船舶共102艘,其中内河99艘,沿海3艘,船舶类型基本为工程船、交通船、快艇、辅助船、趸船等,优化检验类型为免于检验、集中检验、替代检验。工作开展以来,我们按照“安全是红线、信用是基础、服务是目标、分级分类是措施”的总体工作要求,精心安排部署,深入发动宣传,严格试点各项举措,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船多人少”的难题,增强了船检关键节点的检验力量,同时提高了船舶相对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提升船检为民惠民的社会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2小型船舶检验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短时间难以建立有效的诚信管理机制

我省纳入试点船舶的所有人大多为小型企业及个体户,信息分散难以归集,同时船检机构相对独立,没有执法监管权,难以获得其他征信信息网络平台信息。

2.2自检人员资质难以满足要求

部分小型船舶所有人船舶理论知识较差,难以配合完成自检。我省参加试点船舶有部分为个体户,很多都是渔民、农民,在检验上有配合的主观意识,但客观上存在理论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受限。受财政政策影响,也难以组织开展对其免费培训,而安徽也免于没有类似的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

2.3部分船舶所有人不愿意配合问题

部分巢湖水域环保辅助船的船舶所有人为基层乡镇政府,没有确定具体经办人,且其理解政策不准确,相关申请人不愿意签署自检声明,害怕承担额外责任。

2.4高速船适用性问题

部局优化方案中对营运中的高速船未做免于检验优化,实际上,内河的小型高速船一般均为纤维增强塑料材质的小艇,用做湖区的短程交通和应急救援等辅助功能船。此类船舶大部分都没有高速航行的客观条件,且多为公司化批量运行,按照现行方案,只能采取集中检验优化,影响力度较小。

3调研情况研究分析

通过调研分析,可以考虑采取下列优化措施合理配置检验资源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船舶检验服务

3.1适当扩大优化检验范围

现行小型船舶优化措施简单依据船舶总吨位区分,没有基于风险控制考虑,建议将内河小型船舶优化政策扩大至1000总吨内河普通货船。不同于海上航行船舶,1000总吨以下内河航行船舶在船舶结构形式、航行设备配备及配员最低要求上均基本相同,检验项目也相差无几。同时部分高速船仅仅存在于理论上和定义上,客观上没有运营的水域条件,建议分具体情况,如在不予核发《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的前提条件下,将部分定义为高速船的船舶纳入优化检验范围。

3.2建立船舶质量诚信机制。

从设计、建造、检验、营运、监管等船舶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过程、要素和结果中,收集船舶设计、修造质量和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保持情况等信息,采集小型船舶设计、修造单位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质量诚信记录。质量诚信记录作为小型船舶检验试点工作评估的基础。

3.3优化建造检验工作

为保证船舶建造质量、克服“船多人少”现状,需要对建造检验工作进行优化,具体建议如下:

(1)优化建造检验节点。鉴于小型船舶的机电设备比较简单,建议将建造检验项目优化为以下节点:开工前检查;结构性检测;焊接质量检查(包括无损检测);密性试验;下水前检查;倾斜试验;系泊及航行试验。

(2)合理使用远程检验措施。以船舶建造质量不减、节点不少为前提,经船检机构同意,部分船舶建造节点可使用远程检验代替现场检验,适时现场验证复核,提高船舶建造检验效率。

(3)以检测报告代替部分现场检验节点。很多检测项目如密性试验、无损检测、倾斜试验等,实际检测方为检测机构,船检为监督方,完成此类检测项目花费时间较长,建议检测过程可由船检人员远程监督,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船检机构认可报告即为完成该检验节点。

(4)建立造船企业造船能力准入制度。造船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定在经信部门,且为推荐型标准,各省(市)对资质的要求不统一,有的省市要求船厂提供生产技术条件资质评定,但大部分省市对船厂的生产技术条件没有要求,船厂的准入门槛低,造成船厂的生产能力低下。船舶的质量好坏是造出来的,不是检出来的,因此建议要把造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纳入准入条件,从源头上加强船舶建造质量。

3.4优化营运检验工作

3.4.1简化检验项目。删除其他机构监管重复项目,如救生救设备是否齐全,有无破损老化等;删除船舶航行日常维护项目,如信号设备外观检查;检查油箱(柜)、燃油系统是否完好,有无渗漏现象。

3.4.2允许船厂异地维修。非货运船舶航行区域范围小,或为某航段,或为固定航线,区域内无船厂,甚至无河岸上排,按照现行要求,船检机构根本无法执行船底外部检查,船舶不能发证,政府把压力转向船检机构,船检只好违规操作发证。为解决此类船舶上排问题,提出岸边上排或吊离水面代替上排,允许有资质船厂异地完成船底外部检查项目,出具检查报告。

3.4.3实行10m以下船舶营运自检制度。10m以下船舶建造完成后,在海事监管机构登记,船检机构签发航行证书,有效期至船舶强制报废时间,为长期证书,船检机构不再签发/签署,船东应加强对船体结构、设备的维护管理,海事机构应加强船舶的日常监管。

3.4.4建立营运中的船舶检验替代机制。对不满足免于检验条件且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或部局文件规定的需加强检验船龄的小型船舶,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质量诚信记录良好的前提下,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按照效果等同原则可采用审查《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水下检验、吊梢(压载)检验或远程检验等替代方式实施定期或营运检验。

3.5创新小型船舶检验申请模式

目前船舶检验模式为先申请后检验发证,业务相对人需要主动申请,现行小型船舶优化试点业务办理流程与传统模式未有本质区别。建议采取“免申即享”政策,变被动为主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3.6简化小型船舶办证流程

现行小型船舶优化检验模式在证书办理流程上未予以简化,建议单独设置小型船舶检验流程,压缩办理程序至3-4项,同时在建议10m以下船舶(商船)批量建造按照产品检验制度办理。

4结束语

小型船舶检验优化改革本着安全、便民、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船舶检验领域“放管服”改革,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监管成本,切实解决了船舶检验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主动回应了社会对船舶检验"简捷、便民、高效"的需求,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的细化优化小型船舶检验制度,优化检验资源配置,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船检服务。

参考文献:

【1】交通部海事局 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