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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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

马雯琦

国家知识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摘  要:目前,实用新型申请在我国专利申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实用新型审查周期短,费用低,通过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了各个创新主体的重要选择,但不少申请人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对一些常见原理性错误或常识性问题缺乏认知,或对于撰写专利申请缺乏经验,导致并没有清楚完整的记载技术方案,导致申请不能通过。本文结合相关案例,从实用新型审查角度分析,现有实用新型申请中说明书存在的常见的几种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情况,以此给社会公众一些参考。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公开不充分

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法条释义:

《专利法》第26 条第3 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审查指南》(2010 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 节中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1]

下文从说明书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未给出实验证据加以证实该技术方案能够成立三个方面论述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实用新型审查中的适用。

二.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

(一):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传统的布料生产用手工裁切制作方法,该制作方法效率低、截切面不整齐影响布料的美观

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提供一种布料自动切缝生产装置,包括机架、输送装置、第一切装置、冷切装置、热切装置、第二切装置所述机架一端设有输送装置用于输送布料,所述输送装置一侧设有第一切装置用于对布料进行预裁切,所述第一切装置一侧设有冷切装置用于对布料进行冷切,冷切装置一侧设置有热切装置用于对布料进行热切,所述热切装置一侧设有第二切装置用于对布料进行最后精准裁切

附图1.png

案例分析: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传统布料人工裁切效率低不整齐,但其仅记载了各个装置的名称以及排列顺序,并没有记载各个装置的具体结构、工作原理以及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而上述装置及连接关系是本申请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即便现有技术中存在第一裁切装置、冷切装置、热切装置、第二裁切装置,但各个装置组合在一起协同工作并不是现有技术,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各个装置之间的连接配合关系,即其仅给出了一种任务或设想,或只表明一种愿望或结果,未给出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的全站仪缺乏减震装置,导致仪器容易受到外界震动,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提供一种能实现减震功能的全站仪,其在全站仪底部设置支撑座,支撑座包括支撑柱和支撑杆,支撑杆的顶端延伸至支撑柱的上侧且与全站仪的底端固定连接支撑柱的内部设置有第一滑槽,第一滑槽的内部滑动设置有第一滑块,第一滑块的底端连接有减震弹簧,支撑杆的底端与第一滑块的顶端固定连接。

案例分析:弹簧在压缩行程过程中被压缩,这个时候弹簧只是把振动能量暂时存储了起来,并没有消耗它,在伸张行程过程中,弹簧会从压缩转为伸张,将压缩行程中储存的能量释放,所以弹簧作为储能元件,需要配合可以吸能的阻尼器才能够实现减震,而本申请并没有设置阻尼器,所以在受到外界震动时,全站仪会不断往复运动,仅通过减震弹簧无法产生减震保护的技术效果。

(三):未给出实验证据加以证实该技术方案能够成立

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的衣服仅能保暖而不具有保健功能。

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提供一种量子场保健衣,由棉质布料层和碳纳米复合材料片材构成;棉质布料层覆盖在碳纳米复合材料片材内外表面。碳纳米复合材料片材是由碳纤维构成的片状碳毡,和采用常温真空等离子体化学沉积方法在碳纤维构成的片状碳毡表面沉积的碳纳米复合材料薄膜构成,具有净化空气、杀菌灭螨、活血化瘀、降压降脂、化解肿瘤、清理动脉斑块、瘦身健体、促进新陈代谢、改善睡眠等医疗保健作用。

案例分析:本申请只给出了该保健衣的材料构成,但其并没有给出相关实验数据证实其提供的保健衣能够达到其声称的“净化空气、杀菌灭螨、活血化瘀、降压降脂、化解肿瘤、清理动脉斑块、瘦身健体、促进新陈代谢、改善睡眠”等各种保健效果,其原理不明,且效果较为夸张,缺乏权威的临床数据或实验数据支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能否实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小结

本文以专利公开制度的立法本意入手,结合上述三个案例,从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未给出实验证据加以证实该技术方案能够成立三个方面,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法条进行了简单分析。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以公开换取保护”,即申请人应当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不能刻意隐瞒关键技术手段或明显夸大其技术效果,从而能够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提高全社会创新活力。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