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判断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2
/ 2

浅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判断

夏春英,赵毓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摘要: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公开充分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要求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对社会、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帮助、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全部内容,以公开换保护。对于公开程度的把握是该法条适用的难点,本文以案例的形式,浅述如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的一种考量方式。

关键词:专利法,公开不充分,公开程度

一、序言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立法本意是要求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对社会、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帮助、理解和实现发明比不可少的全部内容,以公开换保护。由《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可见,专利法既要保发明创造主体的权益又要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和经济发展。如果允许发明创造主体以含糊不清的表述获取到垄断性权利,而在专利权期限结束后,发明由于不清楚的记载使其并不能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则有悖于专利法的立法本意。从另外一方面,如果要求对每一个特征都需要事无巨细的作出公开说明,则显然会给创新主体带来困扰并且也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规定的“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因为只要所采用的技术细节属于现有技术中常见的、常规的或惯用的即可。因此,对于公开程度的把握是该法条适用的难点,本文以案例的形式,浅述如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的一种考量方式。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1]

权利要求:一种用于再现或记录存储盘媒体的装置,所述用于再现或记录存储盘媒体的装置包括一个盘驱动器(5)和一个用于控制所述盘驱动器(5)的控制电路,所述控制电路包括前馈滤波器装置(1)和控制器(3),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再现或记录存储盘媒体的装置还包括:一个用于测量作用在所述盘驱动器(5)上的力的传感器(2),和一个连接到所述传感器(2)、用于接收一个干扰信号(d)的处理器(4),其中,所述处理器(4)连接到所述前馈滤波装置(1)和所述控制器(3),用于在所述再现或记 录存储盘媒体的装置的工作过程中,设置所述前馈滤波器装置(1)的自适应参数(Pff)和所述控制器(3)的自适应参数(PC)。”

观点一:本申请的发明要点在于所描述的具有适应控制器3和前馈滤波器1参数的能力的技术方案,不在于依从任何自适应算法,因此,本申请符合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的规定。

观点二: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再现或记录存储盘媒体的装置,其发明目的是要提供一种控制电路,该控制电路能够使盘驱动器对于不同振幅和频率的震动反应最佳化,而根据本申请的发明内容,要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是微处理器设置控制电路中前馈滤波器装置的自适应参数 和控制器的自适应参数。而要获得上述自适应参数,微处理器需要采用适当的自适应算法,而对具体自适应算法的选择和应用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计算和测试才能够获得,尤其是实现本申请发明目的的自适应算法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得出的内容。本申请的说明书没有披露上述自适应算法的内容,只给出了一种结果,而没有给出实时的具体手段,因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观点二为复审决定书给出的指导性意见。

案例二[2]

权利要求1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信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信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观点一:游戏功能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也是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的区别技术特征(依据为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的自认),然而,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例如,对什么样的用户输入的什么内容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以及如何将用户的指令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中,完全没有记载。由此认定,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观点二:涉案专利中的游戏服务器特征不是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可以不作详细描述,本案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内容可以实现,聊天机器人的一端连接用户,另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用户通过即使通信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对话,可以使用格式化命令语句与机器人做互动游戏。由此,该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要求。上述观点二,为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指导性意见。

三、总结

在《专利审查指南》[3]中,对公开不充分的情况以列举方式进行了说明,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虽然,审查指南列举了相关的公开不充分的类型,在判断是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时,可以采用上述五个类型进行归类判断,而对于如何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来说,上述案例给出了一定的启示。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指导性意见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在不同观点的争议中出现了一些关键词“发明点”“必要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公知常识”,这给我们在判断是否公开充分的问题时提供了一种思路,即对如何判断“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给出了一定的指引,如果说某一特征属于现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公知常识确定,则不需要进行事无巨细的公开,不属于公开不充分,如果说某一特征不属于现有技术,而且还是解决其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则申请人有必要对相关特征进行详细地公开披露,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相关技术手段实现相关技术方案,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在判断某一特征是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技术问题时,有必要了解相关现有技术,判断其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是否属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以此,来判断其所需要公开的程度,当其属于现有技术且并非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时,对相关特征公开程度的要求并不高,当其不属于现有技术且属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时,对相关特征公开程度的要求较高。

[1]复审请求决定书,第12109号,2007.12.14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3]《专利审查指南(2019年修订)》2010版[M],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3月.

注:第二作者赵毓静对本文贡献等同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