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法治保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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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法治保障

   ,王,景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明确了普法宣传、打击犯罪、完善监护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群体人数不断上升,但针对老年群体的制度规定却不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从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民法典》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扶养范围等方面对老年群体权益保护加以制度化;2022年实施的《法律援助法》则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一些条件予以放宽,并且规定了在受援对象为老年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1]。除此之外还有地方性法规以及大量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结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政策规范体系,它们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功能与作用。但是涉老的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司法活动中并未针对老年群体特征作出必要规定,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但也需要在立法制度上体现。

二、老年人权益被侵的现状

老年人在认识、接受新事物方面与年轻群体存在较大差距,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如家庭成员的遗弃、虐待等;老年人在遇到一些不良诱导时不容易作出正确认识,可能会被犯罪分子所蒙骗受到不利损失,某些犯罪分子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电信诈骗、集资诈骗等。同时也存在老人犯罪的情形,涉老刑事犯罪的老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法律意识,另外,老年人生理机能减退,自我控制能力降低,冲动易怒,是引发犯罪的两大主要因素。老年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可能因为法治观念、维权意识的不足,导致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

(一)涉老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司法解决并非是唯一的路径,现代社会治理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社会主体间法律纠纷的增加与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日渐旺盛,但老年人法律援助却仍存在众多供需不平衡,存在着有限法援经费与案件所需支出不对等、法援工作机制与老人现实需求不相符、办案人力资源与老年法援特点不匹配等现实困境。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受健康情况、教育程度、思想观念等影响,自身维权能力较弱,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1.涉老法律援助服务困境

法律援助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中一项重要落实措施,是公共法律服务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使弱势群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但紧张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始终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在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和老龄化程度不断攀升的当下,如何有效地保障广大老年群体的法律权益成为重中之重。

基层政府统筹部署难。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本身资源薄弱的地方政府,法律服务资源本身不在其实际掌握和调配的范围内,很多法律服务资源在县级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单位。法律服务人才有一个特点,就是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这样的布局跟案件分布及案件自身情况有很大关系。

专业人才不足,欠发达地区的律师队伍、律所规模、服务领域以及服务能力各个方面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宣传方式创新不够,群众知晓率低,拓展服务有待提升。

法律援助合作机构范围与类型有限。实践中,大量老年人的问题并不是单独意义上的法律问题,它可能是法律与公共政策问题的结合,或是单独涉及公共政策的“准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公共政策与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来解决。

(二)涉老司法服务

我国居民的储蓄率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比较高的,随着年龄增加储蓄数额也在增加,在“十四五”时期后逐渐步入老龄的一代,正是享受改革开放红利的一代;2019年,60—64岁人口的家庭财富拥有量最高,其次为55—59岁人口家庭。[2]拥有较高的财富储备在使用时可能受到蒙骗遭受财产损失,很多不法分子以开办养老院、购买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为由,以售后定期返点、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

1.涉老案件特征:

涉老案件类型呈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赡养、离婚、相邻等纠纷外,返还原物、排除防害、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也时有发生。同时生活中也存在着众多电信诈骗的案件,老年群体在遇到不法分子以免费、高回报等诱导时,可能会被诱导会受到财产损失。

赡养案件相对减少,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上升。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老年人对物质的需求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心理逐渐弱化,表现为情感脆弱、害怕孤寂。

老年人参与借款案件、涉老集资诈骗案件增加。随着部分老年人经济生活的提高及民间借贷的兴起,老年人涉借款案件也有提高。老年人的证据意识薄弱,是老年人维权受阻的一大“痛点”、“难点”。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家庭成员内部借贷,往往因为没有借据、借条等借款凭证导致维权陷入困境。老年人使用现金交付、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明显增多。近年来代步电动车的兴起,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老年人自己驾驶这样的代步车出行,老年人驾车不仅可能超速,也不遵守交通规则,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涉老劳动报酬、工伤赔付等劳务纠纷呈现增长趋势。刚刚进入到老年范畴内的老年人实际是仍然具备相当不错的劳动能力的,仍然可以参与众多的工作中。但在面对特殊群体,如已经录取退休金又返工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3]规定即使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合同,也仅会被认定为劳务合同,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三)涉老刑事案件

从近年办理养老诈骗案件的情况看,该类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数量并不多,但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在诈骗手段及方式方面呈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一是涉及多个罪名、但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犯罪涉及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是犯罪手段精细化、专业化。一些犯罪分子以响应国家政策、投资老龄事业等所谓“合法”名义掩饰非法之实,不少犯罪团伙有专门的话术、专业培训、专门套路,老年人对此难辨真假。三是呈现跨区域、涉众化趋势。养老诈骗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总体占比不高,但其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很大。

当然也存在老年人犯罪的情况,随着老年群体的不断壮大,可能一些老人冲动而犯下罪行。涉老刑事犯罪的老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法律意识,另外,老年人生理机能减退,自我控制能力降低,冲动易怒,是引发犯罪的两大主要因素。

三、原因分析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作为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7月15日,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充代为申请情形和主体,对老年人家暴维权难问题作出针对性回应。这些都是司法层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有力举措,但仍然不足以应对不断加深的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1.对老年法援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缺乏关注

由于律师缺乏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复杂性的认识,常出现办案律师专业素养不足、案件性质与专长领域不符等问题。法律援助中心仅负责将相应案件下发,未能全面了解承办律师的能力专长,而律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多由入业不久、经验较浅的年轻律师承办,不利于深入了解案情、彻底解决纠纷。

2.涉老群体举证能力相对较弱

近年来,虽然老年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老年人越来越注重自身权益保障,更倾向于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但老年人普遍法律知识匮乏,证据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导致完成证明责任比较困难。

3.老年人犯罪律师参与率不高

自行委托的律师比较少,而法律援助律师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法律援助法》中针对老年人的规定并不多,要求需要“经济困难”为受援的必要条件,以无固定收入、遗弃虐待等为不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的要求,微薄的退休金是否算“固定收入”呢,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4.对老年人刑事犯罪的关注度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中仅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也成立未检部门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老年人犯罪关注较少,使老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和普通犯罪一样。而实践中公诉部门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对老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无法投入更多的精力。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都属于社会需要特殊关注的人群,故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犯罪的关注度应当提高。

四、完善建议

2021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明确了普法宣传、打击犯罪、完善监护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因此,探索建立符合老龄化需求的适老化诉讼,完善涉老案件办案模式是应有之义。

(一)整合法律队伍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存在总量不充足、布局不均衡、结构不协调的问题,对于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为了当前最大的“绊脚石”,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目前也只有加大对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工作,积极引导法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提升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才储备,完善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增长机制、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解决“无米之炊”的尴尬问题。

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为有诉讼需求的老年人主动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对申请法律援助服务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和优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批程序,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的“三优”服务。推广代为起诉的相关制度,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起诉或未起诉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征得老年人同意后代其起诉,以维护老年人权益,应对老年人起诉难的问题。

(二)做好涉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要加强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人文关爱,大力解决老年人对生活和精神的双重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解决老年人犯罪的根源问题。二要做好涉老年人犯罪惩治工作。对此,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自身特点、传统伦理和社会影响,加强对老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实现涉老年人犯罪案件“法理情”的统一。首先要进行普法宣传,增强老年人防骗能力;其次要从严打击侵害老年人刑事犯罪,对受害程度深、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最后要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帮扶体系,发挥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协同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帮助、早解决。

(三)完善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

鉴于老年人维权案件具有特殊性,应探索设立老年人维权案件的专门法庭,并设置专门的组织程序和审理规则,以便利高效处理老年人纠纷。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熟悉心理学、社会学,能够熟练运用当地方言的法官审理涉老案件并负责判后的执行工作,对于老年犯人民法院可以在司法过程予以特别处置。

(四)建立健全便老惠老司法服务机制

涉老巡回法庭不但方便涉老案件的受理,而且使审判更专业更规范。通过定期开展下乡、进村、入社区的巡回司法服务工作,将普法教育和解纷机制相结合,针对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五)强化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

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要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碰到众多法律问题,但因自身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很难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进社区义务法律咨询工作是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便民服务。社区律师奋战在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是司法行政系统联系服务群众的先锋战士,其工作成效直接关乎居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和满意率。发挥律师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多维度作用,深入基层社会治理,为社区提升依法治理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五、结语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仅需要社会配置,更需要制度构建,完善涉老法律制度为积极应对老龄化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M〕.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

[2]左美云 《智慧养老:服务与运营》〔M〕.清华大学出版社,2022年

[3]青连斌,江丹《中国养老服务发展报告(2021)》〔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22年

[4] 陈斯华 《居家养老与社区管理》〔M〕. 中国财富出版社,2022年

[5]胡泽勇,《孝文化与家庭养老》〔M〕.湖北人民出版社,2022年

[6] 纪竞垚,《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中国居家养老服务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

[7] 袁妙彧,《整合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新型社区养老院模式构建》〔M〕. 九州出版社,2021年

作者简介:王景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21级法律硕士在读。


[1]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2]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杨菊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

[3]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