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中真烟非法交易的监管与打击策略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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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平台中真烟非法交易的监管与打击策略研究

张思证

山东滨州烟草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  256200

摘要:我国对涉烟犯罪常年采取高压打击的态势,然而由于电商通讯、物流寄递业和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向线上转移。在此背景下,分析电商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系统地研究电商涉烟犯罪调查困境及调查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真烟非法交易;监管与打击;策略研究

1电商涉烟犯罪的特点

在信息网络普及之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地域局限性和人员局限性很强,专卖管理面临的压力相对较小。电商尤其是移动电商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几乎不受地域的控制,加上物流寄递业发展迅猛以及支付方式日趋便捷,极大便利了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连接,犯罪危害十分严重。

2 电商涉烟犯罪的调查困境

2.1案件发现难

2.1.1线索来源少

消费者线索方面,虽然设立了举报热线 12313,但宣传力度不高,这个号码并不为大众所知,因为通过123 开头的市政热线很多,人们很难从这么多号码里记住这一个。

2.1.2网络交易和运输行为隐蔽

电商涉烟犯罪无论是在信息交流上,还是物流配送上,都有很强的隐蔽性。信息传导都是在虚拟网络中进行,即使是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名称都经过伪装了。有的案件通过微信等自媒体宣传,双方沟通好了价格后,发过来一个淘宝链接进行支付,这种跨平台手段更为隐蔽。运输环节也具有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在发货时一般不提前定好接货地点,而是临时电话遥控调度指挥,甚至中途变换几个接货地点,即使在运输途中被执法部门查获,货车驾驶员也不知道或拒不交待“上家”、“下家”,往往是“上家”抓不到,“下家”达不到立案标准,无法处理。

2.1.3犯罪线索分散各地

尽管涉烟犯罪的涉案数额高,危害严重,但那是累计计算的结果,侦查期间,收集到的线索都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如果没有有效的组织管理,串并案件,把各个分散的线索难以指向同一个犯罪中心,就不能够形成调查合力。

3联网涉烟犯罪调查对策

3.1加强情报搜集

3.1.1主动挖掘电商售烟信息

首先,要查处售烟网站,由于我国法律禁止网上进行烟草制品的零售,所以直接向消费者售烟的网站都是非法的,对于发现的这类网站,应予以关闭,对于服务器在国外的网站对此,应当根据其 IP地址落地查人。其次,电商平台的巡查,主要为淘宝网上的店铺,要深入探索通过“烟标”“电子烟”等名称进行卷烟销售的店铺。最后,加强自媒体上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的监管,近几年破获的案件中,通过自媒体的方式占据了大部分比重,而且涉案数额高的案件基本都是通过种方式。

3.1.2拓展寄递业情报源

无论电商涉烟犯罪的行为如何隐蔽,其最终还是要通过实物运输的方式来完成交易。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快递经营主体对寄递物品负有开箱验视义务,所以,烟草制品通过寄递渠道的流通,对快递经营主体具有很大的经营风险。对于快递经营主体协助获取的犯罪线索,可予以适当的奖励以保证长期的情报来源。如快递经营主体消极不配合,则应依法根据查处的非法流通的烟草制品移交邮管理部门进行处罚,通过责任倒逼,来增加快递公司在寄送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1.3推进案件信息跨部门共享

对电商涉烟犯罪的调查,需要众多职能部门的参与,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邮政局、交通局、市管局以及通信管理局等多个部门都对烟草犯罪有各自的视角,公安机关掌握了历史案件的信息,烟草局则有广泛的日常监管信息,邮政局有寄递行业的管理信息,交通局对货物运输负责管理,市监局有比较全面的企业登记信息,通信管理局管理网站。为了最大化提高涉烟案件的线索利用效率,应当跨部门打造一个平台,使得电商涉烟犯罪的各方面都能从平台上体现。

3.2深挖犯罪线索,强化落地查证

3.2.1贴靠非法经营者

通过各类情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踪迹后,需对其深入调查。对于嫌疑人利用网络的手段,要“以网治网”,通过网络来贴靠嫌疑人,定点查获其个人信息和活动信息,查证其经营行为是否非法及数额是否构成犯罪。

3.2.2检索碰撞,牵出同案犯

公安网和电商以及银行、电商企业的大量信息,是循线搜索的原材料。利用“全国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全国经侦云搜索平台”、“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等公安内网平台,可以获取嫌疑人身份信息、家庭情况、活动区域、关系人、居住地、有无前科等信息;电商上分散的大量信息通过调查人员检索比对,和其他获取的信息碰撞比对,能够为侦查工作提供具体的指引;嫌疑人之间相互联系往往也能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移动电话、银行账户往来、第三方支付软件、发货单等方面体现,对其中几个方面进行碰撞,缩小调查范围。

3.2.3 多维度布控嫌疑人员

获取嫌疑人信息后,需要对嫌疑人的活动情况进行控制,需要抓捕的即时抓捕;案件有经营价值的,应当对监控嫌疑人的活动。嫌疑人的手机号、QQ 号、支付宝账号、身份证号、银行卡、上网终端、车辆等都是侦查人员可以关注的角度,尤其是嫌疑人在电商平台留下的网购收货用的手机号,与作案用的手机号不同,是其生活用的手机号,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获取嫌疑人的活动情况,进而为分析案情、深挖线索和实施抓捕提供支持。

3.3提高调取证能力

3.3.1加强言词证据的收集。

由于网络非法经营烟草的库存量一般较少,大部分涉案数额都是历史成交的,如何证明这些记录,除了查询银行交易记录或调取第三方支付记录,另一方面就是取得证人的支持获取证言,从而印证非法经营的数额。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的结合印证,能够极大的帮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询问策略上,证人证言、寄货单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分别从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个方面证实犯罪,三个角度的印证需要由内在的统一性,所以,进行询问前,应对证人所购买的数额、时间有个基本的了解,以便询问时能判断证言的可靠性与真实性。

3.3.2查控第三方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

资金往来是经济犯罪的“DNA”,查询账户往来关系,不仅能够印证犯罪数额,还能挖掘出上下线,证明犯罪结构关系。尤其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犯罪案件,库存量很少,有的甚至能做到零库存,所以,查控作案账户不仅能确定数额,而且可以和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流单据等形成证据链。通过对往来账户的分析,再根据这些账户的具体信息,可以勾勒出犯罪的网络分布的地域、犯罪活动的规律及规模。

3.3.3剥离虚假交易

核定犯罪数额时,需要调取其用于犯罪的账号的历史交易记录。然而,这些交易经常并非全部与犯罪有关,这个问题普遍存在,淘宝平台的刷单屡见不鲜,而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又在控方,所以侦查人员只能逐笔核查,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有些地区探索过改良方法,如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曾探讨并形成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刷单行为的证明责任或疑点形成责任,“如犯罪嫌疑人提出销售记录中存在虚假交易应要求嫌疑人就此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这样大大减轻了调查人员的证明压力。同时,还可以积极探索尝试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销售量和销售金额,这样既节约了调查资源,减少了办案成本,还有利于提高证明力。

3.3.4强化电子数据的提取能力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系于其真实性,由于其对媒介的依赖和容易被更改的弱点,必须保证证据采集过程的合法性,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状态,根据《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用于取证的计算机必须无法修改储存着将要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硬件设备。在扣押嫌疑人的作案电脑、手机等设备时,还应注意搜集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证据,以充分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保持证据在搜集阶段的完整、真实。

4结束语

在电商平台中打击真烟非法交易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需要政府、电商平台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强化技术手段以及加强合作与沟通,才能有效地遏制非法烟草交易的蔓延,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致力于构建一个健康、绿色和诚信的电商环境,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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