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公园科普研学模式及发展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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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公园科普研学模式及发展前景研究

詹健、李龙

单位: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

湖南  长沙  410004

地质公园是自然类公园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及地学知识的理想场所。随着地质公园旅游不断受到广大游客的重视,地质公园数量也不断增加,同时,也发现地质遗迹开发与保护体系不够健全,地质遗迹保护意识较差,地学知识传播度不高。为让地质公园发挥更大的效益,使当地居民和地方官员及社会各界都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地质公园建设的诸多优势。提高当地居民保护地质遗迹的自觉性,使当地居民愿意主动承担起地质遗迹看护人,使地质遗迹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开展地质公园科普研学模式极为重要。

国内的地质旅游资源发展迅速,1980年成立了中国地质学会科普委员会,同时还创办了《地球杂志》,开展了大规模的科普活动,为地质旅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地质公园是以地质遗迹为主题的公园,通过地质公园的建设,能做好对地质遗迹的保护以及应用工作。很多地质遗迹都经过了漫长的演化过程,具有巨大的观赏价值,但是人类活动可能会导致地质遗迹遭到破坏,因此,需要通过地质公园的建设和科学普及对地质遗迹进行保护。

设立地质公园的目的是要保护地质遗迹和自然环境,开展地球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促进地学旅游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前,科学研究主要内容停留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质遗迹研究,二是资源评价保护与利用研究,三是地质公园管理研究。在地质公园建设发展中,存在重申报而轻建设、重开发轻科研、重观光轻科普的现象。部分地质公园科研经费和科研项目较少,地质研究程度多停留在申报时期,科学数据更新不够;部分地质公园规划中设置的科研科普项目质量不高,地质公园科学价值未体现。反映出地质公园加强科学研究的紧迫性。地质公园是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自然公园部分,属一般控制区内,以限制人为活动,主要为民提供生态产品。通过不同地质公园所蕴含的地质科学内涵研究,挖掘其科学价值;在提供生态产品的过程中加强科学普及工作;都需要有前瞻性、围绕地质公园特征的科学研究工作为基础。结合团队多年从事地质公园调查评价、规划规化编制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学者的意见;提出地质公园科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能够充分调动地质遗迹保护力量,对相关人力进行有效安排,需要做好分级工作,明确保护重点和开发主次,避免地质遗迹资源损失,提升地质公园建设经济效益。因此,对于一级保护区,在开发过程中要以保护为主;对于二级、三级保护区,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进行开发。但在开发过程中必须避免大兴土木,保持公园内良好的自然状态,而且要以自然环境为主题吸引游客。例如,安徽九华山世界地质公园利用形态各异的山峰、丘陵、盆地、花岗岩石峰来吸引游客,在开发过程中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当地独特的地貌形态。

很多矿脉都在比较特殊的地质环境中,这就使地质遗迹资源往往和矿产资源之间拥有一些交集,所以,可能会导致开发过程中产生矛盾。为此,地质公园建设工作中,应做好当地的科普工作,提高周边居民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避免因地质资源开发与矿产资源产生矛盾,减少因为矿石开采导致的地质环境破坏,避免地质遗迹资产流失,推动地质遗迹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做好对地质遗产的登录和地质遗产保护意识的教育工作,先进行地质遗迹登录,然后制定针对性的开发和保护措施,相关部门还需要做好调查,提升全民自然资源保护意识。

针对之前部分地质公园的重申报、轻建设的情况,经过改革之后,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时间由一年申报一次改为2年申报一次,申报数量由不计数量,改为每省每批次最多只能申报两个,且是必须已建成省级地质公园并已开园。同时提出了对申报者的质量要求,即地质公园中的地质遗迹必须有3处达到国家级,20处达到科普要求。申报中,简化申报材料、简化评审程序,实行三步走的办法,即取得资格、建设验收、合格后批准才正式成为国家地质公园。此外,为了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切实提高地质公园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地质公园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拟定《国家地质公园督察员管理办法》、《国家地质公园督察考核方案》等相关制度规范,正式建立国家地质公园督察员制度,在全国31个省(区、市)设立90名督察员,不定期地对已批准建立的138家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受聘的国家地质公园督察员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国家地质公园监督员》证书,有效期两年,可连续聘任,但不得超过两届。这些督察员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分为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日常督察为监督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队地质公园进行的监督检查,需提前向国土资源部请示,批准后方可进行;专项督察是受国土资源部指派,在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他们的具体责任是检查公园执法、公园建设、规划编制及贯彻执行情况、地质遗迹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地质遗迹遭破坏事件等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检查结果。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五种自然资源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据此条款,自然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只有该法列举的五种特例,地质遗迹不在此特例范围,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依此规定,自然资源同样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必须由法律予以特别规定。现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地质遗迹实行集体所有。并且依据《宪法》,也不能有其他法律规定地质遗迹实行集体所有,因此,地质遗迹也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虽然我国《宪法》、《物权法》对包括地质遗迹在内的自然资源权属仅作了比较简略的原则性规定,但是,根据这两部法律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我们认为,地质遗迹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作为地质遗迹的所有权主体,应依法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国家可以通过转移占有,有偿出让地质遗迹经营使用权,实现收益权。对地质遗迹的处分权则只能专属国家。

此外,实施政企分开、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将地质公园的经营权授予资信度高、技术水平高且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企业和个人,以确保开发商真正具备从事地质遗迹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能力。在以后的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阶段,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要经常性督检,一旦发现地质遗迹及环境受到损害,须及时予以修复。

地质公园充分利用天然优势,是科学研究的圣地,具有丰富而典型,系统而珍稀的自然资源和人地和谐共生的生态系统,地质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明显,具备开展地球系统科学的研究条件,科普研学模式的发展,地质科普研学课程、研学路线设置逐步系统规范,让研学人员在感受地质景观的同时,了解地球知识,地质作用过程,将形成保护地质遗迹,地质资源服务社会经济,受益民众回馈大自然恩赐的良性循环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