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市场盈利及纠纷的初步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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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市场盈利及纠纷的初步探讨

荣光

国网宁乡市供电公司 湖南宁乡410600

摘要:本文通过对售电侧市场放开后,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改革,运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分析,售电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纠纷分析,提出规范售电市场的路径,提高售电公司盈利能力的关键。

关键词:售电公司;盈利模式;纠纷

1.售电公司存在的必然

1.1售电公司是一种以非发电企业为主,直接向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市场主体,是指在电力市场中,通过与电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直接向用户销售电力服务的公司,售电公司的广泛出现是电力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为电力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

1.2售电公司可以为电力用户提供全面、优质、个性化、差异化的电力服务,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

1.2售电公司可以为客户制定灵活性、多样化的电力供应方案,为客户提供竞争性的电力价格,降低用电成本,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1.3售电公司可以优化电力资源的分配,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用户开展定制化服务,增进市场竞争。

1.4售电公司可以依托市场,开发新产品,拓展新领域,带动新业态、新产业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售电公司的盈利模式

2.1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公司购买和销售“电力”产品,基本业务模式是“批发+零售”,通过与上游发电企业签署电力购买协议、与电力终端用户签署电力销售协议来从中赚取差价,赢取中间利润,售电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包括客户资源、电源资源、交易平台对接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服务能力与风险管控能力等,售电公司的核心优势受益于业务模式的持续激活和不断创新。

2.2盈利模式分析

2.2.1配售一体化模式,拥有自有配电网资产的配售一体化售电公司,既可以从售电业务中获得收益,还可以从配电网业务中获得配电收益,相对一般售电公司而言,配售一体化售电公司利润来源更有保证,更容易在售电市场上占据先机,成为保底售电公司;配售一体化售电公司一方面可以利用配网资源开展能效管理、需求侧响应等售电增值服务,利用客户资源参与电力辅助市场,另一方面也需要投入更多配电网建设、改造资金,以及更多的日常运维护力量和管理技术。

2.2.2供销合作社模式,这种模式的售电公司是将发电与售电相结合,拥有发电资源的社员,通过供销合作方式将电力直接销售给其他社员,售电公司将获得的售电收入中的一部分将继续投入建设发电厂,以达到发售电双方共赢,供销合作社模式的售电公司的优势在于可以获得优质的发电资源,特别是可以通过集合分布式可再生发电站,组建销售纯绿色电力的售电公司,一方面吸引具有环保意识的人士或是有碳排放限额的公司购电,另一方面售电公司会将取得的一部分收益投资或是分配给发电站,激发发电站运营商加入这种供销合作社模式的售电公司,售电公司的购电成本也就能相对减少。供销合作社模式的售电公司的风险在于选择投资哪些发电站会很大程度影响公司的效益,售电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风险管控及合适的投资策略。

2.2.3综合能源服务模式,这种模式售电公司在开展售电业务的同时,还会同步开展其他能源甚至公共交通、设施等服务,也就是城市综合能源公司,这类公司一般都提供供电、供水与供气服务,客户可以与公司单独签订用水、用电或用气合同,售电公司也会提供综合能源套餐,用户同时与售电公司签订供电、供水与供气合同能得到更多的优惠,这也是这类公司吸引并留住客户的重要手段;有一些地区性综合能源公司还提供供热、供水、公共交通等服务,让客户享受多方位能源服务同时,利润来源也更多样化,打造地区性综合能源服务公司,除了提供供电、供水、供气服务外,还需要提供其他一些利润很少甚至没有利润的公共基础服务,如市内公共交通等,会加剧此类公司的财务负担,导致公司陷入财政困境,但是这种多元运营的综合能源公司,也更加能够加速推动电力市场化进程。

2.2.4绿色售电模式,绿色售电通常由独立售电商或者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运营商,通过销售经过绿色电力认证后的电力套餐获得价差收益,绿色电力价格比普通电价要高,主要是绿色电力证书的认证成本和交易成本,这部分成本都会通过终端电价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绿色电力交易的目标客户主要集中在关注气候变化、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没有大的经济压力、希望为可再生能源事业出一己之力的人士以及关心下一代(通常为孩子刚出生的家庭或者老年人)成长环境的人士等,通过政府和整个行业的努力,通过售电公司的创新,绿色售电的概念才能被普通消费者接受,工商业用户尽管对电价比较敏感,也能够通过和绿色售电商合作,利用绿色电力进行产品的营销宣传,达到双赢或者多赢。

2.2.5售电折扣模式,通过低价电力赢取客户,帮助客户省钱是这种售电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这种售电公司能够提供更加低廉的电力,一方面是由于保底供电的不灵活性和强制性,政府对这类供电限制了最低和最高的电力价格,提供保底供电的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得益于电力生产和交易环节的效率提高,降低了电力生产成本,这部分红利则通过售电公司转移到消费者手中,竞价能力较强的售电公司购电成本也较低,提供的售电套餐也更有吸引力;售电公司承担电力生产和销售之间的纽带角色,必须同时参与批发和零售,如果售电公司没有处理好电力生产和销售市场的结算方式与结算时间差,会因为缺乏流动性而导致自身的经营造成巨大的影响;独立售电商作为连接电力批发交易与终端用户的纽带,是电力行业破除垄断,提升竞争性的关键,承担着发掘用户需求、增强市场活力、开发新型售电模式,以及提升售电服务质量的重任,利用积累的用户资源,结合用户的用能习惯和用电历史数据,通过个性化的套餐吸引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定价方式与服务是这类售电公司成功的关键。

2.2.6虚拟电厂包月售电模式,虚拟电厂建立的基础在于拥有众多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控制权、分布式储能设备等一系列灵活性设备、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销售机制和一套精准的软件算法,基于虚拟电厂的电力共享池系统提供了更加新型的售电模式,加入电力共享池的终端用户能够便捷的互相交易电力,通过各自的分布式储能设备最大化的使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减少外购电,降低用电成本,该模式下一旦形成电力共享的闭环,新增用户会给系统带来更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这种模式有着巨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

2.3售电公司的盈利模式与资源禀赋、技术支持、价格竞争和服务范围这四个要素紧密相关,通过这四个维度纵深发展,必将给市场化售电行业带来更多的创新和机会。

  1. 售电公司与用户纠纷

3.1违约解除合同类,主要集中在发改委调整上网电价定价机制后出现的售电公司大面积违约导致的购售电合同解除,实际上电价基准的变化属于购售电合同的核心条款,电价变化较大对购售电双方利益都有较大影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不利于商业活动的进行,也违反合同订立的初衷,发生电价变化,售电公司认为应根据新的电价基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但不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则不认可电价基准变化属于情势变更,售电公司应根据契约精神,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如标杆电价或目录电价)履行合同,如售电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则属于单方面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矛盾的核心是对电价政策变化的性质认定不一致,导致合同履行出现纠纷。笔者认为,各省发改部门出台的电价政策变化,应属于《民法典》所述的情势变更,因情势变更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要采取补助措施或者赔偿一定损失。

3.2居间合同类,随着售电市场上下游商业模式成熟同时,居间服务报酬支付争议纠纷也明显增多,售电领域存在大量的居间行为,之前都是以隐蔽方式处理,随着《民法典》的明确,居间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要求签订《居间合同》,居间费用发生采用固定费用或根据电量提成的方式,居间费是售电公司让给居间人的部分利润,随着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直接导致售电公司利润变化,居间人认为需要按照居间合同履行,售电公司则认为电价变化后,应相应变更居间费用提取,诉求不一致,导致合同履约出现纠纷。

3.3费用分摊类,售电公司掌握偏差考核费用分摊的核心信息,用户侧疏于了解或了解不完全,不能及时掌握偏差考核相关情况,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合同履约纠纷,售电合同签订后,用户的电力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电子钥匙)由售电公司代办,用户的账号由售电公司代为保管,“风险”始终存在,用户的购电行为应由售电公司根据被代理人(用户)的意思或特别授权进行操作,实际上售电公司因为掌握有核心信息和电子钥匙,操作中难免出现对自身有利,对用户不利的操作,甚至对零售合同“偷梁换柱”,导致纠纷。

3.4电价核定基数类,售电行业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服务行业,在售电合同中关于电价标准、偏差考核费用分摊等,很多用户了解肤浅,实际上,电价的定价标准有上网电价、标杆电价、目录电价、考核电价等,在售电合同履约过程中,部分不良售电公司利用用户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偷换或混淆概念,造成用户支付电价超过市场均价,多承担偏差考核等等,导致合同双方产生纠纷。

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售电公司与用户的诉讼接连出现,售电市场的诸多不完善,也敲响了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的警钟,进一步完善电力交易制度,提高供电质量和售电公司的服务水平,规范价格管控,是确保售电公司正常运转,提高盈利能力,防范、避免纠纷和风险发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