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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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焦晓东(1968.11),女,汉族,籍贯:吉林省,工作单位: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三级公证员,学士学位,专业:法学专业。

邮寄地址: 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92号 莲湖文化大厦四楼,焦晓东(收),电话:17792850691

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问题探讨

焦晓东

( 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   陕西省西安市   邮编: 710082 )

摘要:在当前信息化社会发展背景中,互联网技术逐渐打破了社会广大群众原有的时间和空间限制,颠覆了社会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和后续发展过程中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对此,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普及和落实应用,也给社会各行各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而在公证机构中,保全电子数据证据公证的需求也在全新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急剧增加。所以,本文主要对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的问题详细探讨。我国公证机构需要在社会发展新情形下,积极探索契合时代需求的角度和方法,并引进和合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争取为社会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不仅可以增强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还可以通过满足灵活多样的市场需求,让我国公证机构在后续发展的过程中焕发新的活力,实现业务拓展。

关键词: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问题

引言:电子公证证明并不以纸质形式进行体现,而是以线上信息形式进行体现,不仅可以防止证据丢失,而且还能延长证据保存的年限。我国公证机构在社会发展新情形下,通过更新工作观念和积极引进现代信息技术,着重提高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既可以迎合时代发展趋势,又可以发挥电子证据的特性,即展现的技术性、数据的复合性、内容的易改性等,更好的满足紧迫性和时效性的发展需求,促使公证行业和社会秩序以及法律秩序良性发展,维护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1.电子公证证据的特性

电子公证证据相比传统证据类型表现形式更为丰富,保存方式更现代化,以下几点便是对电子公证证据特性的详细列举。(1)展现的技术性。电子证据中的数据主要依赖一定的物理储存介质和特定的传输渠道而存在,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不仅可以使多样的数据信息占用较小的空间,而且还具有传输方便的优势,其展现的技术性特性非常显著。但是,若电子证据数据离开电子信息储存技术,那么便无法了独立显现,甚至会影响其储存效果。所以,相关工作人员为提高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需要将应用性较强的技术设备精准选择,并做好电子信息存储技术的支持,这样才能使重要的信息数据得到长时间且安全的保存。(2)数据的复合性。电子公证所体现的各项数据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含文本内容的信息,还包含声音或者图片以及影像等多种形态的信息,所以,电子公证证据具有数据的复合性特性。(3)内容的易改性。电子公证中的信息,相关管理人员可以依据信息更改要求在线上随时随地的对信息内容进行修改,不仅不会存留过多的修改痕迹,还可以保持电子公证证据在后期应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即时性。但是,就是因为电子公证证据具有内容的易改性特征,所以网络信息在被储存和传输的过程中也很有可能被非法分子或者存有恶意的人群进行信息数据篡改或者删除,很难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性。我国公证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若想防止该方面的问题出现,需要根据其特性,借助新时期网络技术对信息的储存和传输加密处理或者安全提升,保障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

2.提高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的措施

在我国整个电子信息领域中,正是因为公证在保全数据过程中,重要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是否能够在合法的基础上实现固化电子数据证据,所以,公证机构或相关高素质工作人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探究一些可行性较强的,能够提高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的措施,如将合法性作为工作的根本前提,将真实性作为工作过程中的基础条件,将客观性作为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保障等,提高电子公证证据的可信度,可以使证据信息才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具有较强的效力作用。

2.1保障电子公证证据的合法性

电子公证证据如若缺乏合法性,那么不仅会对公证行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相应的不利影响,严重的,还会对公证行业造成难以挽回的发展重创。所以,我国公证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若想提高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要将保障电子公证证据的合法性作为根本前提,明确公证的合法性需要公证人员在保全证据公证受理前,对申请人资格和相应的保全对象以及对应的保全方式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实质审查,并且,机构中的公证员也需要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过程中的具体规定,这样除了可以让电子公证证据更加合法,还可以提高正确的有效性,建立应用基础,提高公证行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2保障电子公证证据的真实性

公证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探究如何提高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的过程中,也需要将保障电子公证证据的真实性作为重点工作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保全对象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而且还能确保其客观存在,并包含经公证固化的证据,能真实反映所保全的对象,更为真实的还原保全证据所指向的电子信息数据,提高电子信息数据在后续应用过程中的可行性和效率。当然,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也需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陈述准确判断保存证据的对象,这样不仅可以更为适当的将取证过程和结果呈现出来,同样,也可以在保障电子公证证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准确真实的还原包括法官在内的第三人公证书,维护每个人的利益。

2.3保障电子公证证据的客观性

公证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在保障电子公证正确的客观性的过程中,要确保客观性,不仅是对公证人员执行行为的基本要求,同样也是公证建立公信力的基础保障。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电子数据保全公证工作中借助电子数据本身不确定性的特征,在办理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通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要求,以及保持客观和中立的底线,让电子公证证据的客观性实现自身功能的核心基础,体现自身在公证行业具有的社会存在价值,切实达到提高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的目标。

结语:总之,在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不仅社会广大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在发生质的变化,而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电子化和信息化变化,对保全证据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在我国公证机构中,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若想提高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需要在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直面新的挑战,这样才能依据电子公证证据特性,落实有效的保障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的措施,即可以逐步完善优化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方案和相关程序,还可以通过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以及不断实践,让公证行业涉及到的社会秩序和法律法规同样得到全面的良性提升,拓展公证机构公证业务,在整体上提升社会广大群众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呢幸福感和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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