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作为私的行为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国际人权责任,成为尚无普遍共识的议题。在民族国家并存的国际社会结构体系内,基于人权目的,由跨国公司母国及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人权违反行为实施防范或惩处行动,被设定为最佳模式。在构建政府主导模式的同时,我国应充分培育和发挥民间人权力量,推动跨国公司尊重和保护人权。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