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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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

高婷婷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226000

摘要: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人,尤其是法律人的素养。法律人的素养中,相比于法律技术,法律职业伦理更为重要。再熟练的法律技术,如果离开职业伦理,也只是双刃剑,并不一定指向公平正义。但是长期以来,法律职业伦理并未引起重视,始终处于法学研究和司法改革的盲点,而且仍然面临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不够完善、职业伦理的继续教育尚不成熟、职业伦理的继续教育尚不成熟等问题。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有助于促进司法权威,塑造法律职业的群体的精神气质。从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和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来看,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促进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伦理;法学教育;

一、中外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轨迹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一个行业的职业伦理受各种文化因素的影响。中国文化有五千年的历史,一直由儒家思想引领着君王的统治,人们更多的是遵循君王的号令,法律的颁布也是君王掌控的。西方的文明,尤其是在法律方面的发展,很早的时候就奠定了现代法律体系架构的雏形,其发展也远远早于中国。在英文中“Professional”指的是受过特殊的教育和培训之后才能从事的行当,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此种水平和技能必须和只有通过专门的教育才可获得。而中国的儒家学说则以“仁”字当道,“仁”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修正和重构现代法律职业伦理。与中国不同,在西方世界的职业伦理观中,知识技术成分更胜一筹。

(一)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法律道德的影响

儒家文化影响着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法治和德治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国封建社会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更是渗透到立法、司法、执法的每个角落。传统儒家思想主张德主刑辅,以德去刑;重人治,轻法治,希望以伦理价值代替法的价值,通过道德教化纠正误入歧途的犯罪分子。这些思想直到今天还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部分内容也与当代法治理念相契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不符合时代需求的糟粕也逐渐被淘汰,而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和发展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传统儒家文化发展的深刻影响。

(二)西方单维度的法律职业道德

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伦理与中世纪法学家对司法审判活动性质的认识有直接联系。中世纪法学家赋予人间的审判活动以莫大的神圣性,将审判视为上帝的行为,在司法活动中贯穿模仿上帝审判的观念。在中世纪观念里,法官在审判时应当“时常有上帝在眼前”,牢记他所行的本质上是上帝的审判。因此,在面对复杂多维的现实生活时,人们的道德观更是重叠反复对立的。但是,“上帝审判”的观念下,律师的道德世界则可以是单维度的,大众总是希望看到真相,但是法律的真相有时并不是现实中的真相。因此,在律师的职业道德观中,唯一的判断标准就是他对委托人利益和目标的忠诚。

正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处的道德世界远比普通人更复杂,往往要面临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冲突,所以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尤其是律师需要将多维的伦理道德观单一到一维的行为准则中。在西方价值多元的社会中,法律本身就充满着各种价值冲突和道德斗争。而对抗制诉讼制度更是为律师、法官、检察官搭建了一个硝烟弥漫的战场,他们工作中的许多决定都有可能蕴藏着道德上的风险:比如律师可能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下凶案,但因为提取证据的方法手段不符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从证据角度提出异议并进行有效辩护,最终可能使得真凶因为程序上的疏漏而免于刑事制裁,这在道德层面上是难以接受的。

二、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的意义

(一)法律职业伦理促进司法权威

有学者从现实的司法状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当前所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至少部分原因在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需要加强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培养,以减少司法腐败发生的机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1]。这一观点切中时弊,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司法腐败的发生固然有其制度性因素,但是任何制度都需要具备相应素质的人才来运用法律。哪怕在我们的努力下完善了各项司法制度,但若缺少职业伦理的引导,再好的制度也会使法律的运行变形乃至走样。因此,一个具备良好职业伦理的法律从业者群体将极大地保障法律的正常运行并最终使得人们确立对法律的信仰,从而树立司法权威,使法治得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扎下根来。

(二)法律职业伦理塑造法律职业者的精神气质

法律伦理约束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诚然,一个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不仅需要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行为模式,还需要有共同的职业伦理予以引导、约束。正确、积极的职业伦理在精神层面可以为共同体成员提供价值引导,激发共同体成员的职业荣誉感,从而给予每一位共同体成员精神上的归属感。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同于其他职业共同体,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围绕法律开展工作是这个群体至高无上的原则,这就决定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一个暂时的利益合伙,也不是一群追逐自我利益的乌合之众,而是一个以法律为中心、时刻以最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的职业共同体,积极向上的法律职业伦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塑造法律职业者的精神气质,让共同体成员发自内心地认同并热爱这份职业。

三、法律职业伦理遭遇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不够完善

一方面,我国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建设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执业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些规范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颇有“各自为政”的形式,没有体现出“共同体”这一特征,也没有形成一体化的规范,既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应当有统一的职业伦理,而这种职业伦理是一视同仁的,不以具体身份不同而做区分;而且上述诸多准则中的规定原则性较强,过于抽象,不便于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也很难引起共同体成员们的共鸣。

(二)法律人职业伦理水平良莠不齐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在整体上趋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当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学历、从事不同职业、有不同工作经验的人来说,其对于职业伦理的理解程度不同,遵守程度也有所不同。以律师为例,律师这一职业具有明显的双重性,许多律师都希望自己可以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平正义方面有所作为,但同时在办理案件时,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就需要他们在委托人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自己职业利益等各种利益之间做出取舍。在这样的情形下,个别律师甚至会为了获得更多案源、收取更高昂的代理费铤而走险,做出违背其职业道德的行为,比如贿赂法官、检察官、对当事人虚假承诺等。而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群体中亦有此类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人员为了人情、利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都有政法干警甚至是各级领导落马。这些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不端行为都严重地破坏了司法的权威与公正,也严重损害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

(三)职业伦理的继续教育尚不成熟

我国现行《法官培训条例》《检察官培训条例》《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以及关于仲裁员、公证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规范性文件,均从培训教育的组织管理、内容形式、条件保障和考核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规范,并将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作为其中的重点和核心内容,这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但我国法律职业继续教育还不够成熟,在组织和具体实施上呈分散状态,特别是组织管理机构的不统一,导致其没有负责相应的职业培训管理[2]。各地在组织律师进行继续教育方面模式不成熟,具体体现在培训的封闭化。比如,律师群体在开展相关培训时要计算培训学时,而这种学时往往只能在当地律协自己组织的培训中获取,如果参加非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甚至是跨市、跨省的律协培训则不被计算在内。这对于律协和律师而言都没有好处,一方面律协开展培训的初衷是提高律师群体从业素养,参与的人员越多、培训范围越广,影响就越大;另一方面,从律师角度而言,参加培训也是为了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并且获得培训学时,完成培训任务。而这种单一、封闭的培训徒有其表,其教育效果难免大打折扣。加上律协对于各地职业培训的监管不到位,职业培训的水平存在差异,培训的内容也良莠不齐,这种流于表面的培训并不能为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落入形式主义的窠臼,为当地律协、律师所诟病。

四、完善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

正如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阐释“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如火如荼,亟需积极的法律职业伦理引导、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而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一般也都比较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通过梳理我国和西方国家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脉络、影响因素,我们可以得知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伦理发展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因为国情、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的不同,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伦理并不完全贴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因此,我们需要探索符合国情的法律职业伦理。

首先,应当明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大学法学教育的改革已经是人们讨论的热点,争议焦点集中在精英化还是大众化、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一争议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目的的确定。根据法律职业的自身特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帮助法律职业者认识职业中的“善”,终极目的在于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人。其次,选择好适宜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手段。考虑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主要涵盖的是正义、廉洁、忠诚、严明等抽象内容,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可以采取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利用模拟法庭、多媒体播放、实验室实验、法院旁听等多样化的手段,将伦理教育的内容内化到教育对象的观念中。最后,注意处理好法律职业伦理专门课程的教育与法学专业日常教育之间的关系。单靠新增加一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专业课程,很难真正达到提高法律职业者伦理素质的目的。要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专门课程之外,将法律职业伦理教学贯穿到各个部门法的课程学习中。只有这样,才能调动教育对象的积极性,使其在轻松愉快的状态下接受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学习,才能保证真正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实现。

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不同于知识的教育,是心性涵养的教育,是激发内在善和美的教育,是能够激发对公平正义认同的教育[3]。没有法律职业伦理,再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对人性和社会的再多的观察都可能成为对法律和社会的伤害,成为谋取私利和个人权力的便利途径。法治国家的建成,除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最终还是要靠一批具有法治意识、法律技术而又深知社会与人性的尤其是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人。

参考文献:

[1]沈强,刘芳.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J].党政干部学刊,2008(01):47-48.

[2]曹元.法律职业伦理及辩护律师的伦理[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03):16-17.

[3]王凌皞.应对道德两难的挑战  儒学对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超越[J].中外法学,2010,22(05):737-753.

作者简介:高婷婷;出生年月:1985年3月;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江苏省南通市;职称:四级律师;学位: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民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