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相关专利保护范围的解读——以发码行案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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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相关专利保护范围的解读——以发码行案为例

李梦诗  黄骏雄(等同第一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武汉  430075)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相关专利日趋成为申请中的热点,在相关发明的实质审查、复审无效、司法阶段中如何解读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争议的焦点。本文从发码行公司向荣泰、苹果、支付宝等多家公司所发起的诉讼专利及其无效出发,通过对发码行的行为本身、复审无效决定等内容进行分析,认为虽然在不同阶段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但可以通过各个关口的衔接界定出了专利权的合理保护范围,从而实现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有机统一。

关键词:专利保护范围;发码行;无效;等同原则


0.序言

为了适应软件产业发展需求,各国家及地区立法者进行各种制度选择,试图在知识产权框架中建立一个适于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体系。

发码行公司以发明名称为“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其公开号为“201210113851.8”的发明专利向荣泰、苹果、支付宝等多家公司发起侵权诉讼,向其索要高额赔偿,这三家公司分别对本案提出无效请求,经复审与无效审理部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有效。另一方面,发码行以通过设立省级管理中心、市级运营中心以及授权运营经理的三级专利维权平台体系来作为其商业模式,并通过向手机品牌商等专利侵权产品提供商按每年销售额不低于1%收取专利授权费;向手机销售商等提供专利侵权产品应用场所的按1万元//门店收取专利授权费来盈利。这一案件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其属于中国本土NPE,会侵害创新主体的利益,通过这件案件,中国应该重新思考中国的审查标准对于软件相关专利是否合适[1]

本文将分析本案的无效决定,以此思考我国在审查实践中对软件相关专利的处理方式,并给出对于这一事件的看法。

2.案情介绍

发明名称: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

申请人声称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移动终端都只能对根据某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二维码进行解码,而不具有通用性。如果对与预定的编码规则不相符的二维码进行解码,而移动终端往往出现“Error”信息,从而导致用户体验不佳。

方案中在解析编码信息中对条形码图像是否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判断,即使在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时,移动终端也能连接到该条形码图像对应的URL地址,从而解决对所有码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解读的技术问题,提升了用户的体验。

上述内容成为了无效请求中的争议焦点,针对这一内容,荣泰、苹果、支付宝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最为典型的证据为以下两件专利文件:

证据1:发明名称为“采用码图提供移动服务的方法”的专利文件,其公开号为CN1778129A

证据2:发明名称为“利用二维码的内容及信息提供服务系统及方法”的专利文件,其公开号为KR20110136499A

对于证据1,其公开了利用二维码来在移动终端和服务器之间获取服务的系统。移动终端解码获取到条形码中的编码信息,将编码信息发送给服务器,服务器判断编码信息是否为出租车呼叫服务,如果识别的服务类型为出租车呼叫服务,则获取出租车呼叫服务,如果否,则获取所识别的其他服务,并有条形码的编码信息中包括有URL信息,通过这一URL信息可以用于访问提供出租车服务的服务器。

无效决定中认为证据1仅公开了正确解析编码信息的情况,将编码信息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判断编码信息的服务类型,然后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涉及移动终端侧不能正确解析编码信息的技术问题。另外,虽然包括公开了从码图图像中获得URL信息,但是该URL信息是在正确解读码图图像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内容,并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匹配结果为否时,如何对条形码图像进行解析、处理,因而没有解决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解读的技术问题。

对于证据2,其公开了服务器生成QR代码,QR代码中包括应用程序ID和应用程序的网站IP地址,用终端拍摄后解读QR代码,判断在代码识别终端设备存在与应用程序ID映射的应用程序时,执行所述应用,在不存在该应用程序时,尝试连接到另外包含在QR码100中的地址,如果从连接到的网站接收到相关应用程序,从该网站下载应用程序,然后执行应用。

无效决定中认为证据2中的所有QR码均是由该服务器管理并提供的,因而移动终端对该服务器提供的二维码的解码过程并不会存在与编码规则不匹配的问题。证据2中的判断步骤是判断终端是否存在该应用,不存在的话去服务器管理的网址中下载应用,可见证据2的移动终端可以对解码信息进行解析,其判断的是是否存在某种应用,是确定可以正确解析编码信息之后的操作步骤,并非判断是否能够解析编码信息,并没有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匹配结果为否时,如何对条形码图像进行解析、处理,没有解决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解读的技术问题。

复审与无效审理部在第

520725213252133号三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均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3]-[5]

仔细分析上述三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从中我们发现,复审与无效审理部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参照了说明书的记载,对于涉及发明点的特征所起的作用充分考虑了申请人所声称要解决的问题本身,并没有认为只要所给出的证据说明了一定条件下会按照正常顺序加以执行,在不满足前述条件时会通过网页进行访问可以因此为基础影响方案的创造性,特别强调是否能够正确解码,必须是在不能够正确解码的基础上才访问网页。

3问题的思考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一般来说,在实际审查阶段,审查员偏向于根据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的通常理解对保护范围进行解读,往往不会认可说明书的记载对于方案有限定作用,除非权利要求书中的概括过于上位,难以理解或者采用了自造词等方式对其进行描述,才会在方案的保护范围解读中考虑说明书中记载,但从无效决定来看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无一例外的依照说明书要解决的问题对于方案进行解释。

虽然由荣泰、苹果、支付宝所提出的无效请求均被驳回,但我们认为通过无效流程实际上起到了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作用,荣泰、苹果、支付宝所提出的无效理由虽然未被接受,但从(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5号这份二审判决结果来看,无效阶段所争议的焦点特征也成为法院认为荣泰公司的技术方案不落入相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核心论点。

虽然在侵权判定的过程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理解中允许使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实审阶段对于专利法第59条中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但其依然给出了等同特征的应用限制[7]

结合复审与无效审理部所做出的无效决定,既然在无效阶段复审与无效审理部认为无效请求中给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按照正常顺序加以执行,在不满足前述条件时会通过网页进行访问不能够影响方案的创造性。那么,如果司法裁判阶段和无效阶段对于创造性的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在侵权判定的阶段也不应该认为具有这类特征构成本申请方案中的等同特征,这无疑缩小了专利权人利用“等同原则”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解释的空间。

4 小结

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指定中重要的一环,从个案来看,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保护都依赖于专利的权利要求。虽然,可能在前审、后审、法院等不同环节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过这一系列的流程各个环节彼此分工,通过各个关口的衔接,最终依据权利要求的文字的记载界定出了专利权的合理保护范围,以更好的发挥出专利制度促进发明创造性的作用。(第二作者对本文贡献等同于第一作者)

参考文献:

[1]https://mp.weixin.qq.com/s/rJbCKAiXqrnfCrJbCKAi-A20220220日最后访问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21340-346

[3]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第52072号无效决定

[4]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第52132号无效决定

[5]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第52133号无效决定

[6]秦乐,李梅,毕春丽.全球NPE知识产权风险及我国应对策略[J].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2248( 2) : 93-96

[7]郭鹏鹏.二元体系下权利要求解释之冲突与协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年
作者简介:黄骏雄(1990-),男,湖北武汉人,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商业方法领域专利审查工作;

李梦诗(1989-),女,湖北武汉人,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大数据领域专利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