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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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徐英龙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军官教育培训部学员28队 

近年来,国际海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就是领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权利同领海制度有重要关系,并随着领海制度的发展而在不断发展着。然而军舰是否拥有无害通过权却一直受到争议。因此,了解和掌握各有关海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对于海军的海上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一、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形成

(一)领海制度的确立。领海,是有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由一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并且邻接内水或群岛水域。早期有人主张目力所及说,但此说的缺陷在于领海宽度会因海岸的高低位置、天气的能见度以及观测者的视力等因素而具有不确定性。宾刻舒克认为,武器的威力能够到达的地方,就是主权国家领王的范围。他认为一个国家所管辖海域的范围是以其大炮射程的远近作为参考标准。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上来看,大部分国家从本国海岸向外发射火炮的射程在3海里左右。在3海里领海宽度的时期,沿海国被认为有权为安全利益而关闭领海,禁止外国船舶进入或通过。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确立了,领海的海域面积是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

(二)海洋自由原则的发展。在中世纪初期之前,沿海国由于受当时的科技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并没有对海洋海域主张权利,人们认为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海洋上航行是没有束缚的,当时的普遍观点是海洋是公有的。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化及铁甲船的出现,一些人提出对海洋的某些部分享有主权的要求。格劳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论断,其观点是海洋不能被任何人占为己有,在海上自由航行和贸易是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18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控制海洋,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家的承认。随着领海和公海的划分,“海洋自由”也被表述为公海自由原则。

(三)无害通过制度的产生。海洋自由对于各国的海上商贸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必不可少,但是随着领海制度的逐渐发展,沿海国考虑到本国的沿海安全和近海利益,便要求一定宽度的近海主权。但是如果任由这些国家行使绝对主权,必然会极大地影响各国间的海上商业运输贸易,这就是无害通过制度产生的原因。无害通过权是在海洋自由与领海理论两者之间协调的结果。无害通过权的产生是沿海国领海主权与发达国家航行自由妥协的结果,为了实现海上运输的国际商业利益,国际社会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作出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前提是通过领海的船舶必须是“无害”的,当通过行为对沿海国的安全利益造成威胁,此种通过将被剥夺。

二、军舰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争论

(一)对《公约》理解上的争论。1982年《公约》第17条规定,遵守本公约规定的一切国家,不管是沿岸国还是非沿岸国,其船舶在他国领海均有无害通过的权利。第23条规定,在领海中航行的军舰应当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一旦有任何军舰违法,沿海国有权责令其遵守,如果仍不遵守,则可以命令它离开。国际社会对其条约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同。但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认为无害通过权的主体是所有船舶,其中就包括军舰,支持这一观点的国家大部分是海上强国或者是海上联盟,他们迫切需要维护海上自由航行,强化其对海洋的控制力;而另一种观点则不这样认为,支持这一观点的国家大部分是领海拥有大量的海岸线,但是其自身海上军事力量又严重不足所以,他们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须进行事先通知或得到许可的规定。

(二)各国实践上的差异。对于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无害通过问题的各国实践并不相同,各国实践清楚地分为两个对立的阵营,一方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认为军舰在他国的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需事先批准或通知。另一方是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观点,认为军舰通过他国领海,需要事先批准或通知。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截止到1981年,共有23个国家要求批准或事先通知。其中,17个国家要求事先批准,6个国家要求事先通知。截止到1997年1月1日,要求批准或事先通知的国家共41个。其中,要求事先通知的国家有13个,要求事先批准的国家有28个。

(三)无害通过引发的国际冲突。美苏黑海“撞击”事件的发生源于美国在黑海实施的“自由航行计划”。1988年2月2日,美国两艘军舰在黑海距苏联克里米亚沿海7海里处通过时,遭到苏联两艘战舰的“撞击”。事件发生后,苏联国防部发表的声明说,两艘美国军舰进入黑海克里米亚沿海7海里处举行危险的军事演习,并对苏联故意进行挑衅。美国国防部发表声明说,两艘苏联战舰和两艘美国战舰12日在黑海发生冲突,当时美国战舰处于正常航行状态,行使国际公认的无害通过权通过苏联12海里领海。并且说,苏联战舰蓄意冲撞美国战舰,美国将就这一事件向苏联当局提出抗议。这次事件涉及到的是军舰在他国领海内有没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

三、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一)我国领海制度的确立。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大多统治者实施闭关锁国的政策,所以相对更加注重陆上主权的维护,而对海洋的管控能力较弱。清政府时期,西方列强强行打开中国大门,人们对海洋主权的重要性也有了更深的理解。中华民国政府时期,我国领海制度仍然没有确立。1930年,随着海上矛盾越发尖锐,领海制度的讨论再次提上日程,以梅乐和为首的官员就缉私海界等主要领海问题提出建议。1931年,民国政府行政院经过21次的会议,最终将我国领海界定为3海里,海关缉私范围为12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领海范围的划分有了统一的标准。中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接组成。

(二)我国无害通过权的立场。在无害通过权的问题上,中国的主张是一以贯之的,即认为商船享有无害通过权而军舰不享有无海通过领海的权利。早在1958年,中国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其中第1条规定了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第3条明确表明军用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中国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通过后,中国加强了关于领海的立法进程以加强对领海的管理。1992年,中国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邻区法》,其中有多项涉及无害通过问题。该法在第6条中明确区分了商船和军舰在无害通过上的区别,并在此重申军舰通过中国领海必须得到许可。这就通过法律的形式,否认了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1996年,中国正式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在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上作了保留。

(三)我国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海军舰艇对外军事交往的活动越来越多,如何在符合82年公约对军舰领海通过规定的基础上,既维护我国军舰公约权利,实现海军“走出去”的战略;又能维护我国领海主权安全,规范外国军舰在我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是我们正在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虽然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但是却没有制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其他法规和规章也没作出可操作性具体规定,既不利于领海主权的维护,也易于造成妨碍外国军舰在我国领海通过的怀疑。我国的国家综合实力越来越强,海军军舰在外国海域活动越来越多,依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加强制定关于外国军舰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的程序性规范,对外国军舰不加歧视的平等管理,成为现在应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