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用途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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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用途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周红叶 周俊(等同一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摘要: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中的用途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用途限定的特征容易成为申请人与审查员对于创造性评价争论的焦点,本文结合两个实际案例分析主题名称中包含的用途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关键词:用途限定 创造性 方法权利要求

一、引言

在审查实践中,如果创造性评判采用的对比文件与在审发明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用途限定的特征易成为申请人与审查员争论的焦点,对于用途特征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专利审查指南2010》[1](下文简称“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规定了:对于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指南中也规定了上述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上述规定中明确了产品权利要求中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准则,对于方法权利要求,用途特征会对方法权利要求产生何种影响,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与探讨主题名称中包含的用途特征对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低聚物能量回收利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低聚物进行加热,使其成为熔融状态;

2)、将1)产生的熔融的低聚物通过输送管道,进入燃烧装置燃烧;

3)、将2)产生的热气推动燃气轮机发电机组进行发电。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化学法回收PET后,会析出低聚物,低聚物的后续处理和利用,成为一个难题。本发明提供一种低聚物能量回收利用的方法,将低聚物进行能量回收,使其进一步得到利用。

现有技术中能量回收的方法很多,能量回收的对象也多样化,如对比文件1公开了:PET能量回收利用的方法,通过加热熔融造粒、焚烧发电回收利用废PET的能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内燃机的糖燃料,利用糖燃料的能量的步骤为:对蔗糖进行加热,使其成为熔融状态;将产生的熔融的蔗糖通过输送导管,进入燃气轮机的燃烧室中燃烧;将产生的燃烧气体进入燃气轮机的涡轮机,推动涡轮机的叶片旋转从而使涡轮机输出功率。可见,对比文件1和2均公开了对能量回收对象进行燃烧,通过燃烧装置产生的热气推动做功装置输出功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能量回收的目的是用于发电,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体的能量回收步骤,只是对比文件1和2的能量回收对象均不是低聚物,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是为了回收利用低聚物,因此,用途特征“低聚物”成为影响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特征。

首先,分析用途限定的上述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上述特征限定了将能量回收方法用于低聚物的回收处理,对于方法权利要求,该用途特征具有限定作用。然后,分析用途限定的上述特征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在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通过加热熔融、燃烧回收处理低聚物的现有技术时,存在两种观点:观点(1)、低聚物和糖都是可燃物,对比文件2公开的蔗糖与低聚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法只是利用了低聚物已知的可燃的性质,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加热、燃烧回收蔗糖的技术方案用于回收低聚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用途限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观点(2)、现有技术中没有通过加热、燃烧来处理低聚物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新的处理低聚物的方法,极大地减少了污染和资源浪费,用途特征使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笔者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体的能量回收步骤,可以将权利要求1看作是已知的方法的新用途,虽然已知方法的新用途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判断在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借鉴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5节关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的规定:“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1)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2)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就权利要求1而言,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加热熔融、燃烧、做功的能量回收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方法不仅仅用于回收蔗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处理的剩余物回收其他类型可燃物,低聚物的可燃性是已知的性质,因此,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能量回收方法用于低聚物的回收处理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二

本申请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提高航空发动机短舱进气道抗侧风能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引气;

在短舱进气道的迎风面唇口内壁面和进气道下缘唇口边缘分别布置多个空气喷射孔;

通过引气到所述空气喷射孔,借此在所述迎风面唇口内壁面喷射气流以提高进气道内壁面分离气团的流动速度;在所述进气道下缘唇口边缘喷射气流以阻断地面涡。

本申请的目的是提高航空发动机短舱进气道抗侧风能力,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包含了用途特征“提高……抗侧风能力”,其为功能性限定,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经检索,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止航空发动机短舱进气道结冰的方法,包括:提供引气;在短舱进气道的迎风面唇口内壁面和进气道下缘唇口边缘分别布置多个空气喷射孔;引气到所述空气喷射孔。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引气通过空气喷射孔喷出是为了防止进气道结冰,并不是为了提高抗侧风能力。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有创造性,存在两种观点:(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主要步骤,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提供了上述技术手段的一种新用途,将其用于提高进气道的抗侧风能力,这需要利用空气动力学等相关技术知识对空气喷射孔的位置、引气速度等进行优化设计才能实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手段不能实现提高抗侧风能力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对于本申请,也可以借鉴指南中关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的规定来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笔者认为,在进行了充分检索后,如果现有技术中均没有公开在进气道的迎风面唇口内壁面和进气道下缘唇口边缘喷射气流来提高进气道抗侧风能力,可以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提供了进气道唇口引气喷射的一种新用途,其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如果现有技术中公开了通过在进气道的唇口喷射气流来提高抗侧风能力,则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三、结语

对于涉及用途特征的方法权利要求,首先要判断用途限定的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当其有限定作用时,在创造性评判中,可以借鉴指南中关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的规定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对于用途限定涉及已知方法新的应用对象,要考量新应用的对象与现有应用对象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是利用了已知的性质;对于用途限定涉及已知方法的新功能,要考量其技术效果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