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正合理”标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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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正合理”标准

钱召龙

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510010

摘要: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知识产权立法现代化的基础,也是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及司法效能的重要保障,关系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公正合理

在我国实施“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需及时转变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准确表述知识产权法律并有机协调相关法律,及时跟进知识产权执法,密切配合相关法律的适用。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权利法定的智力成果所有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总称,是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专有权。知识产权以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自己所有精神成果的承认和保护为基本前提,是一种合法垄断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科技成果权,代表的是个体利益,是私权的一种。

二、知识产权保护“公正合理”标准

1、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及时转变。从目前情况来看,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定位上,许多人还未从理念上将“公正合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标准。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定位仍集中在“严格保护”心理层面,甚至有些地方倡导“最严格保护”思想。有些人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一方面主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要综合考虑多方面要求,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共识,坚持新的发展理念、安全理念和人类生命共同体理念等。

要及时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认识转变为“公正合理”理念,就需加强知识产权公正合理保护理念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示范推广。通过各种形式,特别是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及专业培训活动,加强公正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理念的传播,以获得立法、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认可。知识产权保护新理念的普及需示范引导,案例指导机制应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及作用在于通过规范、引导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实现“同案同判”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应以“公正合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为基础,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案件裁判中形成一系列指导性案例,特别是通过阐释裁判理由来普及“公正合理”标准,并将基于该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新理念有效融入知识产权执法及司法实践中。

2、知识产权法律的准确表达及相关法律的有机协调。在有成文法传统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应体现在立法中,而采用“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准则应建立在及时响应立法基础上。从我国加入WTO到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已进入“主动安排”阶段。我国应继续遵循积极主动的安排精神,以“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为基础,在以往法律修订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法律制度优化。法律制度优化涉及:专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准确表述、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有机协调。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准确体现“公正合理”保护要求。①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应平衡权利人激励及公共利益保障需要。保护客体类型应逐渐增加,但在当前发展阶段易被个人垄断损害公共利益的智力成果或标志,应暂缓纳入保护客体范围。权利的内容与期限设计也应恰当,对易滥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权利,应规定更少的权能及更短期限。②科学设计获得权利的条件与程序。设计的权利获得条件应能激发优秀创新成果的产出,规定的权利获得程序应最大限度地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力求方便高效;同时,在设定获得权利的条件和程序时,要防范及禁止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投机及失信行为。③提高制度内容的系统性,将赋权与约束有机结合。垄断权赋予能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而适当的限制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成果提升公共利益的功能。权利行使原则、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滥用规制等限制性条款的准确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正合理有着重大影响。④建立更合理法律责任,兼具两个不同维度:严厉、宽容。合理分配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规定明确且弹性的赔偿标准;加大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严厉制裁恶意侵权及严重侵权行为,特别是对损害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较重的法律责任,或作为从重加重处罚、惩罚性赔偿的对象;客观上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或因保障公共利益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应视为减免或从轻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在优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同步推进与公共利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并加强其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协调,以弥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潜在局限性或滞后问题。例如,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卫生法等涉及公共健康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加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防范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引发的限制竞争风险;在卫生防疫法律制度中对公共健康相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作出强制性规定,以防范权利人过度使用其知识产权并影响卫生防疫行动的实施;在国防法律体系中,为维护国家安全,直接对与国防科技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施加必要的限制。此外,在规则尚未成熟的领域,应充分利用软法功能和价值,如在遗传资源保护、传统文化传承、民族产业促进等相关法律体系中设计更灵活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知识产权执法的同步跟进与相关法律适用的密切配合。尽管立法可通过规范的科学设计来体现“公正合理”保护要求,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公正合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必须通过具体执法行动或案件处理中的法律应用来真正体现。法律适用既包括同步跟进专门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密切配合。

公正合理地保护知识产权,需保护权利人利益,还需促进更多更高质量的创新,确保各种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掌握法律适用尺度。法律规范具有一定模糊性,也为法律的积极适用提供了开放空间。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在知识产权法中较明显,这也为执法人员和法官实施“公正合理”的保护标准创造了更好条件。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较大,一些案件甚至按对权利人最有利的原则处理,一些地方也采取了最严格保护措施。在此背景下,执法人员与法官应更多地利用知识产权法模糊性规定的解释空间,为促进创新成果的产出和应用及相关公共利益保护寻找恰当理由。在作出行政决定或司法裁判时,执法人员与法官要考虑权利人利益需求,还要有促进创新及维护公共利益的思维,研判自己的决定或裁判是否会阻碍高质量创新成果的产出及应用,以及是否会在客观上损害公共利益。

在知识产权法为权利人提供越来越高水平保护背景下,要加强与公共利益相关法律制度的执行,以消解因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潜在损害。

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已有较长时间,但近年来,反垄断法的执法越来越注重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相关行政执法及诉讼案件也在增加。从公正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出发,当前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不够充分,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需采取执法行动,如制定统一执法准则、建立公共利益诉讼制度等,依法维护个人和公共利益。其他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也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有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在执法中以“公正合理”标准区别对待。对于侵犯知识产权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关领域或行业行政执法部门应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及制裁侵权人,司法机关也应从高确定赔偿金额,努力采取措施降低维权和监管成本、鼓励及帮扶权利人的措施;即使单独进行行政执法,也应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视为从重或加重惩罚情节。对于因知识产权人过度行使权利而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特定领域或行业行政执法部门可利用相关专门法律提供的灵活空间,适当遏制此类行为。

参考文献:

[1]朱宏雁.浅析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J].天津科技,2014(03):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