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乡村法制宣传教育研究——以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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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乡村法制宣传教育研究——以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为例

邓仕文

(成都文理学院文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401)

摘要:在中国的基层法制教育实践中,陕甘宁边区(下文中称“边区”)的乡村法制教育活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作为新民主主义法律法规“从纸面走向民众”的关键阶段,边区乡村的法制教育活动培育了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传播了民主、公正、平等的法制精神,推动了边区乡村在法制轨道上稳步开展战时工作,巩固了抗战基层民主政权。为了使乡村群众知晓边区法制,理解法制内涵,基层党员干部将边区法制内容融入宣传动员工作之中,向乡村群众开展政权机构组织法规、选举法规、民事法规、刑事法规以及土地法规的宣讲。

关键词: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乡村;法制教育;

1引言

为了使乡村群众知晓边区法制,理解法制内涵,基层党员干部将边区法制内容融入宣传动员工作之中,向乡村群众开展政权机构组织法规、选举法规、民事法规、刑事法规以及土地法规的宣讲。

2 政权机构组织法规的宣传教育

边区制定政权机构组织法基于两大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政权机构权力恣意,危害边区民主与自由。二是为了规范政权机构的工作流程,提高各级机构的运行效率。为此,边区颁行涉及权力机构(各级参议会)、行政机构(各级政府)、审判机构(各级法院)以及三三制政权组织的具体法规以实现上述目的。

综合来看,上述法规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内容:其一,政权机构的性质。边区的政权机构组织法规用以构建坚实的抗战政府,实现政治民主。其中,参议会为代表边区之各级民意机关,各级政府为新民主主义的民众政府。此外,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为便利诉讼人民上诉而设。其二,机构组成人员。边区政权机构的组成人员由民主方式产生。其中,各级参议员、各级政府干部、高等法院院长均为选举产生。另外,法律还对机构组成人员的职权、任期、改选等事项作有规定。其三,政权机构的职权。边区的各级参议会作为权力机关,决议本区域大小事宜,订立地方性法规,监督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各级政府由同级参议会产生,执行参议会通过的决议,并受参议会监督。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审判或者调解边区及地方的民刑案件。其四,有关“三三制”的规定。即各级参议会及政府机构中,共产党员、友党人士及无党派进步人士各三分之一,以构建团结坚实的政权组织形式。

具体来说,边区采用四种宣传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其一,选举动员中宣传。在曲子县,县选委会将什么是“三三制”,为什么要实行“三三制”的宣传材料翻印后在民众中展开讨论。随后将这些资料下发至各区乡、学校作为宣传参考,并发动每个组织、党政军民干部系统宣传。根据当时的统计数据,曲子全县各乡市“已经组织了22个宣传队,人数184名,大部分都利用集市、会场、群众过事等,进行宣传。”其二,发布政权成立公告。1940年5月1日,陇东分区发布《告陇东同胞书》一文,文中详细说明了成立陇东专员公署的原由、行政区划、施政方式及行政要求等政权机构组织规定,借公告传达政权机构组织法的内涵。其三,标语口号宣传。标语口号简洁扼要,朗朗上口,有效宣传了边区政权机构组织法规。

3 选举法规的宣传教育

选举法规则为边区推行群众性普选提供法制保障。为此,边区的选举法规对选举细节做出规定,内容如下。

边区的选举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规定选举原则。边区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选举原则。除汉奸之外,民众不论男女、宗教信仰、文化程度以及财产多寡,普遍享有平等、直接的民主政治权利,并且各级参议员直接由选民产生,不经过中间转手,直接体现广大群众的意志。此外,为了团结各阶级抗战,在选举中还需坚持三三制原则,即在各级参议会和政府选举中,共产党、左派、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的人员。三三制的规定使原来在政治上受到孤立的地主重新燃起抗战热情,也让一些进步群众加入其中,充实了抗战力量。其二,规定选民资格。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分别用正面描述和反面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哪些人拥有选民资格,即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在边区居住的居民。哪些人被排除选民资格,即汉奸、罪犯、精神异常者。由此可知,选举法规赋予边区群众的选举权相当广泛,这正是边区选举真实性的体现。

边区选举法规的宣传与选举动员活动紧密联系。

其一,口头方式宣传。作为边区选举法规宣传的首选方式,口头方式宣传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主要包括游行演说、作报告以及个别谈话等。在安定县,列宁学校的学生和基层干部作为宣传主力,他们组成小队进入村子张贴标语、手持宣传彩旗、唱民主歌曲、喊民主口号,一巷、一院、一屋的宣传由宝塔式的选举转变为直接无记名的选举及选举条例。当时,干部资源紧张,边区便让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小先生组成宣传队经常性的下乡演讲,宣传选举法规。学生们还利用闲暇时间,不仅回家教育自己的父母,并且出门到亲朋好友家中宣讲。在选举法规宣传过程中,清涧县老君殿小学的学生们利用教员编出的选举课程,足迹踏遍方圆十里的村落,向乡村群众深入宣讲并受到他们好评。

其二,文字方式宣传。边区报纸是宣传选举法规的有效途径,《新中华报》《解放日报》作为边区主流报纸,是乡村群众经常性阅读或接触的报纸,这两份报纸都曾大量刊登有关选举及选举法规的报道。其中,《新中华报》登载的《红宜选运在开展》《动员教员帮助选民登记》,《解放日报》登载的《三三制与天下为公》《社论:乡市选举运动的胜利》等报道内含选举法规的诸多信息,起到了法制宣传作用。其三,艺术方式宣传。

4 民事法规的宣传教育

边区民事法规在抗战环境下制定,肩负着保障权益、促进团结以及激发群众生产积极性的任务,形成了男女平等、扶助贫弱以及关心抗日战士与家属的边区民法特色,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债法,它们的主要内容如下。

边区的婚姻法与继承法共同调整家事法律关系。其中,婚姻法的内容包括三方面。其一,婚姻自由是边区婚姻条例的核心。但是,当时处于特殊的抗战时期,军人的婚姻稳定对取得抗战胜利有着重要影响,抗属的离婚诉求受到合理的限制。其二,婚姻条例规定的一夫一妻,男女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男女婚内财产与债务共同负责,表现出婚姻法对男女平等的法律确认。其三,注意保护妇女权益。例如,婚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且女方未再婚,无收入来源不能维持生活的,男方需帮扶女方,但不超过三年。《陕甘宁边区继承条例》作为边区的继承法,内容涉及继承方式、财产继承的范围、财产继承的顺位,继承遗嘱及继承权保障等多方面。

边区利用多种方式向乡村群众宣传民事法规。

其一,组织宣传展览会。1940年,边区妇联组织妇展会宣传婚姻条例,利用连环画的呈现手法揭示了三从四对女子精神的钳制,其中翁姑虐媳等图画在参观的农村妇女中引起极大反响。其二,宣传与制裁相结合。19394月,边区婚姻条例公布后,华池县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制裁,废除了纳妾与童养媳等封建陋习经过两年多宣传教育,本县群众普遍允许子女自由恋爱和寡妇改嫁自主。其三,传唱宣传歌曲。在延安广泛传唱着《打倒地主高利贷》的民歌,歌中唱到打倒地主高利贷,要夺反动(哎海)派,对边区债法进行了生动宣传。其四,开辟报刊专栏。为了宣传婚姻法规,边区创办《中国妇女》月刊与副刊。其中,该书月刊设置婚姻家庭专栏探讨婚姻问题,副刊则发表一些调查资料,内容详实而清楚,对宣传婚姻条例,反对封建习俗很有作用

5 刑事法规的宣传教育

边区的刑事法规不仅要履行刑法本身遏制犯罪的功能,还需承担维护抗战秩序、保卫政权的革命任务。正是由于刑事法规具有强制力,边区将直接或间接危及抗战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实施精准打击,既惩治已发犯罪,又震慑潜在犯罪分子。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有关国事犯罪的法规重点打击汉奸、盗匪。其中,汉奸条例详细规定了十八种行为成立汉奸罪,这些行为既包括汉奸行为,又包括其他破坏抗战的行为,如妨碍交通、紊乱金融以及捏造谣言等。同样,盗匪条例列举了十二种行为成立盗匪罪,也包含除盗匪行为之外的其他重罪,如借机强奸妇女等。可见,有关国事犯罪的法规涵射面广,更有利于打击边区社会的犯罪活动。其二,有关经济犯罪的法规。1939年后,国民党加强对边区的经济制裁,边区为此出台涉及经济犯罪的法规,一方面打击仇货、伪币,另一方面禁止边区粮食出境。具体来说就是,禁止敌国商品在边区直接或间接买售,禁止敌国货币在边区直接或间接使用,违反法令者,轻则处徒刑,重则处死刑。

刑事法规的宣传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发动党员干部向群众宣传。边区政府颁布禁烟、禁匪、锄奸反特等刑事法规后,华池县、乡、村的各级干部被组织起来,他们走乡串户,向群众宣传法规、条例精神,教育群众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其二,组织宣传小组。1944年,边区制定与公布《防奸公约》之后,华池县在其辖区的乡村地区广泛建立了3-5人的治安小组,这个治安小组除负责乡村社会秩序的日常维护之外,还承担着锄奸反特相关法规的宣传任务,他们每逢集日上街宣传,使防奸防特成为全县人民的自觉行动。其中,国民党特务杨哲卿就是被华池群众发现后依法处决的。其三,刑事审判中宣传。在边区,重大刑事案件会召集群众性公审大会进行审判,广大乡村群众能够从中直接了解边区刑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6 土地法规的宣传教育

边区的土地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涉及土地权属的法规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土地继承、土地买卖等作有详细规定。其中,地权条例第四条规定已分配土地的区域,土地归分得人所有,未分配土地的区域,土地归原主所有,对厘清边区土地权属有重大意义。其二,涉及土地登记的法规对地权登记、地权凭证、取得凭证所需税费、登记者信息申报、登记土地所有权变化等进行规定。其中,试行办法第二条强调边区境内所有拥有土地或房屋的个人,均需依照土地登记法规的要求进行申报及登记,领取所有权证。

土地法规的宣传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树立模范典型宣传。边区在宣传减租减息法规的过程中,中共西北局发布指示,要求

应抓紧已彻底进行减租地区的典型例子,向……农民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其二,通过群众组织宣传。农救会贴近乡村群众,了解乡村群众,是边区传递土地法规的重要渠道。边区在减租减息之前,(农救会)主要的是协助政府实行减租减息的法令。此外,陇东分区还在行政村中设立农会小组,宣传三七减租。其三,通过歌曲、戏剧形式宣传。这一时期,边区创作了一批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作品来宣传土地法规。陕北民歌《咱村来了土改工作队》《打倒地主高利贷》,秧歌剧《减租》具有代表性。其中,秧歌剧《减租》唱到你这啥话!你租子一定要减,这是政府的法令!”“为减租子,明减暗不减,违反政府法令。等唱段直接对边区的土地法规起到了宣传作用。其四,通过司法审判宣传。边区司法审判拥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是法制宣传的生动教科书。抗战时期,边区各级司法机关审理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土地案件,代表案件包括韩福厚与韩银厚案、李刘氏与丁攀升案等等,这些典型案例的判决增强了乡村群众边区土地法规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