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标明日期的自书遗嘱的认定和举证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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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日期的自书遗嘱的认定和举证问题

孙超

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 250014

--基于实务中瑕疵遗嘱案件的分析

:在我国民法典列明的遗嘱中,最为真实的就是自书遗嘱,因此自书遗嘱的格式也是最简洁,认定标准也是最低的,但是就算最低的格式标准,在现实中经常还会出现有瑕疵的自书遗嘱,现实中的瑕疵自书遗嘱的认定就存在很大争议,因为现存并没有关于瑕疵自书遗嘱的效力方面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所以现实情况中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可能会持截然相反的态度,导致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审判的结果大相径庭,那么瑕疵自书遗嘱到底该不该有效呢,形式无效的自书遗嘱在实质上是不是也应该是有效的呢。

关键词 民法典 自书遗嘱 瑕疵遗嘱 遗嘱认定标准

一.我国遗嘱的规定

我国对自书遗嘱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然而对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比如常用的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有个很明显的差别就是,代书遗嘱多了一个“应当”,同样的在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和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中,无一例外都多了“应当”。应当二字的加入使得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到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毫无疑问的成为了一项法律义务性规范。对比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对自书遗嘱的规定却没有“应当”二字,因此在现实中就产生了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对自书遗嘱的规定到底属于一项授权性规范还是一项义务性规范。明显的,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就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留下了相当大的探讨的空间。

二.自书遗嘱形式有瑕疵的处理方式

(一)无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4月24日审理的(2022)京0108民初44834号案件,原告张某某1与被告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李某某6关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理由为 “就案涉遗嘱的效力问题,因案涉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属于遗嘱的重要形式要件缺失。且从遗嘱内容看,应系张某1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书写,该遗嘱订立于1985年继承法实施之后,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直接宣布遗嘱无效,此类判决结果集中出现在北京市。

(二)弱效力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审判的一个案件中,同样的自书遗嘱未标明日期的情形下,最后判决遗嘱有效的依据是有补强证据,立自书遗嘱虽然没有日期但是有视频为证据,视频的证据作为了一个补强证据,最后法院认定此份为标明日期的自书遗嘱有效,并且按照遗嘱继承分配遗产遗产,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在实质上承认了未标明日期的自书遗嘱是有效的,只是效力比较弱,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补强,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规则中关于证明力的补强证据规则,而不是有关证据效力的规则。

(三)有效

未标明日期的自书遗嘱,能够推定是自书遗嘱能反应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有效,从中国裁判文书上能查到,而在上海,北京之外的大部分省份,对于未标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却明显有着更高的容忍度,在某些法院判决此类遗嘱有效的判决书中写的理由是“要求自书遗嘱标明年月日目的是防止有时间先后不同的多份遗嘱产生纠纷,如果一个继承纠纷中只有一份存疑的遗嘱,而没有多份遗嘱的干扰,是不是标明年、月、日就不影响事实的判断,只要此份遗嘱有高度盖然性是真的,那这份遗嘱就可以被视为有效的。”概括来讲,就是现在除了个别地区的法院的大部分的法院都认为遗嘱形式上有瑕疵,虽然影响其效力,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这份遗嘱系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这份遗嘱的效力就可以进行补正。至于如何证明到什么程度能够确认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通常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自由心证[4]

三.真实案例通过举证分配方式来逃避未标明日期的遗嘱效力的争议

(一)真实案例的争议

一个笔者近期参与的一件真实案例,家住济南市xx区的孙某1,名下有房产一户,于济南市xx区xx小区,孙某1留下自书遗嘱,死后将房子全部赠与儿子孙某2,然而自书遗嘱的中并未写明年、月、日,而在其死后其儿子孙某2并未向其母亲也就是孙某1妻子刘某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而孙某1的女儿孙某3则一直照顾其母亲刘某,于是多年以后刘某和孙某3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母女要求法定继承孙某1的房产,孙某2向法庭出示了带有瑕疵的孙某1的自书遗嘱。在庭前的举证期间内,交换证据阶段,天桥区法院某法官直接认定孙某1的自书遗嘱真实有效,除非孙某3和刘某能够证明此份遗嘱非孙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提出异议。

(二)私文书证规则

根据私文书证规则,主张用私文书证作为证据的,应当证明私文书证的形式是真实的,从形式真实可以推定私文书证的内容真实,如果无法证明形式真实则由主张用私文书证作为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遗嘱并未注明书写时间,导致无法进行笔迹鉴定,也就无法证明真也无法证明形式是否合法。法官直接认定私文书证不进行鉴定也是真实的,这显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肯定了未写明日期的自书遗嘱的是有效的。

.继承方式的探究

(一)自然法角度

一个自然人当然有权利一个人处理个人的遗产,无论是从人权和正义的法理价值出发,一个自然人当然有权利处分自己当下的财产,当然就有权利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这类似一种财产权的延伸,自是一种原生性人权,不可被剥夺,也不应当受到限制,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为前提的,所以在公民处理遗产的时候,处于私权领域并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时候,法律只应该去保护它,无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二)实证法角度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的继承集中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但是此条的规定,更像是在规制法院的办理方式问题,也就是实质上这条规定更加针对一个程序上面的认定问题。此条更像一个授权性规定,而不是义务性规定,民法是私法,无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都们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继承方式或者继承顺序,那被继承人生前的愿望是不是更加理所当然的应该能够改变继承方式和继承顺序。

六.总结

从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不难看出立法者的一种暧昧态度,既想使用强制性遗嘱形式规定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又想照顾实质上的正义保护公民的继承权,因此特别地在民法典自书遗嘱的规定中对比其它形式的遗嘱少了应当二字,目的就是为实务中的判决留下缓冲区间,希望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也能部分的留有情面,同,这也为实务中留下了一系列的问题,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在这个问题上面的态度可能截然不同,在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的审判下就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不符合我国类案同判的司法统一原则,而且形式瑕疵的遗嘱如何确定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并未有一个统一性标准,甚至司法解释也仿佛在回避这个问题,只在2011出台了一个形式有瑕疵的遗嘱不宜视为有效的口头解释,而事实上,多数法院却并未按照这个口头解释进行认定。如果真的要做到类案同判,实务界需要一个更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更加细致的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汤敏.《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中遗嘱无效规则之辨析[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4(02):101-107.DOI:10.19525/j.issn1008-407x.2023.02.012.

[2]任江.民法典继承编遗嘱形式要件效力解释论[J].法商研究,2020,37(06):61-74.DOI: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0.06.006.

[3]段文波.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法教义学新释[J].政法论坛,2020,38(03):103-113.

[4]翁晓斌,郑云波.证明责任裁判的中国境遇:理论、规范与适用[J].社会科学家,2019,No.263(03):142-151.

[5]胡学军.举证证明责任的内部分立与制度协调[J].法律适用,2017,No.384(1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