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保全证据公证问题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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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保全证据公证问题的探讨

张莉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公证处 公证员;辽宁 沈阳 110001)

摘要:伴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健全,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近年来,对保全证据公证的需求不断增多,它以其强大的可信度和广泛的应用领域而备受关注。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保全证据公证的有效性,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保全证据公证的难点问题及其应对策略,旨在为相关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保全证据公证

引言:从法律角度来说,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材料,它可以有效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伴随着国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通过公证的方式来提取、收存、固定证据,从而确保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可以成为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在此背景下,必须准确地把握保全证据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切实提高其可信度。

一、受理范围

当事人在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必须按照公证法和有关的公证程序规则来办理,同时,也要符合一定的特定条件,比如被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等,才能有效地防止非知识产权的申请被认定为侵权。公证机构要审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保全事项与知识产权侵权是否有利害关系,对保全事项与知识产权有无相关性进行判定,对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商标权、著作权或商业机密权等特定财产权进行分析,从而决定是否受理知识产权侵权证据的保全公证。知识产权的制度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它所拥有的权利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对知识产权争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公证员必须对其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对其本质属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公证人员要清楚地定义好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避免把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看成是侵权。通过严密的审核程序,将认定属于正当使用的案例,通知所有权人,不予受理其公证申请。对有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准确的定义和区分,可以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在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客体进行归类的时候,公证员必须对其所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种类作出清晰的认识,并且与版权人协商,采用一种行之有效的保全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主体

保全证据公证需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公证员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对申请主体与申请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作出判断[1]。一般来讲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权利人自己遭受了损害,另一种是后获得的权益对前一项权益的损害。在权利主体自身遭受侵权的情形下,公证员必须对权利主体的身份进行清晰的确认。但是,因其类型的复杂和不同的权利认定方式,使得对其主体的认定比较困难。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时候,要对产权人的有关信息进行注册,而在获得其他权利的时候,就不需要注册了。所以,当权利人享受其他知识产权的权益时,如果没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权益证明,就会造成他们的身份不能确认。由于知识产权人享受的权利有很强的流动性的,所以导致了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与使用人之间的分离,这就造成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侵权者利用相同的事实,侵害了不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三、取证方法

通常情况下,公证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在取证的过程中,公证员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方式与当事人协商保全证据的操作过程,公证员在取证过程中将会采取中立的立场,监督以及配合申请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至于具体采用何种取证方法,则应由当事人及公证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无论是公证员还是当事人所采用的取证方法,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公证员必须与当事人展开充分而又高效的交流与协调,并根据申请事项的具体状况,选择最合适的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保全方式也可以按照取证的手段来区分,分为综合手段和单一手段。根据有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拍照、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等方法和措施。而且,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公开性较强的,所以在对其进行保全时,必须根据其性质特征来确保其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公民对知识产权展开保护的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保全证据公证可以防止侵权证据被破坏,它也可以作为法院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争议时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参考依据,有很强大的法律效果。公证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作用无可替代,利用公证制度的取证优势,可以为侵权纠纷案件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实现案件高效、快速完结[2],从而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出现,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审判效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伍夏雨,王弢.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公证的困境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21(25):149-151.

[2]张雯.关于深化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作用的讨论[J].法制博览,2021(17):1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