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盗窃罪说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理论缺陷,而传统学说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有着理论的误读,有必要重新定义信用卡诈骗罪。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