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及信用立法路径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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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及信用立法路径探究

王惠

山东省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64000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公共资源交易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应当遵循市场交易的规律和准则。合法、高效地实现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前提。然而,当前公共资源交易不规范、不合法、不腐败现象频发,传统的信用评价体系缺乏法律支撑,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惩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迫切需要将法律改革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的信用评价,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环境和秩序,遏制失信行为。近年来,中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用评价和立法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立法体系,推进政府职能部门对交易行为、程序、资格等的监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多方权益。

关键词:中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估;信用立法;路径;分析

1中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立法模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信用评价主要是指政府基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用信息,按照设计的信用计算模型,对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它是政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工具,具有信用行政评价的属性。法律规范作为市场博弈和政府监管的规则,是建立和维护市场主体之间信用关系的关键,也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和根本保障。例如,为了有效规范信用行为,规范美国的信用报告市场,一方面,政府推动国会制定并实施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执行法》等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信贷管理法规。正是这些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为美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保障。

目前,中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法律,现行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仅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公共资源交易的信用评价多以各地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仅存在效力水平低、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而且存在部分规定的惩戒措施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问题。鉴于此,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信用评价法律规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建立统一的市场就显得尤为必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分权立法模式,即修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单独法律规范,将其整合为专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内容;二是综合立法模式,即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信用评价制定专门的法律标准。

分权立法模式虽然不存在技术问题,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涉及的原则、主体、客体、范围、方法、程序、信息共享等内容较多,难以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单独法律中充分纳入。相比之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立法应以法律或法规授权的行政法规制定为基础。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可以制定专门的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法。当然,历史经验表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地方政府先在“点”层面进行探索,积累经验,再在“面”层面进行提升和固化,上升为立法规范。从中国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规范来看,大多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信用评价主要来自地方实践和探索。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信用评价法律规范,可以借鉴已有的地方立法经验,进行推广和复制。

2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用立法

2.1建立健全规范的信用立法体系

健全、完善、可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立法体系,必须从立法角度对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行为范围、交易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政府、企业和公民才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有效性和作用,促进公共资源诚信交易建设的顺利进行。

首先,对资源交易的多方当事人实施信用立法。一方面,对参与招标投标的企业主体信用进行检查和评价,既是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顺利完成的前提,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有力措施。另一方面,对评估评估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和机构进行信用立法,是打击失信履约、行业封锁、地方保护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各类交易主体的履约信用、社会信用和招投标信用,促进其依法经营、严格履约、诚实守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次,立法行为范围的选择和制定应遵循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相关性和明确性原则。一方面,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中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避免将无关行为结果纳入信用评价。另一方面,对于权责难以明确的行为,政府官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控制。最后,合法合规的交易程序是规范资源有效配置、保障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明确基于不同类型资源的交易条件和程序标准,贯穿于标前、标中、标后,形成交易信用闭环管理,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法理依据”,降低“官商勾结操纵交易”风险,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2.2信用信息联合奖惩,促进信用公示

近年来,信用激励与失信处罚作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措施,逐渐被纳入信用立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对失信行为的惩治是支撑信用立法持续实施的关键。一是分类严惩失信主体。这不仅可以遏制串通投标和贷款资质,还可以遏制企业投机、行业封锁、地方保护主义等负面现象,减少交易市场的恶性竞争。二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深化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加大对被执行者的处罚力度,实现“一罚一限”,强化对失信行为的警示作用。诚信激励制度是企业的“助推器”和“风向标”。通过减少监管频次和处理不足,明确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提高企业优惠政策执行率,加强“示范企业”的媒体宣传,推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不同职能、不同层级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深化官方网站平台的信用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奖惩措施的实施,完善信用奖惩立法制度的执行力和影响力。

2.3综合运用信用成果,深化信用监管

信用评价结果的综合应用是信用立法作用的重要体现。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量化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应用于市场、行业、社会等领域,依托“信用中国”等平台进行信用记录、收集、共享、披露,作为推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同时,信用结果应用的程度和有效性影响后续失信惩罚和诚信激励的实施。只有落实信用成果,才能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稳定的外部法律环境。此外,完善信用结果适用后的权力保护机制也是信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公共资源交易评估对象陈述权、辩护权和复议权,明确评估对象的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和部门答复和通知的时限,有利于确保信用立法的可审查性和补偿性,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3结论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关系实施的一种行政信用处罚。通过查询或披露公共资源交易中信用主体的相关信息,可以了解信用主体当前或过去的合规和履约情况,并采取相应的信用处罚措施。信用行政评价的合法性对后续惩戒措施的合法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信用评价正处于发展和规范化阶段。信用评价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依赖政策约束、侵犯信用评价主体权利义务等诸多问题。通过立法引导和规范,真正实现法治化和规范化,刻不容缓。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信用评价立法需要从法律依据、监管主体、评价对象、法律适用范围、评价标准、评价结果适用以及相关权利和救济机制等维度进行思考。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信用评价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信用评价的法律范围,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行政评价标准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行政评价结果应用方法;积极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和行政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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