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处理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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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处理研究

王贵仁

兰州博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高质量发展成为我国的首要任务,建设工程行业也更趋向标准和规范,其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完善及专业经验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最高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断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足以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多发与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社会、民生,不妥善处理便会破坏建筑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不完善,具体表述存在争议,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误解,造成司法实践中理解与适用不统一,而且还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漏洞,使得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影响建筑市场正常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为了促进建筑业的长远发展,深入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防范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处理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确立。在合同的期限之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该严格遵守约定的合同内容,当出现纠纷的时候,必须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展开法律仲裁。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牵扯到的单位比较多,各方的利益关系也比较复杂,因此,必须要将各方的关系、权责和违约赔偿条款落实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这样才可以形成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因分析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支持性法律条款少、更新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相对于一般民事合同案件要更加的复杂化和多元化,尤其是对于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而言,在法律适用层面上仍然缺少裁量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导致目前各类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普遍存在一审上诉率高、二审发改率高、再审改判率高。当前,我国建设工程主要是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安全生产法》《民法典(合同编)》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作为指导依据,但随着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大力推广,上位法律依据的缺失,行业法律指导性的不完善,导致法律争议日显突出。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结算协议书的效力

工程款的结算过程实质上就是合同或者协议签订的过程,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然后,发包人予以审核,若情况属实就会在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确认该工程价款,最终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其法律性质属于承诺。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该协议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结算的最终目的是确定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债权数额,故其性质是包括结算款争议在内的所有项目争议的一揽子最终解决协议。在实践中,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根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书的效力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如果发包方明知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无效是由于发包方单方原因造成的,那么就应当依据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的数额结算工程款。首先是因为发包方此时应当考虑到合同无效对于工程款结算的影响,其次,发包方明知合同无效还继续签订结算协议书,其目的就是为了否认之前确定的结算款金额,从而形成新的结算协议。因此,当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结算协议后,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也不宜一概认定结算协议书无效。另外,发包方在结算时完全有条件和能力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并对结算金额进行调整,故在其明知的情况下就不能以合同无效而否认结算协议书的效力。如果无效事由是发包方单方造成的,那么就更不能因为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故不能因此否认结算协议书的效力。如果发包方并不知道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且合同无效的事由是承包方造成的,如承包方伪造资质证书等,因发包方不可能考虑到该情形对合同无效及工程结算金额的影响,因此也就不宜完全依据结算协议书确定的金额来结算工程款。例如在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由于双方均同意进行工程鉴定,因此未采信工程结算书而启动了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如果不同意鉴定或者无法鉴定,那么可以参考利润或者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对结算金额进行适当调整。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工程鉴定程序或者酌情对结算金额进行调整。

促进建设工程合同执行有效解决的合理建议

2.1执行方面进一步明确实操方式

合同的有效管理作为避免发生合同纠纷的主要手段,应在合同执行和管理方面下更大的功夫。要着重培养懂工程、会法律的复合型专有人才,强化企业合同管理能力,从合同实操者的身上下大力气,建立良好、科学的合同管理机制,细化合同条款为具体的实操方式,保证合同管理的有效落实;摸索实施动态和全过程合同管理模式,即实行全方位的动态合同管理不但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约束合同参与人的行为,赋予合同参与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将合同条款实施落实到具体事件实施的全过程中,强化对合同中涉及到劳务、工期、资金、质量等重点关注的方面,实现提早关注、及时介入、全程管理、事后总结、不断完善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合同应用管理。

2.2明确“黑合同”的具体判断标准

因构成“黑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故下文从工程价款、工程期限、工程质量三个方面分别阐述其具体的判断标准。关于工程价款的变更。在实践中,工程价款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标的结果。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风险当事人都能预见或者识别到,当施工环境变更需要更改施工计划或者因前期的地质勘探工作有误而需要重新规划的情况下,此时为了如约完成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的工程量不得不相应增加,那么工程价款也必然要随之增加;另外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管理成本上升或者因调整建设规划指标等因素而导致工程价款上升的,均应被排除在实质性变更之外。关于工程期限的变更。工程期限是双方约定的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如果在合同中采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约定,导致建设工程存在不当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明显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因此,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期限明显低于定额工期天数的,在实践中往往应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但是如果是由于风险、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此时工期可以进行相应的顺延,不宜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另外,工期变更是否一定属于实质性变更还要结合社会的发展变化,如果由于技术革新而使得施工效率提升,导致工期低于定额工期天数的,也不应该认定为实质性变更。关于工程质量的变更。我国工程质量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的强制性标准是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导致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该约定由于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而无效,那么此时就应当适用强制性标准。另外,如果在前期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比较低,而后期重新约定提高了工程质量的标准,虽然导致了工程价款变高,也不应认定为实质性变更。综上,工程质量约定的标准可以提高但不可降低。

结语

《民法典》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出台并施行,标志着我国建工领域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复杂,在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不断涌现新的矛盾。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进行研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类型主要分为三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黑合同”判断认定不标准和内部承包与内部承包性挂靠区分困难两个问题。其次还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效力认定的问题、工程款结算的问题和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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