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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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的几点思考

孙科章1李绪良1袁征1

(1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 300201)

摘要】《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给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以及加固提供了新的依据。本文依据《通规》内容,对既有建筑的定义,鉴定报告是否需要审查,改建、建筑用途变化的内涵,鉴定加固是否使用原建造时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总结,以期在工作中更好地落实《通规》的要求。

关键词】既有建筑;建筑用途变化;鉴定报告;原建造时标准

中国分类号】 TU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1]( 以下简称《通规》) 于2022 年4 月1 日正式实施,给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以及加固提供了新的依据。《通规》突出了技术法规性质,提出了既有建筑检测、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结构加固的基本要求,覆盖了检测、鉴定、加固全过程,是工程鉴定、加固活动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正处在以增量建设为主向存量提质改造与增量结构并重的阶段,正在从“大拆大建”转向“有机更新”,城市中大量的既有建筑物将通过功能更新来达成持续利用。因此,深刻理解《通规》中的名词定义、条文要求将有利于在城市更新的工作中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本文依据《通规》内容,对既有建筑的定义,鉴定报告是否需要审查,改建、建筑用途变化的内涵,鉴定加固是否使用原建造时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总结,以期在工作中更好地落实《通规》的要求。

1.既有建筑的定义

在《通规》发布以前,常用的三本鉴定标准对鉴定工作对象的名称和定义均不一样。《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2] ( 以下简称《抗鉴标》)鉴定的对象为现有建筑,是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3] ( 以下简称《可鉴标》)鉴定的对象为民用建筑,是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4] ( 以下简称《工可鉴标》)鉴定的对象为既有工业建筑,是已建成的,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通规》明确鉴定和加固的对象是既有建筑,是已建成的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统一了鉴定与加固工作的对象名称和定义;改变了《抗鉴标》、《可鉴标》、《工可鉴标》鉴定工作对象名称、定义不一致的情况。

《通规》将已建成的可以验收的建筑也视作既有建筑,与《可鉴标》一致,与另外两本标准有较大的差别。笔者对这个定义存在两个疑问:首先《通规》没有明确可以验收是指哪个阶段的验收[5],是可以进行主体结构验收还是可以进行竣工验收;不明确要求会让参建各方产生歧义,建议应明确。其次将可以验收的建筑也视作既有建筑,会不会给新建成可以验收但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建筑提供降低验收标准可能性,尤其是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方面。如:按《通规》新建成的可以验收的建筑应属于C类建筑,而根据《通规》第5.1.4条要求: C类建筑,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这是否意味着对新建成可以验收但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建筑可以降低验收标准?《抗鉴标》中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特意将新建建筑排除在其定义的现有建筑范围外。当然,《通规》的既有建筑定义为新建成的建筑改变功能提供了更方便的路径,如程绍革在文献5中提到的某工程原设计作为宾馆使用,已完成了全部的精装修工程,而后业主拟改为养老设施,如按《通规》的定义可视作既有建筑,可减少加固工作量。

2.关于鉴定报告是否需要进行审查

现阶段鉴定报告都是由鉴定单位直接出具,没有监管、审查环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如检测不全面、检测鉴定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鉴定报告的质量也参差不齐[6]。很多从业人员,其中不乏专家都表示对鉴定报告要慎重使用;更有甚者如2022年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中,检测单位出具了局部安全的鉴定报告以后楼还倒塌了导致人员伤亡。

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如果仍按当前的制度规定,鉴定报告不进行监管和审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很难保证。

《通规》第1.0.3条规定:“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同时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检测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而鉴定为结构构件加固设计提供基本依据。”说明鉴定报告是结构加固设计的基础资料,加固设计应该根据鉴定报告给出的结论或建议进行。如果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难以保证,加固设计亦难免会出现失误,不能保证既有建筑的后续安全使用。

正如勘察报告、建筑设计施工图需要经过相关单位审查,相关部门也应规定鉴定报告应经过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

3.关于改建、建筑用途变化的思考

根据《通规》第2.0.2条的要求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应进行鉴定,同时第2.0.4条要求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结合这两条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结合现在存在的实际建筑改造工程来看,这样的规定偏严;现行有关鉴定、加固的相关规范、标准并未明确改建、建筑用途改变的定义,导致很多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理解不一样。有人基于通用规范的规定认为建筑物局部房间改变功能就属于建筑用途的改变,比如办公楼里将会议室改为档案室或者设备用房就算是建筑用途改变,就要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这种只关注功能是否变化来决定是否需要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做法,会改既有建筑的更新使用带来很大的阻力。比如有一栋两层办公楼,首层想改成商铺,与原建筑相比只是隔墙布置有变化和首层使用活荷载有变化,对整个建筑来说,整体地震作用并没有增加,对建筑物的承载力和抗震性能并无影响,但是因为存在功能从办公改商业的情况,因此也需要进行鉴定,在抗震设防烈度有提高的地区鉴定以后可能会要求进行加固,使得房屋产权人对改造望而却步。因此建议鉴定加固相关规范在更新时应明确改建、建筑用途改变的意义,给结构工程师一个明确指引。

实际上类似于会议室改为档案室或者设备用房、首层功能改变这种局部功能的变化并不会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产生影响,进行局部的安全性鉴定就可以[7]

另外,在改造加固项目中,当存在建筑局部房间功能改变时,很多工程师根据《通规》第4.2.2条的要求,改变功能的房间按现行规范要求的荷载值、荷载分项系数进行验算和加固,这样做确实提高了局部的安全性,但是使改造部分的可靠度与其他部位不一致了。这样做是否有必要,是否会造成过度加固?

4.关于是否使用原建造时标准

根据《通规》第4.2.2条要求: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或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根据《通规》第5.1.4条要求: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允许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对于C类建筑,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但没有明确C类建筑是否可以按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同时《通规》在前言部分说明:“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因此根据以上条文要求可知,当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时,如果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可以按原建造时标准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当改造时存在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况,则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按照以上原则,当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存在改变使用功能时,安全性应按《通规》第4.2.2条要求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抗震鉴定应按后续工作年限确定地震作用,如为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如按这个原则执行,则有些建筑需要进行一些可能不太必要的加固,比如2014年~2016年(2016版抗震规范实施前)建造的幼儿园如需改成办公楼,有可能因为荷载分项系数的调整、抗震烈度的调整等原因需要进行加固。而实际上幼儿园改办公楼,其荷载并没有增大,重要性也有所降低,不加固在其设计工作年限期间也不会有问题。如果要完全按《通规》的要求执行,其实给类似建筑的更新使用产生了阻力。

建议在鉴定、加固相关规范的更新时,更多从荷载变化、地震作用的变化考虑鉴定、加固要求。

5.结论

1.《通规》统一了鉴定与加固工作的对象名称和定义;《通规》既有建筑定义为新建成的建筑改变功能提供了更方便的路径,但也存在降低验收标准的风险。

2.建议鉴定报告也应经过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

3.建议鉴定、加固相关规范在更新是应明确改建、建筑用途改变的意义,给鉴定、加固从业人员更明确的指引。

4.建议鉴定、加固相关规范的更新时,更多从荷载变化、地震作用的变化考虑鉴定、加固要求。

参 考 文 献

[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S].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21.

[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S].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

[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 [S].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5

[4]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 [S].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9

[5]程绍革.大型公共建筑加固改造若干问题的思考[J].建筑结构,2021,51(17):91-97

[6]魏常宝,马龙,郑建军,等.制定检测鉴定报告编制深度规定的思考[J].工程质量,2023,41(2):3-7

[7]程绍革.通用规范实施后既有建筑鉴定的几点思考[J/OL].建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