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难题和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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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难题和路径

金阳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背景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学技术普及和运用而产生,是社会开始向智能化、数字化和信息化转型发展的必然。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就业形态拥有去雇主化、 去工资化、去组织化的特征,准入门槛低、工资水平高、发展势头猛,因此保障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劳动者权益主要存在三个问题:1.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提升;2.就业方式的不确定性影响相关的制定;3.现有劳动关系要求更完善的制度保障,故而须要通过推动立法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完善劳动监管模式,建立多元劳动服务体系。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  劳动权益保障   

前  言

      基于“互联网 +”的数字经济是近年来我国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2012 年以后,传统的电子商务从线上逐步向线下拓展,加速渗透和融合近各实体行业,很多新业态由此形成。2015年党和政府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东风,我国的新业态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就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正如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互联网时代下就业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其一就是“互联网行业的平台效应愈加明显,在其生态圈内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大大超过了传统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2]但与此同时,人们也不难发现基于“互联网 +”形成的新就业形态也开始逐渐影响传统的劳动关系:虽然新的就业形态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很多工作岗位,在提高从业者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长等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这些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以及用工方式的变化也会对我国劳动者保障提出挑战,因此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一、保障数字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的现实背景

1.数字经济催生了新的经济产业模式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增强)现实等技术等普及和运用,社会开始向智能化、数字化和信息化转型。在经济领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使多种分工体系相互协作、多种就业方式进一步结合,劳动就业向去雇主化和平台化的方向发展,衍生出“共享经济”“零工经济”“创客经济”等一众全新的概念。全新的经济模式必然催生新的就业形态。比如基于互联网的叫车平台和外卖平台,网上叫车平台最初的研发是为了使人们更加方便地乘坐出租车,后来逐步将私家车扩展进主营业务,为私家车主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外卖平台旨在为人们提供在线订购和配送外卖食品,帮助了那些有劳动能力却相对缺乏劳动技能者的解决了就业问题。数字经济还涉及到社会服务、家政服务、生活服务等多个领域,创业咨询师、形象设计师、珠宝首饰评估师、景观设计师、宠物健康护理员、数字视频合成师等一批新业态应运而生。

2.数字经济催生了新就业形态

相比于传统的就业形态,新的就业形态进入门槛和市场准入相对较低,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广泛的专业覆盖面和参与方式,能够分流、容纳传统产业溢出的劳动者,无论劳动技能高低都会拥有一席之地。同时,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可以灵活调整工作场所和时间,独立参与经济活动,以此不断提升个人价值和工作满意度,得到更“自由”的工作体验。而且,在“社群经济”和“共享经济”中,劳动者所在的经济组织更稳定、从业群体更年轻且拥有更高的受教育水平,可以大大提升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质量。在理论上,新就业形态可以降低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提高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的适应性,使劳资双方匹配更加高效(张成刚,2016)。一方面,从业者可以按照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直接对接雇主进行交易,缩短了求职的时间(朱松岭,2018)。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有利于雇主迅速地调整企业人力资源,按照市场预期决定雇佣的规模和数量,全面提升企业招聘的质量和效率(张成刚,2018)。同时,新就业形态工作岗位的任务通常比较明确,资方可以根据任务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以提高工作的完成度。绩效管理方面,新就业形态更加注重用户价值。通过消费者评估不仅可以带动人们的参与度和识别度,还可以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员工和客户的整体利益(郝建彬,2017)。此外,新就业形态普遍对评估内容的数量和质量更加可量化,绩效能够通过算法获得,可以在过程上实现公平(陶志勇,2018);新就业形态的工资溢价效应更强,可以实现可持续的高强度激励(郝建彬,2017)。

3.数字经济中“新劳动者”的权益日益受到关注

新就业形态伴随着大众消费升级,知识经济、服务经济进一步发展产生,本质上是借助信息技术升级的灵活就业(薛韵,2021)。与普遍意义上的灵活就业相比,新型业态从业者拥有更加不固定的工作时间、更加灵活的用工形式和更大的人员流动性,如果不对其用工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为其设立明确的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将会影响新就业形态的自身发展及其劳动关系的构建。2015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了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这是官方首次将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作以区分。随后,国务院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根据新就业形态发展特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在2019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肯定了“新就业形态”在增加就业岗位和提升就业质量中的作用,要求多措并举加强对其的扶持和发展。2021年7月,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 8 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层面第一个系统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性文件,标志着我国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构建迈入实质性阶段,也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保障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难看出,扶持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构建新就业形态将会成为未来我国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保障数字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的瓶颈难题

1.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提升

在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经济的推动下,工作和就业形式变得越来越复杂,市场监督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是因为,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雇佣关系比较稳定[3],无论劳动监督还是劳动者权益保护都有明确的对象。然而在基于数字技术的今天,劳动力市场的中间环节不断减少,从业者能更加便捷地获取和传播市场信息,更容易发现择业就业的方式渠道,在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的机构中“快进快出”。例如,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和网络主播与平台的雇佣关系松散,他们通常按照任务数量付费,任务完成关系结束,有时有关部门尚未介入监管劳动关系就已经结束。

2.就业方式的不确定性影响相关的制定

劳动者事实上并未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就业方法和形态。例如,新就业形态中的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和网络主播与传统劳动力市场中从事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些职业本质上技术含量低、拥有兼业性质,稳定性不足。对于那些从事季节性、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由于经常受到资方的刁难而无法充分保证其工资收入。与此类似,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在数字经济中常常从属于公司或平台,其本质仍然属于低劳动附加值的行业,许多新就业形态几乎没有劳动标准和就业合同,因此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3.现有劳动关系要求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叠加自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促使产业结构加快调整转型,涌现出如直播带货等新业态,针对这些业态的企业用工、市场监管和劳动就业的相关政策又很难迅速转变,因而在这一阶段带来许多问题和矛盾。除此之外,面对新就业形态下人们就业形式发生的巨大变化,政府的监管理念和政策制定则相对迟缓,无法完全跟上最新形势和变化。如新业态工作时长的确定,究竟是按照固定的八小时工作制,还是按照弹性的工作制?弹性工作制的工作时长应如何保证,及其是否适用于弹性工作制,这些问题《劳动权益保护法》无法给出具体规定和解释,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保障数字经济下劳动者权益的现实路径

1.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

要重新审视现行法律地位,以大力发展新经济、新的就业形态为出发点,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立法,明确新业态劳动关系中相对模糊的部分,建立适应新经济、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协调不同业态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界限,创建新的分类或法律主体,增设中间保护地带。具体来说,一方面要逐步重新编订和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以便更好地适应新的劳动关系和就业方式。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将新的劳动关系和就业方式纳入法律框架,解决新业态下从业者的法律保障。要把劳动关系融入共享经济和网络经济,提供劳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法律标准和规范,增加其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比如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统筹、事业救助的领取,以及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领取。同样,医疗、工伤、养老也面临着与之相似的问题,所以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围之列,使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泛覆盖、应保尽保。类似地,也要健全新就业形态下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职业的社保、医保、养老等制度,为其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还要力争将“平台+个人”的劳动关系早日纳入劳动监管范围,比如应当明确平台型企业在劳动权益保障中的主体责任,完善网络平台和新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务关系、法律关系等,为新业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使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不断完善劳动监管模式

新就业形态的增长速度和复杂性远远超出社会预期,新的就业模式和劳动关系重建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由此,应当逐步转变监管的理念和形式,建立一条与新经济和新业态充分适应的模式。通过大数据技术,运用数据分析、人工算法等分析新就业形态下的就业规律和趋势,为在新业态下建立工人权益保护体系提供决策框架;还可以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创建就业信用平台,增加对从业者不诚实行为的判明和惩处力度。例如,网约车司机、网店店主、外卖骑手和其他专业人员的工作数据都能在平台的后台数据库找到,这将为行政部门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了足够的数据支持。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劳动管理和劳动法的执行,密切调查和处理任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保护青年人在新业态下的合法权益。解决不举报、不调查、不执行等问题,建立劳动法责任追究制度;应加强就业调解和劳动争议解决,切实保护青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建立多元劳动服务体系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仅仅要发挥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力量,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也是需要依靠的对象。要想方设法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自觉引导企业和劳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微信、抖音、微博等媒体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新就业形态下我国青年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新就业形态方面的作用,把工会建设在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上,最大限度地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融入工会组织,消除社会的不和谐、不安全因素。积极研究新经济、新业态下工会建设,推进工会网络化、平台化搭建平台,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会系统,充分发挥工会在新经济、新业态中的劳动者维权功能。

结  论

维护数字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的途径一般有三种。一是将新业态的用工关系整体纳入纳入劳动关系。二是将新业态下形成的劳动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加以区分,而后采用另外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三是在尊重现行《劳动法》法规的基础之上,在社会改革发展的环境下,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劳动者的保障进行探索。但无论如何,其中最主要的事情便是守正创新,在理论上不断拓展传统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逐步将其纳入到劳动关系的整体框架之中。

1. 作者金阳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商贸流通分院讲师

2. 陈晓燕,彭文卓.互联网时代的就业新趋势[N].工人日报,2018-03-04(2).

 3.我国《劳动法》出台于 1994 年,主要是以制造业、服务业为主的传统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与用人单位的隶属状态非常明显。在这一背景下,当时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确立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经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在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等劳动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则无权获得前述劳动权益保障。

参考文献

[1]陶志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问题探析[J].中国工人,2018(06):48-49.

[2]朱松岭.新就业形态:概念、模式与前景[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8,37(03):8-14.DOI:10.16034/j.cnki.10-1318/c.2018.03.021.

[3]张成刚.新就业形态的类别特征与发展策略[J].学习与实践,2018(03):14-20.DOI:10.19624/j.cnki.cn42-1005/c.2018.03.002.

[4]张成刚.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发,2016(19):86-91.DOI:10.16471/j.cnki.11-2822/c.2016.19.011.

[5]郝建彬.从“工业经济”到“数字经济”转型中的“新就业”形态[J].中国就业,2017(10):14-15.DOI:10.16622/j.cnki.11-3709/d.2017.10.002.

[6]郝建彬.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顶层设计的思考[J].人才资源开发,2017(23):28-29.DOI:10.19424/j.cnki.41-1372/d.2017.23.013.

[7]陈晓燕,彭文卓.互联网时代的就业新趋势[N]. 工人日报,2018-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