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资本制下配套制度建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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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制下配套制度建构研究

刘蓓

西北政法大学

 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引人了授权资本制,相比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在公司治理效率、公司融资、并购、反并购等方面具制度比较优势,引人授权资本制是中国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资本制度的根本性转变需要相关配套法律制度进行重新建构包括在制度设计理念上由债权人利益保护转为旧股东利益保护对过度授权的控制对不当发行的救济与认缴制相适应以及完善股东责任等方面

关键词授权资本制优势权利保护理念配套制度

问题的提出

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资本制度历经2005年、2013年两次重大调整以及1999年、2019年两次个别条款的修订基本上消解了抑制资本市场化发展的要素障碍极大地降低了公司设立、运营的资金成本但在2013公司法修订时对于呼声较高的授权资本制未予以规定而是仍采用法定资本制的模式将股权发行权赋予股东大会。如此一来,虽然进行了资本制度改革,但仍然无法满足公司融资需求,导致资本市场缺乏灵活性。因此,2018 年修改了《公司法》第142条股份回购制度,已部分实施授权资本制,此次修改可以说是从立法上对法定资本制所造成的弊端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直至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公司法》修改草案第97条、第164条,明确引入了授权资本制,旨在一改法定资本制度下的融资困境。

资本制度根本性转变,其在法律系上所带来的整体冲击不容小觑。我国公司法改采授权资本制并非是简单的概念替换其背后是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一旦实施授权资本制,股份发行的决定权将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相关资本制度的设计理念需要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转为保护旧股东利益;2以及由之而形成的对过度授权的控制对不当发行的救济与认缴制的适应和董事责任等相关配套制度均需要做相应规定因此授权资本制必须加以通盘考虑,进行体系化的修改,而非是碎片化的修改。

二、授权资本制概述

(一)授权资本制的内涵

授权资本制是当前公司资本制度类型中灵活性较大的资本制度。我们一般认为的授权资本制是以英美为主要代表国家的完全授权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股东仅仅需要认足或发行资本总额中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部分即可并且授权给董事会让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外部市场环境决定如何发行余额资本的制度。授权资本制中的 “授权” 是其与法定资本制的根本区别赋予了公司高度自治的空间可以最大化地实现公司资本筹集的灵活性与授权资本制相对应的资本制度为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充分、确实地认购公司确定发行的全部股份,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如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国家公司法中的一种典型的资本制度,曾对欧亚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产生过重要影

授权资本制的优势

1、授权资本制符合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历史趋势。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股份制不是“物种多样性”的表现而是制度进化的结果,法定资本制在两大法系逐渐进化与趋同为授权股份制。从域外公司法近年来的变革趋势看,剔除规则设计的僵化性、严苛性,降低公司资金筹集、资本运用、资本分配的制度成本,满足商事主体的市场化需求,实现公司融资的高效性、灵活性,是主要市场经济体修法的追求目标,也是应对全球资本市场竞争的适应性变革的立法要求。而授权资本制的引入则顺应了此种资本改革的历史趋势

2、顺应“两权分离”公司董事会优位主义的内在要求。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股份制的对立争论本质上根源于股东会优位与董事会优位两大主义的对垒。可以明确的是,对于两权未充分分离的公司,股东会优位的权力配置是合适的;对于两权充分分离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优位则更富有效率,召开一次股东会的成本高昂。在股权相对分散或无实际控制人的中国公众公司中,董事会是公司运营的中心机关,事实上是董事会优位的实践。“两权分离公司从股东会优位向董事会优位的治理转型需要法律上授权股份制的变革加以配合。

3、容纳公司融资、并购与反并购的实践需求。公司新股发行分为融资、并购(资产重组)和反并购等三大功能类型。授权股份制在这三大功能方面均具有效率比较优势。尤其是在反敌意收购的场景,授权股份制是公司反收购的重要武器。目前我国收购规则方面的主要缺陷是被收购公司缺乏反收购手段,根源在于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使得公司 董事会不能自主使用发行新股的反收购手段。发行新股是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手段,当公司面临敌意收购时,董事会决定公司向股票期权持有者或其他投资者(“白衣骑士”)增发新股,达到稀释收购人的持股比例、控制权与反收购的目的。

三、授权资本制的配套制度建构

(一)权利保护理念的转变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向旧股东利益保护

2014 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时,在法定资本制下将实缴改为认缴,其所影响的是公司设立之初的资金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而,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点均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下热议如何保护债权人,包括法人格否认、加速到期、债权人请求权、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与公司分配规制等。而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只要“持续经营”,具备偿债能力,即便经董事会决议发行股份,无论从资本信用还是资产信用的角度而言,理论上公司债权人利益并不受损害。但是,与对债权人的微弱影响不同,授权资本制度下的股份发行会在经济利益与控制利益上均对旧股东产生巨大影响,会造成旧股东的经济利益被稀释并转移给新股东以及旧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的后果。因而在授权资本制下,防止董事会通过不当发行股份,尤其以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损害旧股东的利益,便成了制度救济模式构建的关键所在。

(二)对过度授权的控制

主要包括授权资本制下的授权期限、比例、权限回归股东会决策等情形第一关于授权期限。为了防止董事会拥有永久发行权,应当对授权期限加以限制。 例如,对于股份公司,德国法上的规定是公司章程记载的最长授权期限为5年,英国公司法也有5年最长授权期限的规定。第二关于授权比例。为了防止过度授权,授权的比例和幅度也应有强制性规定。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开公 司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可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四倍,简称“四倍规则”。第三关于授权的撤回与回归。股份发行权限的源头属于股东会,因此,股东会当然能撤回授权。此外,当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所授权的发行股份数发行完毕,公司新股发行也须召开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会决议的方式使董事会获得新的授权。

(三)对不当发行的救济

授权资本制需要建立关于违法发行、违反公司章程发行、有利发行、不公正方法发行或其他不正当发行情形的救济制度。不正当发行的事后救济又分为两个方面:股份发行的诉前禁令(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与股份发行的公司决议瑕疵诉。诉前禁令是指对于董事会违法发行、违反公司章程发行、不公正发行等不正当发行,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公司的新股发行。正当性基础在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发行与认购行为如果存在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停止发行新股发行。还应完善公司决瑕疵之诉,可将现行公司法第22条和司法解释(四)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瑕庇的“三分法”(对应修订草案第74条)在新股发行的场景中予以细化,单独明确关于授权股份制中的新股发行的公司决议同样存在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等三种效力瑕疵形态。

(四)与认缴制的适应

授权资本发行规则与资本认缴制均在于解决初创公司资本筹集的难题,前者允许公司分次发行,不需要全部认足或募足,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后者不求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只要认购一定数额的股权即可。两者在功能上具有某种一致性,并且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可以实现并存。《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法定本制保留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成果,允许认缴方式,而授权股份制只允许实缴方式,不允许认缴,这是有道理的。理由如下:一是授权股份制实缴为前提,将以实缴资本支撑司信用、偿债资产与公司人格,区隔公司信用与股东信用。在授权股份制下,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实收资本总额,更能反映司资本情况。在厘清法定选择模式中不同制度模式所搭配的出资缴纳方式之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股份制的不同比较优势更加凸显,内在地满足不偏好的股东设立公司的需求。

(五)董事责任

在授权资本制下,基于股东对董事的信赖,董事负有信义义务。一方面,董事会做出发行股份的决议给股东造成损害之时,董事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体系上,在授权资本制的发行机制上董事责任划分为董事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的资本充实责任产生于第三人对变更登记的信赖,如果在设立阶段,缴纳股款之日为止未缴纳股款,只能作为无人认购的股份,并产生董事的资本充实责任。董事损害赔偿责任出现在董事因为新股发行存在瑕疵被认定为未尽到勤勉义务及忠实义务的情形中。另一方面,设定准入与退出的条件策略能够为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的信义义务履行奠定基础。准入策略旨在通过强制披露信息等手段从股东或外部人员之中筛选出具有良好专业素养的董事,不会让倾向于投机主义和冒险主义的股东或外部人员作为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之中。退出策略使股东得以摆脱肆意妄为的董事,如《公司法》上的股东退出机制一样,股东一方面可通过市场将流通股交易转让,另一方面无法以正常交易转让的,法律赋予股东收回其投资价值的权利,这样的制约与威慑能够尽量避免董事会滥用公司资本制度损害股东利益。

四、结语

授权资本制经过历史演化而后发生,在回应“两权分离”公司的治理效率求、公司融资、并购、反收购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是大型公司从股东会优位向董事会优位的治理转型的子系统之一。授权资本制的引入不仅是一个制度“标签”的引入,而同样是配套制度措施的整体性、系统性引人,应伴随授权股份制适用的公司类型、授权比例范围、授权期限的体系协调、不正当发行的救济

与认缴制的适应和董事责任等方面规定。因此,建议我国新一轮公司法修改实施权资本制,不要停留于概括系规定进一步体系化修改。

参考文献:

[1]陈景善:《授权资本制下股份发行规制的重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

[2]袁碧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3]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79

[4]傅穹:《敌意收购的法律立场》,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