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领域的适用与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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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领域的适用与完善

陈诺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我国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因具有独立性、专业性、高效性而被广泛运用于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为完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应该深化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性,保障调解主体在裁决纠纷过程中的中立性,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效力司法确认机制,细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告知司法确认制度,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 司法确认

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纠纷、消弭矛盾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习俗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2018年10月所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有利于确立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权威性、合法性和有效性。2019年3月,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颁布并施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该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施细节。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逐步建立并走向成熟,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仍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员专业性不足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担任。医疗纠纷调解员不仅要有自身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有法律和卫生领域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及灵活应变能力。医疗纠纷频发的根源在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法官、律师对医学问题也经常捉襟见肘。由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运作时间较短,我国大部分医调委的调解员工作经验不足,这种客观事实影响了调解主体专业性。调解员在实际中掌握的材料有时并不全面,甚至缺少核心内容,即便掌握了所需材料,由于医疗纠纷调解涉及医学、法学、沟通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传统的人民调解员难以准确分析,即使邀请退居二线的有司法、医学背景的人担任调解员,因为医学知识技术的不断更新及医院环境的不断变化,较难做出预判。因此,有必要对医疗纠纷调解专业化进一步细化。

(二)调解主体中立性不足

医疗纠纷进行人民调解成败的关键是调解的中立性、公信力和公正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专门规定了咨询专家、鉴定人员等回避制度。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仍是政府主导型,这种模式有利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也会使得患者对调解的中立性产生质疑。医调委于2013年成立,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医调委已经与卫生行政部门脱离了隶属关系,但一部分医调委依然缺乏独立性。由于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合同而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理赔中心尽管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到医疗纠纷中, 但上述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下属部门进行保险理赔并介入调解的做法, 其中立性受到一定质疑。[1]在实践中,医调委与司法局之间存在牵连关系,难以保证医调委工作不会受到上级部门的影响,其中立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个别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甚至直接干预医调委的工作,或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无视当事人的意愿,要求医调委强行介入,这干预了人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无疑是是对调解中立性的破坏。

(三)调解效力司法确认机制尚未成熟

调解效力的确认在我国现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中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它关系到调解协议最终能否落地执行,制度能否发挥真正的作用。未进行司法确认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需通过司法确认这一诉讼程序才能获得法院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当前,人民调解与诉讼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呈现出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趋势,通过立法与法院规则,调解被广泛地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并实现了二者之间的衔接。当前,医患双方要获得调解协议的认可仍必须在调解后启动诉讼程序,且在医患双方在申请司法确认的实践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这个不足直接反映出医疗纠纷调解效力司法确认机制尚未成熟。

二、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一)深化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性

增加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养。根据矛盾纠纷的特征,人民调解员应尽可能多的选拔法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法律从业相关人员,并注重吸纳专业性优秀人才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第一,在面对医疗纠纷尤其是“医闹”场面时能够从容面对,培养打破僵局的能力。在遵守关于纠纷处理的时限要求的同时,良好的沟通能力、管理情绪的能力也是必要的。要明确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程序重复,搁置实体问题和回避矛盾。及时处理纠纷,进行裁决,以防久调不决。第二,在突发性的医疗纠纷发生时能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在纠纷调解中能够客观公正地分析和记录案件,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公正和规范水平。第三,应该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灵活更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方式和方法,例如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心理辅导等。特别要注意加强专业知识、职业操守和调解实践三方面的培训。同时要注重将考核与奖惩纳入调解员考核机制中。

(二)深化调解主体的中立性

强调人民调解中立性原则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调解主体和程序。政府可制度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医疗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身份,处理纠纷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仅依据《人民调解法》,接受来自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以及来自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防止医调委的工作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扰,保障医调委的中立性。修正保险公司的角色。坚持以医疗调解委员会为主导,理赔中心为辅助的模式。增强理赔中心于医疗调解委员会的沟通,使得调解工作透明化、公开化,在调解过程中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医调委应该积极推动联动调解,依托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医调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将调解与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结合在一起,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

(三)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效力司法确认机制

  1. 细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

我们应当要将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作为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的第一选择,同时允许医患单方法院提起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不但可以进行司法确认解决问题,同时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尽力帮助他们重新建立或者维持经济往来关系。另一方面,允许医患纠纷单方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为了避免权利人时候因不满足协议约定的权利,从各方面利用舆论压力欺压义务人,迫使义务人履行更多义务的情况。相对比而言,单方面申请司法确认,后续医患纠纷的隐患更多,事态升级可能对法院的工作带去麻烦。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应给予优先考虑。

  1. 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告知司法确认制度

在我国,医疗纠纷当事人往往并不十分了解法律,也不知道如何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程序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这就需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在调解完成后,医调委调解员应将《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并就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相关事项包括有权管辖的法院、申请的方式、申请的时限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当事人。通过调解员的告知,既可以让当事人通过申请司法确认使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同时更能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调解效力的最终实现。

三、结语

依法构建和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对及时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以及增进医患和谐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我们应从深化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性、深化调解主体的中立性、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效力司法确认机制三个方面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坚持人民调解制度,构建公民自治、社会共治、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纠纷解决体系,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系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刘兰秋:《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实证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146页。

[2] 杜仪方:《人民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领域的适用与完善》,载《求是学刊》2020年第1期,第12页。


[1] 作者:陈诺 西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2022级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