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溺亡案件中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15
/ 2

未成年溺亡案件中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张豆豆

河北外国语学院

摘要

在我国各地,每年都会发生未成年人溺水事件,预防溺水一直是广大网民和家长们非常关心的问题。各大中小幼院校每到暑假都会郑而重之的提醒家长们注意保障未成年安全,但“未成年溺亡”案件依然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据统计14周岁以下溺水事故的占比为40%,溺水一直家长关心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关键问题。虽然家长们已经注意保障未成年安全,但“溺亡”案件依然发生,成为我们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在这些案件中,学校、监护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同游者等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呢?

关键词:未成年人 溺亡 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溺亡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

1.案件事实

2021年8月27日,被告王某甲到张某丙家中,将其接走,两人到支脉河附近钓鱼、游泳,后张某丙于2021年8月27日下午在支脉河水系游泳时不幸溺水而亡。事件发生时,张某丙年仅16周岁,王某甲17周岁。水利局对张某丙出事的支脉河系有管理职责,是案涉河道的主管单位。根据县城派出所拍摄的现场照片,水利局并未放置警示牌,但根据法庭现场勘验,水利局在出事地点对面放置了警示牌,但被围墙遮挡。因被告王某甲系未成年人,原告于2021年12月26日申请追加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张某丁为被告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丙系未成年人,张某甲、张某乙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未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丙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及防控危险的能力不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两名未成年人集体合议到危险区域玩耍,两名未成年人均有过错。综上,法院酌定王某甲负10%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由被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张某丁赔偿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各项损失共计89452.00元。原告所列举的证据仅能证实张某丙在涉案河道溺亡,水利局对涉案河道有管理职能,但未能证实水利局的职责范围包含对进入案发河道内游玩、钓鱼、游泳等活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和设立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张某丙出事时已接近18周岁,其居住在涉案河道附近,应当预见到在涉案河道游泳的危险性。水利局对张某丙溺亡事实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更无民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故水利局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二、未成年人溺亡案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1、学校

学校是否履行监管责任是决定学校是否对溺亡学生赔偿的关键,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时间和地点范围主要界定为上学时间、在校期间,如果未成年人溺亡的行为发生在节假日,地点发生在校园外,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死亡是不负有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时,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作为孩子的第一负责人只在学生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责,而不是像父母那样负有监护责

2、监护人

未成年人溺亡多与家长失责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父母务必做好监护人职责,防患于未然,坚决防范溺水事故发生。未成年人一定要有成年人监管,如果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分离,一定要找亲属代为看管与照顾。孩子是缺乏对危险情况的判断和认知的。管好自己的孩子,切勿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及时掌握孩子动态。

3、经营场所的管理者

判定管理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一看是否有正规手续,一般有正规手续的经营场所都会有安全保障措施;如果没有合规操作,管理者的职责范围不明,即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履行安全义务,如果履行,则无过错。若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如:未成年在中途游泳过程中管理者拉一把就可以,但却无动于衷;另外及时拨打救助电话就可以成功获救,管理者置若罔闻等等...这些诸如此类的做法都对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第三,检查未成年人是否有过错是很重要的。在轻微溺水的情况下,由于未成年对危险意识认识性不足,执意去游泳,这将减轻经营场所的责任。如果溺水者患有疾病并坚持在水中玩耍,其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应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或承担一小部分责任。水库、水塘、游泳馆等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尽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4、同游者

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未成年人负有保护义务,也不鼓励和提倡未成年人相互救助,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行未成年人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救助,如拨打急救电话、寻求成年人帮助等如果同游者在

能力范围内实施有效措施,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结伴去河道游泳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嬉戏打闹前往下游深处游泳,进行比赛或者明知可以救治却不实施任何措施等,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定同游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玩伴虽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要是事发后未向他人求救或未如实告知实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及时呼救,客观上可能会延误了最佳施救时机,这点尤其应当注意。

三、未成年人溺亡案件研究的结论和启示

1.案件研究的结论

人的生命比天更大,少年的生命更宝贵。珍惜大自然中最宝贵的生命,要从预防溺水入手,夏季预防溺水是重中之重。预防溺水,宣传尤为重要;要防止溺水事故,无论投入多少都应该。溺水事故的发生令人心痛,同时也敲响了警钟。暑假已至,又到了溺水事故的高发时期,预防溺水需要家庭、学校、一些经营场所、全社会人以及我们未成年人自己共同努力。当孩子们外出玩耍,特别是三五个孩子一起玩耍时,我们未成年要掌握生存技巧,自己学会保护自己,在课余时间学学游泳课;学校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在学校普及游泳课,让游泳课纳入教学实践,同时让学生们学一些自救知识;我们家长对每一个孩子行踪,不仅要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而且要“有陪同、有监督、有防范、有送归”。

2.案件研究的启示

每年未成年因到野外游泳溺水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审理这案件时,也感到非常惋惜,比如案例中16岁的张某...他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结束了年轻的生命。这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是个悲剧,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我们也应当引起足够的警示。首先,未成年人自身应当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到野外玩耍时应当由成年人陪伴,切忌私自下水游泳。其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切实担负起教育和保护职责,防止对未成年人监管缺位再次,学校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警示教育,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最后,河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河道管理,强化巡逻力量,织密安全防护网,防范溺水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1]岳明,未成年人溺亡,法律责任咋承担 [N],河南法制报,2021-7-17.

[2蒲晓磊,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法律责任[N],法制日报,201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