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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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李莎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湖北孝感 432100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但是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与法治不和谐的问题。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十八大结合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出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本文通过阐述法治与德治的发展,论证两者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坚定不移的推进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又要重视道德的教化,在法治建设中融入道德理念,在道德培养中推进法治建设,最终实现全面法治的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新时代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和永恒的文化价值。而在中华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就有重德的传统。西周统治者看到了商朝灭亡的原因并从中吸取教训,认为国家治理不能仅仅依靠严酷的刑罚,还需要强调道德的教化,提出当朝统治者德行的高低会影响政治环境的好坏,而只有品德高尚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帮助,其统治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支持。最终形成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思想,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略。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国家治理方面也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邓小平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要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江泽民进一步明确,在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重视以德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前人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将其确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之一。

我国的法治思想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认为:“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其认为治理百姓没有固定不变的方法,只有用法律来进行管理,才能管理好。当然,这个时期的法治思想与现今的法治思想并不相同,但却成为后世统治者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维护统治的思想基础。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关于法治的论断最经典的来自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人治”与“法治”之争。柏拉图在其前期的理念中主张人治,他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远不如智者所掌握的真理,智者用这些真理完全可以指导人们过上良善的生活。柏拉图在其理念后期,经过亲自改革的失败和多半生的研究思考,认识到他的最优方案不可能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施,退而求其次也开始倾向于法治。其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智者,而在短时间内又没有好的办法把他变成智者,那么,法治比人治好。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优于人治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全部,也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适合。但社会是众人的社会,与其把解决纠纷的审议交给一个人,还不如交给由众人制定出来的法律。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世界发展史中,在国家治理层面如能解决好法治的问题,就可以尽快的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顺利进入现代化国家。反之,如果不能实现法治,即使国家在某一阶段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可能出现意识形态的改变,社会制度的覆灭。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历来是法学理论界研究的重点问题。法治与德治作为治国的两种方略,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问题。

中国历史上德法结合好的,都能长治久安。德法结合不好的要不天下大乱,要不朝代较短。周朝好德弃法,天下大乱。秦代好法,秦代李斯、韩非认为:天下事无大小,一切皆决于法。秦代只重法律,二世而亡。汉代无为而治,不能长久。到汉武帝时期,董仲舒认为“德主刑辅”,从此成为中国正统的法制思想。整个唐律都是按照这个法制思想写成的,出礼则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收。所以中华法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德法的结合。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持续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在治国理念方面既要抓法治也要抓德治。习近平同志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将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予以提炼,提出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体现了我国法律文化的精华。同时提出我们不仅要继承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精华,更要赋予其当代的价值和时代意义,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中探索出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提出,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之处,标志着我国在治国方略上的新突破。当然,对于这两者的结合,学者们也有各自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法治也好,德治也好,总有主次之分,这种观点是将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认为法治与德治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既要重视依法治国,也要重视以德治国,两者缺一不可,同样重要。

依法治国是通过法律的规范性来指引人们的行为,特别是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和司法行为能起到控权的作用,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人们权利的救济和对法律的遵守。以德治国是通过提升人们的道德观念,进而对自己的行为提出更高的道德标准,形成对自我行为的内在约束,使人们的行为和相互之间的行为趋向良善。两者都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手段。我国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要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两者之间不可分割。

(一)道德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基础,保证了法治发展的正确方向。

亚里士多德认为: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何谓良好的法律,我们认为良好的法律是指符合人民利益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体现我们当代社会需要的道德准则,这些良好的道德准则为法律的好坏提供了评价标准,凡是符合道德准则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不符合道德准则的即为恶法。只有良法才能得到人民内心的认同并自觉的遵守。同时,法律的执行和适用也需要遵循道德的准则,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这样才能得到大家的遵循。另外,法治的实现并不是哪几个人,哪几个群体就能完成的,需要全体人民对于自我行为的约束,自我行为道德评价的提升。只有建立健全全民的道德体系,才能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二)法治为道德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每个人对于自我的道德准则要求是不同的,但如果每个人都只按照自己的道德准则来行事或评价他人,不仅无法达到止争的目的,甚至会造成更多的纠纷。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是反映社会上大多数人的道德准则的。同时,将道德通过过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可以更大范围的更强有力的促进道德体系的发展。如《民法典》将树立优良家风写进法律,就使该道德准则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确保在家庭成员中确立正确的道德准则,促进家庭道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另外,法律也可以通过典型性案例的司法判决来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引导大众的道德风向,最终实现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新时代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的解读

中国目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经济领域,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企业创新能力不够强,导致实体经济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已脱贫群众仍存在再次陷入贫困的风险。在民生领域,医疗和养老仍然是人民最关心的问题,而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教育和就业问题成为现阶段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仍有待提高,网络暴力、家庭暴力、校园欺凌既是道德问题,也极易引发犯罪。国家层面也时刻面临着意识形态的斗争,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疲乏,局部动荡。国内外这种复杂多变的形势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治国方针,并不是将法治与德治简单的叠加。而是认为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治国的手段,各自属于不同的领域。法治是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在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环节就必须要遵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方法。德治是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那么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就要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全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培养民族精神。两者应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作用并相互融合,既不能以法治代替德治,也不能用德治冲击法治。

(一)从立法层面加大加快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要保证我们所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是尊重社会秩序的,是具有良好的道德需求的。我国目前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我国法治道路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确立了我国私法领域的基本规则,更进一步明确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保障了人权。《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理论和制度基石,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开篇就开宗明义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把平等、公正、诚信、和谐等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在其他各个章节,对诸如作假、欺诈、胁迫、恶意等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规定,对见义勇为、生活困难群体的照顾、保护英雄人格权等行为作出了肯定性规定。

(二)习近平总书记统筹全局的法治观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看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除了要求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外,还要检验这些法律制度是否得到了真正的实施。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的运行中要做到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环节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治建设的高效运转,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

法治建设要想运行好,除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外,还需要高素质的人员保障。首先,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这一群体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的提升,对于良法善治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同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执法能力和道德水准也可以为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警示与示范作用。其次是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依法治国的理念落到实处就是要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救济,最终实现良法善治。这一系列目标的实现就需要一批具备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加强了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学学习,另一方面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大主体职业道德法规,对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动力和力量源泉。要想实现法治社会的总目标,就需要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一方面,要培养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能力,文明维权,在诉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关注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如流动人口、高收入群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其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重点加强中小学生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思,针对留守儿童、校园欺凌、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集中力量解决;重点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市场经济应该是诚信经济,商事类型的法律也被称为立德之法。通过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双重提升,内在与外在的双重约束,最终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参考文献:

[1]范进学著.《法律与道德——社会秩序的规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10月版.

[2]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3]张文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法治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5年第1期(总第121期).

[4]金国坤.《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辩证法》.《中国青年报》,2020年11月30日第002版.

基金项目: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基金资助《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Hgxky16),项目负责人:李莎

作者简介:李莎(1981.12),女,汉族,湖北孝感人,本科,讲师,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