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投资基金具有集资性、投资性、组织形式不确定性以及管理人与投资人分离等法律特徵,私募投资基金还兼具募集定向的特点。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在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组织形式、行为模式、内部治理以及外部监督和救济等方面增加或完善制度供给。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