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讯检查在当代的局限及相关修改路径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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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讯检查在当代的局限及相关修改路径的思考

霍笑阳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摘要宪法》第四十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条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本文基于该条法规实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与宪法的相关条例对其提出相关的建议意见

关键词宪法通信检查;局限

宪法》第四十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条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在我看来这是一条有待改进的法规

所谓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隐藏或毁弃信件,电报等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的电话等通讯内容则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1]《宪法》第四十条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就是保障公民的通信权益不受损害。但这一条法律切实存在现实的局限性。

一、通讯检查的时代局限

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从上文通信秘密的定义来看,条法规确立的时代背景是通信方式比较传统的一个时代,主要是针对电报、电话、电传、邮件等通信内容的保护。立足该法条制定的时代背景来看,当时的通信并不发达,所以电报等通讯方式并不是人们之间信息传递与交流的主流方式信息内容也往往仅仅是文字或语言信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多时候还是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换言之通信所承载的信息在那个时代覆盖面较小由于电报电话等大多是点对点所以交流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很小,且涉及的相关个人信息较为孤立

82年起到如今已然经历了40年的时间,当今社会,科技飞速发展通讯技术的飞速进步电话网络通信已经成为了一种主流的人际交往方式其内容也不再局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都包含在通信信息内通信所承载的信息其覆盖面较之以前更加广泛通信内容中所包含的相关个人信息比重也在日益增加同时通信在科技的助力下也不再仅仅是点对点的交流随着社交软件的不断普及,如微信QQ、抖音等等通信已经逐渐变成了一种点对面的交流其所包含的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也就更为广泛了因此。在当今时代对通信进行立法保护的需求也在与日俱增,如《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规定,《民法典》也规定了公民享有相关通讯自由死亡权利以及网络公司具有保护公民个人通讯信息的义务,通讯的社会地位的通告对通信检查在社会稳定的维系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就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通讯检查的实践局限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法院并非宪法所规定的拥有通讯检察权的主体,在案件中法院所出具的调查函在执行上存在巨大问题。200510,江苏省东台市法院因查询电信用户机主资料遭拒,而对常州电信分公司某营业厅、常州电信分公司各处罚款3万元。 2017,湖北利川市法院因调取通话记录遭拒,对中国移动利川分公司罚款50万元,并对利川移动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罚款2万元。[2]这一类的案件层出不穷通讯公司具有保护相关个人信息的义务,法院并非相关调查权的合法主体,二者矛盾导致了许多案件只能草草了事,极大的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某种程度上通信方面相关的材料逐渐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辅佐证据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法院如果能够获取通信方面的相关材料将会大大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在第五十一条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说公民所谓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是有限度的是以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很多人会认为通信检查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但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为了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保护大多数人的正当的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在当今社会网络暴力是一个显性问题,当事人就相关收集证据上极为困难,常常在立案步骤就出现巨大问题,由于通讯公司具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导致了网络侵权的被害人在通过自诉维权时无法获得侵权人信息,往往需要通过民事的方式取得相关信息,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案件在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大量被害人无法通过相关机关获得相关起诉信息,网络侵权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

在理解了有限度的通信自由后我们再来回顾

宪法第四十条的第二款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它对于通信检查的前提设定是“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种对于通信检查的条件限制过于狭隘它仅仅保护了国家利益和刑事范围内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忽视了公民其他的一些合法权益所以现行宪法的第四十条看似是保护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维护了公民自由的权利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忽视了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的保护这仅仅是一种片面狭隘的保护

三、关于修改路径的思考

我认为宪法第四十条需要进行修改在修改的方式上不是赋予法院通信检查的权利而是扩大“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这一限定条件的范围修改为“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因人民法院为行使审判权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更加符合当今社会需要

法院很多时候出于审判的需要它需要通信检查的相关资料进行辅助因此法院应该具有因审判需要获取通信检查相关资料的权利但不能由法院直接去进行通信检查还是应该按原来宪法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是最为合适的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法院仅仅是审判机关所应承担的职责是进行公正的审判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则是负责侦查与取证的机关正是因为这种职能分工的存在才能保证三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宪法第四十条的制定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是一个以保护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为出发点的合理法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科技进步通讯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方式我们需要把握时代的要求的基础上关切现实需求对相关宪法和法律进行完善而在我看来对于通信检查的限制条件进行补充是一个比较合适的调整路径

参考文献

[1] 张光杰.中国法律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 杜强强.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不属于宪法上的通信检查[J].法学,2019(12):78-87.


[1] 张光杰.中国法律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 杜强强.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不属于宪法上的通信检查[J].法学,2019(12):7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