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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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分析

李明浩,曹强

辽宁科技大学 辽宁省鞍山市 114051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感情生活、财产也越来越注重,如今,夫妻双方往往会通过订立忠诚协议,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并加以几乎净身出户的责任,即极具有惩罚性的责任。本文着重对婚内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期解决既能约束出轨方,又不会造成协议无效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违约责任

引言: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一般会有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且约定的内容五花八门,若要达到合同生效的目的,则要分两个层面来讨论,一方面,协议内容针对一方的人身权利,一方面,针对一方的财产权利,分析两个层面的约定,使忠诚协议达到其订立的目的。

1.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

1.1夫妻忠诚协议概念

夫妻忠诚协议,要理解其本身含义,要先从其概念出发,而夫妻忠诚协议又可分两个词语“夫妻”“忠诚协议”来理解,“夫妻”含义是,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自愿形成相较于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忠诚协议”则是指,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协商一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遵守《民法典婚姻编》的忠诚义务,基于此义务,对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约定。忠诚协议通常会采用惩罚性的违约责任来惩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从而达到维持婚姻稳定的目的。

1.2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夫妻忠诚协议不论约定的如何花哨,终归逃不出《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又因其发生于婚姻领域,又会受到《民法典婚姻编》的规制,《民法典合同编》并未将其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规定,同样对其核心内容也未作规定,但从其特有的特点,具有任意性与多样性的特点。

2.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2.1约定内容的分类

(1)剥夺实质权利类

这是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由此丧失婚姻关系中某种实质性的权利,例如无条件同意配偶离婚的请求、剥夺夫妻共同财产管理与支配权、丧失子女抚养权或探望权或监护权等。

(2)伤害过错方身体类

此种约定是过错方对自己部分人身权利的放弃,是当有违反忠诚协议的事项发生后,过错方自己或者允许他人按照约定对过错方的身体做出伤害。

(3)转移财产权利类

这是指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约定后,需要按照要求给付对方一定的财产,或放弃全部或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得的部分。

2.2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相关观点

对于婚内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往往是夫妻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订立,但对其所涉内容的效力学界与司法实践有着不同的观点:

(1)有效说。支持此观点的主要有吴晓芳法官、马忆南教授、陈苇教授与蒋月教授等,他们认为:首先,忠诚协议的实质是合同的一种,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不违反《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情况下,比如不违反公序良俗等,应当肯定其效力;其次,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忠诚义务的规定,忠诚协议是此规定在实践当中的具象化,因此不应从根本上否定人们对于夫妻生活高质量的合理需求;最后,现如今,离婚率逐年升高,人们对于感情的意识越来越淡薄,夫妻双方的财产往往是倾注了夫妻双方家庭的全部心血而建立,如果此时婚内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还仅仅靠道德的方式来约束,而不苛以严厉的后果,是远远不够的,此时将这种义务设置严重的违约责任,比如放弃一部分的财产或者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来制约双方的行为,若出现夫妻一方想要违反忠诚义务时,其会考虑违反的成本,使婚姻状态更为稳定,这种观点亦被广泛认可;

(2)无效说。司法实践中,有案例比如(2018)苏0508民初5795号案件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学界中有观点认为:第一,夫妻忠诚义务是夫妻双方“应当”遵守,而立法者对于“应当”的设立目的并不是必须遵守,只能将其作为道则层面的要求;第二,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关于人身内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权利都有其固定的界限,若对于人身相关的方面用协议进行规制,应被认定为无效;第三,有观点认为,即使将夫妻忠诚协议应用《民法典合同编》来规制,那合同领域的核心原则之一即“填平原则”,夫妻忠诚协议往往会约定极为严重的违约责任,远远超过其遭受的损失,违背了合同领域的原则,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3)折中说。这一观点,学界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其具体的内容,分点讨论,其中若约定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转移为内容的违约责任,应着重于双方订立时是否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判断其真实意愿,不存在合同无效等事由,并且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合理补偿,应认定为有效;若双方约定了剥夺其人身权利比如探望孩子的权利或者若出轨需要自宫等内容,理应被认定为无效。

2.3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

自2003年以来,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开始层出不穷,学界以及司法实践对于协议的讨论一直未停歇。从最初的讨论至今,对于其效力也趋于一致,但不同的观点,理由各有千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新时代《民法典婚姻编》的颁布,是满足人民期望的大势所趋,比如2015年某中级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产生了较大争议,法官在归纳争议焦点后,双方对于此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后判决认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裁判要旨是虽然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仍有一些分歧,但本质是符合立法精神的,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2)夫妻忠诚协议就是普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全部要见,就是有效的。(2016)粤20民再15号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符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有效,法院基于此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虽然法官并未考虑协议背后的婚姻关系,但依旧得出了协议有效的结论。

虽然有少部分法官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持否定态度:以北大法宝、威科先行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例检索网站所收录的案例为基础,纵观近五年内作为参考的国内由忠诚协议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例,其中有大多数法院最终认可了涉案忠诚协议的效力,但仍有个别案件的原告被驳回了诉讼请求,比如(2018)苏0508民初5795号),法官在文书中的裁判要旨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属于道德的范畴,应有夫妻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基于此否定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划分到了道德领域。

3.总结

经过上述分析,国内司法实践领域,绝大多数法官是支持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基于实践,这种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越来越多。从此我们可以窥见,国内司法人员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是越来越积极的,但由于法律上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审判阶段实难达成一致处理,一定程度上来讲会造成司法层面上的不公。

因此,笔者认为,在符合民间做法的基础上,立法者应根据不同的请款,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作出规定,比如针对合理的财产部分认可其效力,针对人身部分否定其效力,并完善订立的主体、形式要件、主观要件等,以期解决实践中裁判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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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梓晴. 夫妻忠诚协议研究[D].吉林大学,2019.

作者简介:

李明浩,男,1998年3月,汉族,辽中县,硕士研究生在读

曹强,女,辽宁科技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