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
[摘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科学合理的价款调整方法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调整因素;调整方法;变更;索赔
0 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属于建设工程的重点及难点,本文以实际应用的合同价款调整处理案例,探讨工程项目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 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及简介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1)法规变化:工程建设期间遇到法规变化。
(2)物价变化:工程建设过程遇到的人工、材料及机械等市场价格的变化。
(3)工程变更:工程建设过程遇到的变更、项目特征不符、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
(4)工程索赔:工程建设过程遇到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期补偿、索赔等。
(5)其他类:现场签证等。
2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1 法规变化
在基准日之后由于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的,一般情况下由发包人承担,可补偿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但法规变化发生在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期间除外。
所谓基准日:实行招标的项目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前28天,未实行招标的为签订合同前28天。
2.2物价变化
该类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材料品种较少但用量较大的,例如钢筋等,该类价款调整采用造价指数调价。
价格指数调价差公式:ΔP=P0*[A+(B1*Ft1/Ft0+B2*Ft2/Ft0)+…+Bn*Ftn/Ft0)-1]。
(2)材料品种较多但用量较小的,采用造价信息调价,采用造价信息调价差
案例1:柴油调差
某工程项目建设工期近5年,基准日柴油价格为5.67元/kg,合同约定的柴油价格为6.33元/kg,而实际柴油的平均价格为7.39元/kg,故承包人提出了柴油价格变化的价格调整申请。
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当柴油价格波动超过±10%时,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调差文件进行调整,只调超出±10%的部分。调差的基准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价格10%的风险,故柴油在6.33×(1+10%)=6.96元/kg内不进行价格调整。
故由于柴油价格上涨调整金额为7.39元/kg-6.69元/kg=0.7元/kg。
2.3工程变更类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主要工作是完成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确认。
2.3.1工程量的确认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应依据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施工规范及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进行计量,应计量的工程量应是设计图示尺寸且构成工程实体,质量满足要求,按照规定的计量方法确认的工程量。
(1)计量的范围
工程设计图纸变更,工程变更指示范围内的工程量。
(2)工程计量的依据
施工图纸、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
2.3.2工程单价编制
变更项目单价编制应按照合同规定,如有适用或类似该项目的,采用或参照该项目单价;无类似项目时根据成本加酬金的原则,依据预算定额等确定新单价。
案例2:检测工程量增加
根据某施工合同约定,压力钢管二类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测比例为20%,但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二类焊缝检测比例为100%,承包人对增加的检测工作量提出价款调整申请。
首先依据合同工程变更原则,该项目属于提高了质量检测比例,确定检测比例变化所增加的工作量为工程变更。
其次依据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相应的规范,确定压力钢管二类焊缝的工程量。
再依据合同文件及相应的定额等计算无损探伤工程单价。
最终计算出可支付给承包人的无损探伤检测比例增加工程变更的费用。
在进行工程单价编制时应注意:合同单价中施工效力与预算定额中的效力是否一致,合同和预算定额人材机单位是否一致。如两者不一致,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后,使二者一致后方可进行定额的套用。
2.4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按照索赔主体分为承、发包人原因引起的索赔、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按照索赔目的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
2.4.1合同双方主体原因引发的索赔
主要介绍发包人原因引起的索赔
(1)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施工管理费等费用。
人工费:窝工费以人工费×折算系数,如折算系数不明确,可参照当时当地人员基本保障工资。
材料费:因索赔事项引发的材料损耗,但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除外。
施工机械使用费:如是承包人自有机械可补偿机械折旧费、机上人工费和其他费用;如系租赁机械,则赔偿租赁费和台班进出场费摊销。
施工管理费确定:常用合同百分比法。
(2)工期索赔: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往往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故工期延误索赔应先确定初始延误者,由其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如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则承包人可获得工期、经济补偿;
若初始延误者为客观原因,则承包人可获得工期补偿,经济索赔很难获得补偿;
若初始延误者为承包人,则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案例3:工期保障索赔项目
某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遇到如下工期延误事件:
(1)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13日因爆发的全国新冠疫情暂停施工;
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因冬季低温影响暂停施工。
(3)发包人提供的多项机电设备延迟到货;
(4)2020年3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相应的工期保障措施,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
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的原因延长工期,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提出顺延工期但不的提出产生经济索赔”。
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向监理机构提出了工期及赶工费用的索赔。
该案例中承包人原因的冬季低温暂停施工与新冠疫情导致的暂停施工属于工期交叉延误,但冬季低温暂停施工属于初始延误者,属于承包人原因。故应补偿承包人的工期为2020年3月1日至3月13日,共计13天。
统计发包人提供的机电设备到场时间,利用进度网络技术计算由于设备延迟到货导致的工期延长时间。
以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人、材、机消耗量摊入计划工期,得出计划单日人材机消耗量;再以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人、材、机消耗量摊入实际工期,得出实际单日人材机消耗量。
借鉴赢得值法计算赶工费用,即:工期保障费用=单日计划施工效力×实际完工时间-单日实际施工效力×实际完工时间。
2.4.2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
不可抗力处理的原则如下: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4:不可抗力引起索赔
2020年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此次疫情对某工程项目建设影响较大,故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监理提出了费用及工期索赔。
(1)因疫情影响影响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2)承包人进场后人员因配合防疫增加的人员隔离费用及人员工资予以补偿;
(3)承包人采购的防疫物资费用可予以补偿;
(4)承包人在疫情期间增加的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用可予以补偿。
(5)在处理该项索赔时应针对具体事宜,如是为工程进展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予以补偿。
3 结语
本文以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及采取的解决办法为案例,具有实践借鉴意义;在项目解决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有与相关的规范不同之处,在以后处理类似问题还需结合相应的规范及法规去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 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3] 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4] 严亦飞.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与施工索赔[J].企业导报.2011(03)
[5] 谭纬.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与施工索赔[J].科技资讯.2014(01)
作者简介
党军阳(1988—),男,工程师,主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