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事业单位改革成效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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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口县事业单位改革成效研究

杨玉圣

中共林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摘要:林口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多措并举,对症施策,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县事业机构、编制总量实现了大幅度精简,事业机构编制全部控制在省规定的总量内规范运行。

关键词:林口县事业单位改革成效

一、对“事企不分”之症,施“专项改革”之策

1.推进事业单位去市场化。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分类回头看。重新审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类别,以是否创收、是否有经营性收入作为区分公益一类、二类的界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或有经营收入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一类类别。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其按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性事业收入原则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2.推进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区分单位经营情况,按照《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牡丹江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分布推进改革。经济效益较好的,特别是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先期转企改制;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激发活力并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推进转企改制;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条件成熟的予以撤销;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鼓励具备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进行部门内部整合或跨部门整合。解决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大量人力和社会资源配置到事业单位等非生产部门的失衡问题,将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积极推动具有资产资源事业单位、拥有大量非办公资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移交国资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

二、对“政事不分”之症,施“职能调整”之策

结合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按照能转职能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原则,将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相应行政机构;确需独立设置的,在省规定的党政机构限额内统筹解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已有内设机构承担相近行政职能的,只转职能不转机构;确需单独设置内设机构的,在规定的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内综合设置。

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机关后,剩余工作任务饱满的,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不再把行政职能赋予事业单位行使,事业单位不再称“局、委、处、办”,称谓中不再含有“管理”字样。

三、对“职责重叠”“小散弱”之症,施“资源整合”之策

1.清理撤销“空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时间超过两年,但长期空编无人,组织机构空壳化、职能任务空心化、单位设立有名无实的“空壳”事业单位一律清理撤销,由主管部门负责“空壳”事业单位清理撤销后的相关事项处置。

2.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对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方式进行整合。

3.优化整合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对同一部门内部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按整合后单位职责任务确定合理的事业编制规模。在编人员较多,短时间无法消化到位的,可先核定编制,逐步到位。在编人员只出不进,待消化调整到合理编制规模后再落编进人。整合后,除按地域进行布局设置外,部门内部同一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1个;同一部门所属2个及以上事业机构的,每个机构编制不得低于5名以下。

四、对“活力不足”之症,施“创新管理”之策

1.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同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考核结果应用,奖优罚劣,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热情。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制度改革,鼓励和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尤其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资制、绩效工资制,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切实实现按劳取酬、按业绩取酬。扩大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分开改革范围,优化人才培养、使用环境,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2.以公立医院改革为试点,深入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在政策层面赋予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

3.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章程管理按照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的要求,以制定和执行事业单位章程为载体,明确外部及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理顺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健全决策议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及教学、科研等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机制。四是建立政事权限清单,理顺政事管办关系。

通过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事业单位自主运营管理权,以清单方式逐项明确两者在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资产、业务运行等方面的权限,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准确界定相应责任,对两者之间政事管办关系作出具体安排,推动政府职能部门把工作重心从单纯注重本行业本系统公共事业发展向更多创造公平机会和公平环境转变,从“办事业”向“管行业”转变。五是实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明晰功能定位逐项列清事业单位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厘清职责边界,事业单位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以机关名义向社会实施管理,不得以机关影响力参与或干预市场竞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突出主责主业、破除逐利机制,从事与主业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监管。根据事业单位服务性、专业性特点,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人员编制,优化业务板块和服务流程。六是围绕补齐全县人才结构、层次短板,建立事业编制“周转池”,实施“人才专项编制保障工程”,用于满编事业单位引进急需人才、高层次人才。将机构编制资源向重点工作、重要领域倾斜,充分发挥机构编制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

五、对“机构编制反弹”之症,施“固本强基”之策

1.强化刚性约束。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条例》《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工作规定》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将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列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县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内容,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县委巡察、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对确需增设机构的,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实行“撤一建一或撤多建一”的方式设置,切实强化各级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法纪意识,自觉远离机构编制法纪红线,守住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底线,以上率下,依法依规,遵章守纪,营造良好氛围。

2.强化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综合督查工作制度,将机构编制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县总体目标综合考评之中,推动机构编制各项工作整体落实。全面落实归口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严格编制核准使用条件、明确编制核准使用内容、规范编制核准使用审批程序,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网络管理制度,发挥机构编制管理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前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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