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行为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链路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13
/ 2

洗钱犯罪行为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链路分析

王自美

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摘要:电信诈骗的危害越来越引起国家、全社会的重视,其犯罪隐蔽性、手段多样性、犯罪技术先进性,使得如何预防电信诈骗,依然是当下的重要研究目标。而在电信诈骗犯罪的已决案件中,所呈现的电信诈骗犯罪规律、司法审判经验、预防犯罪效果等,成为预防此类犯罪的“宝贵财富”。本文主要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洗钱行为分析和法律适用。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行为;法律适用

1引言

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是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而更新,这使得法律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为此,应当整合社会各方力量。严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洗钱行为,为今后依法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指明方向,进行多部门、多维度联合治理,是有效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手段。

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洗钱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和过程是洗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涉及的罪名包括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第 349 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洗钱行为人是构成洗钱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根据两罪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进行判断。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从性质上来看都属于洗钱犯罪,但是两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洗钱行为人转账、套现、取现通常要通过金融机构或利用金融产品才能实施,比如使用销售点终端机( POS 机) 刷卡套现、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在不同银行之间频繁划转、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等方式,尤其是非法使用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在不同程度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即可以是上述七类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又可以是七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电信诈骗犯罪洗钱行为常见方式分析

2.1冒充亲属、假冒工作人员、介绍对象或职位、群发虚假中奖信息

电信诈骗犯罪方式呈现多样化与隐蔽化,涉及行业广泛,其犯罪手段往往是获取被害人的信息,并融入被害人生活场域中。通过一定的情感感化被害人,以获取其信任;犯罪分子则形成作案组织化、分工明确化、流动性强、身份包装化等特征,犯罪分子通过被害人的大量个人信息,以多维视角“解剖”被害人的各项情况,以达到诈骗得逞的目的。

犯罪分子电信诈骗犯罪手段多样化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其很大程度得益于技术手段的更新,当前,科技手段不断更新,犯罪分子运用新的通信工具和设备,使其诈骗方式的也呈现科技化、高智商化、智能化等;第二,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不透明性,使电信诈骗过程更加隐蔽;第三,技术的进步使得电信诈骗突破了地域限制,使新型的犯罪方式被其他犯罪分子运用。同时,境外的一些电信诈骗方式也通过技术手段传播至境内,迅速被本土化,从而使得新型电信诈骗方式如病毒般蔓延。

2.2网络贷款类电信诈骗方式数据分析

就网络贷款类电信诈骗犯罪方式而言,高利贷、校园贷和套路贷三种类型最常见。经对比研究发现,其中高利贷案件数最多,在三者中占比74.6%;校园贷和套路贷案件在三者中占比均为12.7%。从上述数据看来,网络贷款诈骗相较于常见的电信诈骗方式有较大区别。但各类网络贷款平台的出现让新型电信诈骗犯罪有了新的“工具”。其中,高利贷这一方式案件较多,不法分子利用网贷实施电信诈骗。这些网贷平台的共同特征在于,申请贷款拥有低门槛性、费用门类多等特征。即该类网络贷款平台以“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即可贷款”为诱饵,利用手续费、征信费、认证费等形式,克扣贷款本金,增加利息,当受害人还款时,所贷本金及利息远超所借贷款。

2.3冒充特殊身份实施电信诈骗行为数据分析

仿冒他人是电信诈骗常见的场景,究其核心都是利用各种身份,设计场景,引诱用户一步步走向陷阱。冒充亲友时,犯罪分子一般是用“猜猜我是谁”开头,让受害人猜出他是谁,然后以谎称出车祸,开房被抓等理由骗取钱财。又或者要到被害人到当地的ATM进行相关的操作,从而实施诈骗。

或者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信用卡提额、银行卡冻结、收取年费为由,要求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实施诈骗。冒充公职人员时,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账户异常、涉嫌洗钱犯罪、有不明包裹被海关查等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配合调查,从而骗取钱财。

3政策建议

(1)健全反洗钱监管工作机制。在现有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管工作机制,将新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的相关特定非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到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单位中,同时发挥好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工作机制的作用,形成在反洗钱领域统筹协调、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

充分运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司法机关、反贪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单位,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禁毒和金融监管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扩大反洗钱工作的信息来源,降低行政成本,形成合力,为发现、甄别重大可疑交易线索、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及上游犯罪,并积极探索判处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为打击洗钱犯罪及上游犯罪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2)提升反洗钱人员履职能力。要增强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的稳定性,要给予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良好的成长和发展空间,也要为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减负,让其由兼职变专职,由一人多岗变为专门从事反洗钱工作,做到爱一门、专一门、深一门、透一门,不断提高反洗钱岗位人员履职能力。

(3)加强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责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一是加强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反洗钱新法规的培训,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确保执法不违法;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人员的培训,反洗钱业务培训除结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事务技能进行业务操作培训外,还应根据不同岗位、不同网点对可疑交易甄别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对案例和资金交易的分析能力。三是加强银行一线柜员防假识骗意识和灵活应变能力,对异常开户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和果断堵截。

(4)从银行层面强化对非法办卡客户的监管和限制措施。对于使用他人丢失身份证件办卡或使用假证件办卡的客户,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业务办理并及时报警,交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系统中将此类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调至较高级别,实时进行关注,而且能够在该客户再次办理业务时进行风险预警,禁止为其办理业务。

结束语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复杂而隐蔽的犯罪形式,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社会不稳定。我们认识到单一的防控手段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多方面的合力才能有效应对。然而,我们也意识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势仍然严峻,犯罪分子不断变换手法和技术,挑战我们的防控能力。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加强研究和创新,不断改进防控措施,提高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同时,我们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和防范方法,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黄志刚,杜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转移犯罪所得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J].犯罪研究,2020(05):59-66.

[2]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有效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J].现代世界警察,2017(02):1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