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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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叶润泽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23600

2018年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国家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试点的理论成果,有利于该项制度准确适用。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该制度特有的价值,但是在我们在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应当注意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缺乏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主动认罪认罚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但是在该制度的具体实践中,保障自愿性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在告知权利义务时容易流于形式。二是缺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刑诉法对认罪认罚案件审查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标准并未有详细的规定。

(二)从宽的规范不具体

一是从宽的量刑标准不明确。《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从宽的具体标准给出详细的规定。这样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对量刑的预见性,降低了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二是从宽幅度缺乏具体规定。从宽幅度没有因为诉讼程序的阶段差异而有所不同,累犯与初犯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相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哪个阶段认罪认罚,都享受同样的从宽幅度,多次受到刑事处罚的累犯每一次都可以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获得与初犯相同的从宽幅度,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成为单纯的从宽处罚的工具,达不到刑罚的威慑和预防教育的效果。

(三)值班律师定位不明、职能不清

一是值班律师具有非强制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派驻值班律师。由于该法律条文属于非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很多看守所、法院并没有派出值班律师,使得诉讼当事人不能及时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二是值班律师定位不明。值班律师制度中派驻值班律师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由于双方没有委托关系,当事人向值班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时,会对值班律师的持怀疑态度,值班律师无法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全部案件事实,从而不能提供准确有效的建议,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也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三是值班律师职能不清,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律师不能通过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就不能客观准确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犯罪行为定性、量刑预判、及程序选择的建议。

(四)被害人参与量刑协商存在困难

一是未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在实务中,办案人员在履职时,往往没有向被害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往往缺乏对该制度内容的了解。二是被害人缺乏参与。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由于缺少对听取被害人意见方式的规定,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办案人员仅仅是听取其大致的意见,并没有向被害人告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的量刑建议,被害人也就无从对量刑建议发表意见。三是被害人缺少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害人一般为普通的群众,很少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缺乏专业的判断能力,往往发表的意见会受主观感受的影响,不能够客观的依据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导致被害人缺乏参与量刑协商的能力。

(五)检察机关受办案期限的制约

认罪认罚制度旨在实体和程序上从简从宽处理一类刑事案件,其中的速裁程序可以大大的提高司法办案效率。但是速裁程序最长十五天的办案期限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目前司法机关案件多,办案人员少,案件承办人的办案压力较大,无法在短时间内审结案件。速裁程序主要简化的是审判程序,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简化审查报告的制作,但是依然需要检察机关做其他的工作,比如送达文书签收、签订三方具结书、履行告知程序等工作,且检察机关在做出量刑建议时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因此,考虑办案期限的制约,办案人员主观上不大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一)保障犯罪嫌人、被告人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因此,保障其自愿性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一是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实详细了解,同时也应当让其知晓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权利义务,以及适用该制度后具有的量刑优惠、程序简化。二是要完善自愿性审查机制,建立相关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后,为实现司法公正,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法院应当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予以审查。不仅要重新告知其权利义务,解答相关的法律疑问,还要询问被告人在签订具结书时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三是完善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司法机关合理、有效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程序公开化、协商透明化。

(二)细化从宽幅度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提高其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同时保证司法机关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不同的认罪认罚情节给予不同的从宽幅度。一是对同一案件反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给予一定的从宽幅度,肯定其最终认罪认罚的行为,。同时为鼓励认罪认罚,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可以对稳定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更多的从宽幅度。二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设置不同的从宽幅度。越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越可以节约司法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为不同诉讼阶段设置阶梯式的从宽幅度,不仅可以鼓励其尽早的认罪认罚,提高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还可以让被告人对裁判结果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减少上诉率。三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纳入量刑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因量刑优惠才认罪认罚,主观上并没有悔罪态度,如果对其从宽处理就达不到惩治犯罪、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赔退赃等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层次化的量刑幅度,达到感化教育、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设置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得控辩双方进行平等协商,保障司法公正。因而,应当赋予其法律援助强制性,同时为了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法律建议,保障其合法权益,应当确保值班律师的案件参与度。

一方面可以推进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让值班律师享有辩护律师的部分权利,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一是要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不能阅卷就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准确有用的咨询意见,同时也不能确定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的法律后果。二是要允许值班律师向辩护人转化。对于一些案情复杂、判决刑罚可能较重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指派或者委托的形式让值班律师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律师。

另一方面可以推进值班律师公职化,让公职律师担任值班律师。不仅可以保证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保证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利于对值班律师队伍进行管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全程不间断的法律帮助,对案件进行一案到底式服务,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作用,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

(四)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

被害人作为受害方很大可能受主观因素有较大的情绪反应,因而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需要被害人同意。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障被害人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参与权。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在听取被害人意见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协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具结书后,应当告知被害人,保证被害人对量刑建议的内容享有的知情权。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将被害人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写入起诉书中,由法官做最终的裁量。另一方面,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对量刑建议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给与其当庭发表意见的机会,法庭就其意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形成公平公正的判决,这样就会大大降低被害人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可能性。

(五)加强公检法沟通,强化信息管理

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间环节,在诉讼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衔接作用。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定罪证据的收集的同时也要注重影响量刑的证据收集工作,增加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比例,从而提高审查起诉环节案件办理的效率,让案件能够在短时间内顺利起诉。二是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可以通过联席会议、交流学习会等形式互相交流,在量刑方面与法院办案法官达成一致标准,提升量刑建议的采纳率,确保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同时要加强信息化管理,运用科技手段,成立完善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公检法均可在各自的办案平台中完善相应的认罪认罚案件模块,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来为办案人员减轻工作负担,利用信息共享手段减少信息录入、文书扫描等重复性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