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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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问题研究

阿娜尔·托列哈孜

云南警官学院2021级警务硕士

摘要: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呈逐年攀升的趋势。同时,毒品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加之毒品犯罪技术不断先进,不供拒供成为常态,进一步加大了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在获取和保存与利用等方面的困难程度。基于此,本文首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过程中的问题展开分析,重点在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上对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程序和策略优化展开研究,希望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相应借鉴。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刑法

  1.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问题
    1.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获取存在困境

首先,毒品犯罪存在隐蔽性。近年来,贩毒分子们也在不断提高反侦察能力,尤其是在交易过程中会更加谨慎,比如交易过程中会用暗号代替毒品名称,采用人货分离、人钱分离的方式进行运输和交易,甚至有的还会利用未成年和妇女等弱势群体协助运输避免引起警方怀疑。

其次,犯罪分子被捕后可能会采取拒供、翻供等不良态度。比如犯罪分子被捕后可能会由于惊慌恐惧而下意识开始供述犯罪事实,但冷静下来后又会根据当前形势进行翻供试图逃脱罪责,这都会对毒品犯罪案件中公检法机关对口供的效力认定带来挑战。

最后,毒品犯罪一般来说没有明显的刑事被害人,毒品犯罪虽然不排除部分教唆或是逼迫他人吸毒的情况,但大部分情况下是毒品交易双方在利益驱使下主动进行的犯罪活动,因此通常情况来说没有明显的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加上犯罪分子为保障交易的隐蔽性和安全性通常只会在信得过的少数人间进行交易,且其受毒品影响和从自身安危考虑也很少会主动向公检法机关揭发犯罪活动。

1.2侦查阶段特殊办案程序对证据的影响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取证困难的情况,因此公检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时会适当采取特情引诱或控制下交付等特殊手段来获取相关证据,但特殊手段的不恰当运用或程序上的缺失都可能会导致侦查人员违反办案程序的情形。

1.3技术侦查设备存在违规使用的问题

侦查机关在破获毒品犯罪案件和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对毒品及毒资进行清点,侦查人员如若违规使用或侦查设备使用不当都会导致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受到影响,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称量工具的不当保存或使用没有检验合格证的称量工具会导致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失效;二是为及时取证而使用来自犯罪嫌疑人的测量工具,这一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导致证据被污染而失效。

  1. 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审查的建议
    1. 引导侦查机关规范侦查取证行为

首先要规范审讯方式。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破获存在特殊性,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适当采用特殊手段进行取证,因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对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依法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侦查工作时一定要注意规范审讯方式和取证行为。

其次是要规范诱惑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一是对于参与诱惑侦查的特情人员需要事先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健全特情人员的成立和培训系统,为特情引诱活动的开展提供保障;二是特情人员在诱惑侦查过程中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客观、合法地获取证据,避免被个人主观情绪左右;三是侦查机关要严密追踪诱惑侦查的全过程,避免特情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出现威胁、暴力等不法行为,导致证据来源违法;四是要明确判断犯罪行为人是否有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如若没有,则该手段获取的证据依据刑诉法第五十六条也应予以排除。

最后是在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过程中,面对犯罪嫌疑人死咬“不知情”不松口的现象,司法机关可适当采用推定证明的方式对其进行行为推定,但注意需要遵守无罪推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经验法三大原则进行。

2.2完善证据审查环节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因此对案件破获过程中的证据审查需要格外细致,包括对线索来源、现场勘查及搜查、证言证词以及鉴定意见等各方面证据需要严格审查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比如对证言证词的审查需要尤其注意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若审讯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是否有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及证言证词的笔录形式要件是否有完整签名及签名是否有代签现象等,包括笔录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如若存在矛盾现象则需要进一步核实。

对于毒品成分及含量等重要数据的鉴定结果需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以及检材来源和编号是否一致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毒品证据的送检方法和适用条件等。

随着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技术和侦查手段的不断更新,毒品犯罪行为的不断升级,证据审查的手段和内容也需要相应进行扩展,比如技侦证据的审查和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等一定要从内容的客观性和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着重审查,通过对证据的再次审查还有可能筛查出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由于疏忽而遗漏的关键性、有价值的证据线索,对于证据补强有重要意义。

  1. 结束语

综上所述,毒品犯罪案件对社会和谐与稳定以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毒品犯罪案件的打击也是刻不容缓,其中证据审查就是有力打击毒品犯罪的关键,面对证据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观明知困境、特殊办案程序的影响以及技术侦查设备的违规使用等问题,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可以通过引导侦查机关规范侦查取证行为以及不断规范和完善证据审查过程等方式来逐个击破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为社会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王维丹 .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的对主观明知的推定——以叶某、焦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为视角 [J]. 法制与社会,2012(26):80-81.

[2] 陈小平 . 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及取证监督——以公诉审查为视角 [J]. 中国检察官,2018(02):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