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帷幕下的“赶考”之路:诉源治理嵌入人民法庭绩效考评塑造——以人民法庭新职能定位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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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帷幕下的“赶考”之路:诉源治理嵌入人民法庭绩效考评塑造——以人民法庭新职能定位为视角

1.施文星  2.梁永昌

​河南武陟县人民法院   454950

诉源治理着眼于党委主导、源头预防,多元化解、诉非对接,协调共治、司法保障的工作机制,其本质是社会创新治理中的纠纷源头预防与就地解决。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具备靠近诉源的天然优势,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无论从效果、效率和成本上都占据优势地位。本文沿着诉源治理嵌入人民法庭绩效考核的基本逻辑这条主线,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推动实现新时代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

一、实践洞察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缺失质效考评标准现实问题分析

()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现实问题根据法院业务交流微信群283份问卷并对问卷的部分调查对象溯源访谈以此为研究样本

1.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工作缺乏统筹。186份问卷对法院开展诉源治理的工作方式进行了回答:法院层面统筹,各部门、团队任务清晰的70份,其中人民法庭参与的19份,占比27.1%;部门统筹并承担主要诉源治理工作的92份,其中人民法庭参与的35份,占比38%;部分部门、团队、个人主动创新性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24份,其中人民法庭参与的10份,占比41.7%

2.人民法庭诉源治理质效无法释放。从法院层面看人民法庭诉源治理见效太慢。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工作需要与辖区党委协调统筹、与基层组织建立联系,且只有各个法庭都能有条不紊、同步推进才能提升整个法院的诉源治理成效。部分人民法庭的庭长、副庭长等中层领导干部对自身成长发展和能力提升等方面具有更高的要求,会积极带动法庭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并力争得到上级法院的肯定与奖励提名等。而其他法庭如果在诉源治理方面难以打造亮点和创新的情况下,将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其他能够取得成效的工作上。一线法官对个人的职业规划发展、直属上级领导要求等方面各不相同,部分法官倾向于“做好一件事情一一专注办案”,部分法官倾向于“办案的同时应更多关注个人多元发展”。

()人民法庭作为权威评价主体与对象错位

诉源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对其价值作用的评价过程必然是一项权威评价活动因此要求评价主体应当从所代表的人民的立场出发,在评价活动中注意将评价主体的自身需求与其所代表的人民的需求统一,从而避免评价主体的错位。[2]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体建设的法治体系下,虽然法院发挥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法院的话语权不高,实践中出现本应由法院作为权威评价主体但最终却作为评价对象的错位现象。

二、梳理反思人民法庭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话语权不高的根本原因剖析

[3]

()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话语权威性缺失

基层政权承担着国家权力下沉,服务不同时期中心任务、地方大局的责任,解决矛盾纠纷仅是一方面的需求,在经济、发展等压力下,在基层治理中其拥有的权威资源及配置、调动资源的权力会不自主地向中心任务倾斜。

()人民法庭与其他基层治理主体协作不够、配合不足

法院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人民法庭诉源治理作为法院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场域,应当强调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其作为政法机关的职能。

()基层社会治理视角下人民法庭职能定位拓展不足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拓展:

1.突破狭隘的审判职能,衍生出法治意识、法治秩序的法治宣传引导职能。人民法庭一直发挥着审执工作“前沿阵地”作用,规范化解了大量纠纷,但是往往忽略了在解决大量基层人民群众普遍的案件的过程中传达出来的判决可以作为实现法律规范功能的宣传载体。人民法庭法官审判职能向法律宣传职能拓展的充分发挥必将推进法律精神的传输功能.是浸润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有效着力点。

2.突破被动的治理职能,衍生出预防纠纷、多元解纷等弘扬德治、“无讼”文化的预防治理职能。人民法庭是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亲民的司法、便民的诉讼、惠民的改革的窗口,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最佳途径。通过走进人民群众、融入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工作,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做到化干戈为玉帛,弘扬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无讼”文化的传播,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规则厘清:充分调动人民法庭法官参与诉源治理积极性的绩效考评方法

()优化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司法资源配置

法院考核最终的被考核对象实际都是法官[5],首先应解决人民法庭资源配备与现有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问题。参考“平衡记分卡”理论,通过规范的制度、便捷的平台、清晰的工作内容[6]使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工作高效运转。

1.设置便捷平台。建议设置“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站”两级架构,通过信息技术连线实现远程沟通指导。其中,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在人民法庭,诉调对接站在社区及具有调解职能的基层组织就地依托现有场所设立,仅需实现信息技术联接可以迅速复制推广。

2.配备合理人员。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案件数量、基层社会治理任务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的方式配备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工作专职人员,尽可能使法官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充分实现专业化、精细化分工以提高效率。

3.优化制度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指导调解流程、司法确认流程、诉调对接流程等。考评制度具备秩序整合功能[7],可以依据被评价对象工作量及工作付出的考核结果[8]对人民法庭各项工作资源合理配置,通过考核不断发现实践中的问题,再进行制度完善,以此促进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工作最大释放效能。

()量化法官参与诉源治理工作时长平衡审执工作

1.个案诉源治理法官相关工作耗时分析。单纯就人民法庭法官耗时而言,指导调解与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耗时相差并不悬殊。纠纷解决后培育打造精品案例,多种形式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引和示范作用,可根据辖区情况在制定办案任务时予以考虑。

2.整体协调治理中法官工作及耗时分析。借鉴“二八原则”建议按照现有审执考核体系工作量占80%、诉源治理工作量占20%的比例考核法官,可根据各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实际耗时情况以及人民法庭承办案件的难易程度对工作量比例进行调整。即量的指标,例如结案数等,按照现有任务数的80%制定;率的指标,例如发改率等,依然按照现有指标执行。

()人民法庭法官参与诉源治理工作考核框架建议

1.审执绩效考核体系。人民法庭法官按照80%任务折算后,与所有法官考核排名。其中诉源治理工作中司法确认案件权重可按0.3件速裁案件计算;指导调解数量权重可按1件普通案件计算,月最高折抵4件。

2.诉源治理考核体系,仅人民法庭法官考核排名。(1)法院作为考核主体的考核。基层调解介入率、基层调解成功率、司法确认适用率,按照法官挂点社区数据强制百分比量化考核排名。(2)党委作为考核主体的考核。由于党委考核对象一般是整个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工作,需要在庭长安排下将任务分解至法官,因此应当加入庭长评价。由于大部分考核项目基本已量化时长,故客观上可主要采取扣分形式考核。

结语

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工作考评能够促进人民法庭根植辖区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考核之外,更需要人民法庭的法官时刻秉持法律信仰,立足法治体系,融入人民群众,实实在在让老百姓体会到法治社会的幸福。

 


[1] 作者姓名:施文星,武陟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梁永昌,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任武陟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联系方式:15893032636。

[2]刘波亚、陈新汉:《公共决策视域下的网络民意表达》,载《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

[3]陈柏峰:《基层治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格局与布局》,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期。

[4]梁平:《我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规范与技术进路》,载《政法论丛》2021年第6期。

[5]张建:《论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改革及其实践效果》,载《法学》2019年第11期。

[6]徐向华等:《“功能—组织—机制—技术”视角下的法院改革及其成效研究——以贵州省地方法院改革为例》,载《法学》2017年第10期。

[7]张建:《论法官绩效考评制度的设计难点与优化》,载《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8]程金华:《法院案件工作量测算的“中国方案”——司法大数据时代的探索方向》,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