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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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邓雨莲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梁,以《民法典》中的“英烈”条款为依据,对“英雄烈士的认定”和“保护范围的狭窄”进行探讨,并通过了解域外国家对于英烈的保护来提出我国可以借鉴的保护方法,以此来实现铭记艰难奋斗历程,传承英烈精神;推动法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美好愿景。

关键词::英雄烈士 人格利益 民法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则案例引入

案例:“辣笔小球诋毁卫国戍边英雄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同志的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强烈愤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被告人仇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仇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1]

英雄烈士代表一个民族的铮铮铁骨,是一个国家砥砺前行的精神引领者,他们象征着一个时代的精神风貌和价值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忠实践行者。英雄烈士的奉献品质本就蕴含着中华民族独特的节气和傲骨,对于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兼具对英雄烈士个人的利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双重价值。案例中的仇某为一己私欲,扭曲卫国戍边英雄的英勇事迹,践踏民族英雄的无私付出,破坏民族凝聚力,势必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惩戒。

《民法典》第185条“英烈条款”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首先需要明确《民法典》该条款保护的是英烈的利益,而非权利。从文义表达上可以得出“利益”就是指好处,且这种好处不因为人的死亡而消除。而“权利”是以人为主体且不可分离,会因为自然人的死亡而一并消失,惟有人的精神利益仍可保留,并且可将对死者的利益转化为对于死者近亲属的利益来保护,这印证了间接保护说。[2]不可否认,《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解决了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问题,实现了死者-生者之间利益的逻辑推导和价值衡量。[3]

但是《民法典》中关于英烈条款的适用在学术界仍然存在有不同的评价,本文将对英烈条款中有争议性的内容进行探讨,以更好从文本法律落实到司法实际。

《民法典》“英烈人格利益保护条款”适法的不足

(一)英雄烈士的界定不清

《民法典》第185条英烈条款中的“英雄烈士”在解释和适用时具有一些争议,目前在学界主要存在两种看法:第一,将英雄烈士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认定。根据文义解释,“英雄烈士”不应被拆分为“英雄”和“烈士”,“英雄烈士”一词应被理解为“英烈”。[4]或者,“英雄”可作为“烈士”的形容词,“英雄烈士”可理解成具有英雄品质的烈士。[5]第二,“英雄”和“烈士”是两个单独的主体,英烈条款的适用主体是英雄和烈士两类不同的主体。但是“英雄”和“烈士”分别又该如何界定呢?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对英雄予以十分明确的界定,而烈士可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标准来认定,可见英雄的界定比烈士更为模糊。

(二)人格利益保护范围过窄

《民法典》第185条英烈条款规定英烈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限于“姓名、肖像、荣誉、名誉”四个内容。从立法角度看,侵犯英烈“姓名、肖像、荣誉、名誉”以外的人格利益将难以受到民法的保护,但是这却并不代表侵害英烈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不会发生,更不代表侵害英烈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不会对社会利益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同样,除了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他的客体同样可以承载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和社会的价值弘扬不值得保护吗?还有学者提出疑问,实施破坏英烈的棺冢、墓碑、遗体、遗物等行为是否必然不会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三、域外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及启示

(一)俄罗斯

俄罗斯颁布了《爱国烈士纪念法》、《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法》和《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法》等众多法律,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对于英雄烈士的重视和保护。除了在法律中通过设定专门的纪念日、保护英烈的纪念设施、参加纪念活动等方式缅怀英雄烈士之外,还明令禁止亵渎英烈的遗体、骨灰、墓地和纪念设施,以此来保护英烈的尊严和国家的荣光。俄罗斯对于诋毁民族英雄的人或事件,由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美国

美国会通过纪念日来铭记英雄,比如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等节日。此外,美国对于英烈的重视也上升到国家的高度。在《国民警卫队侵权赔偿法》和《涉外赔偿法》中规定侵犯英烈人格利益的赔偿办法。《全国追思时刻法案》中社会公众有权要求侵害英烈的人格利益或者侵害英烈纪念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停止侵害。《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规定,在葬礼举行前后一小时内,禁止在国家公墓管理局管理的任何墓地入口90米内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违反者将被处以10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

[6]

(三)域外保护英烈对我国保护英烈人格利益的启示

世界各国对于英烈的保护都不约而同达成了共识,均采取多种途径来维护英烈的人格利益,其中“设立专门的英烈纪念日和保护英烈的纪念设施等手段”是大部分国家所共同采取的途径。但是各国对于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在法律上有独特的呈现,可对我国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给予一定的启示。第一、美国立法规定社会公众也有权制止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行径,相较于我国惟二的英烈家属和检察机关,美国侵害英烈利益的恶行更容易得到遏制,英烈的利益更容易得到保护;第二、俄罗斯立法中对于英烈遗体、骨灰、墓地和纪念设施有专门的保护,对于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只有“姓名、肖像、荣誉、名誉”四个内容,是否过于浅显了呢?

四、我国英烈人格利益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界定英雄烈士的范围

在提出针对英烈人格利益保护制度之前,有必要结合实际明确“英雄烈士”的具体范围。首先明确“英雄”的界定,英雄是“为保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巨大成就、贡献的人员。”[7]并且“英雄”和“烈士”作为并列主体,对于传承英烈精神发挥的作用相当。其次,对“英雄烈士等”的“等”做“英雄”和“烈士”的同类解释,[8]同理“等”所涉及的人与“英雄”和“烈士”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如此,通过对“英雄”和“烈士”进行不同的界定标准,更契合上述学界学者的第二种看法。虽然第一种说法将“英雄烈士”看成一个整体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会避免“英雄烈士”群体的肆意扩大化,更是凸显中华民族英雄烈士的无私奉献和大无畏精神的可贵,但是却也会导致部分“未称英烈之名,可享有英烈之益”的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受损。

(二)扩大请求权的主体范围

在俄罗斯面对诋毁英雄烈士的恶劣事迹,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美国社会公众对于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恶劣行为也有权制止。由此可见,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主体不应当只局限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英烈家属和检察机关,可以赋予更多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比如社会组织。一旦英烈的人格利益被侵犯,也势必使得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社会组织往往与国家机关、社会各群体有一定的联系,且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具有使命感和责任感,使社会组织成为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饱含中国人民的民族情感,若社会组织享有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实施权,利益诉求就有了合法化的表达、传递与实现机制。[9]

(三)扩大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

俄罗斯对于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范围包括英雄烈士的遗体、骨灰、墓地和纪念设施,相比之下,我国《民法典》对于“英烈条款”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而结合实际情况,社会上频发通过“姓名、肖像、荣誉、名誉”以外的手段来诋毁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恶劣行为,这足以引发对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范围的商榷。因此,首先就隐私而言,虽然有学者认为英雄烈士的隐私只涉及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不应当纳入保护范围。[10]但是笔者认为也应当纳入英烈的保护范围。不可否认隐私涉及到英烈不足为外人道的个人私密信息,但是在当今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英烈人物的某些隐私也是极有可能被曝光在大众视野之下,并且对英烈的个人正面形象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加之英烈与普通人相比,在塑造社会影响力和传承价值观上更胜一筹,因此应当更注重对英烈的隐私保护。其次,英烈的棺冢、墓碑、遗体、遗物也都应该受到保护。英烈的棺冢、墓碑、遗体、遗物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英勇事迹,还是大无畏英烈精神的载体和人民群众的情感寄托。对英烈的棺冢、墓碑、遗体、遗物的保护,同样也是对于社会公德、公共责任与民族认同多角度利益的维护。最后,可在《民法典》185条“英烈条款”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后面加上“等”以做兜底,为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预留一定的空间,便于更充分的保护英烈人格利益。

五、结语

“英烈条款”作为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专门性保护条款,在立法技术上仍具有一定的缺陷,如英雄烈士的界定不清和保护范围的狭隘等,因此需要借鉴域外关于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从而为我国英烈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提出更完善的建议。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促进向德向善的社会价值得以弘扬。随着对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关注,今后对于英烈的保护也更加完善,针对《民法典》中“英烈条款”中的争议性问题也将进一步厘清,为司法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武器。

参考文献:

[1]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以下简称检例第136)。

[2] 参见魏振瀛:《侵害名誉权的认定》,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11期。

[3] 刘云生.民法典的民族性表达与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第994条的文化解释[J].法商研究,2021,38(02):159-172.DOI: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1.02.012.

[4]

刘艳红.法秩序统一原理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5):110-123.

[5] 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00页。

[6] 康天军.英烈保护司法实务问题探析[J].法学论坛,20183(06):126

[7]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8] 袁明扬,陈林林.《民法典》英烈条款的司法适用及完善——基于52份英烈人格保护判决的分析[J].法律适用,2022(06):102-111.

[9] 参见陈承堂:《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研究》,《当代法学》2015年第2期。

[10] 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版,第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