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成因及出路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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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成因及出路分析

郭植园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们从网络信息的接受者转变为创造者,这一转变在使得网民表达更自由的同时也引发了像网络暴力等一系列问题。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因网络暴力自杀的人比比皆是,如何治理网络暴力成为一个难题。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暴力的规制还存在内涵界定不明确、衔接性不强、取证难、维权成本高、惩罚力度小等问题,治理网络暴力要开展多元化、分区化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政府、平台、社会的作用,以事前预防、事中及时拦截控制以及事后救济为逻辑展开长效性治理。

关键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多元治理;长效治理

一、网络暴力的涵义界定

目前,我国对网络暴力的研究已经从法学扩展到新闻传媒专业、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关于网络暴力的内涵,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定义。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以网络空间为行为场所,以网络社交媒体为信息传播媒介,团体或个人通过网络所发布的,足以对他人身心以及精神进行摧毁、攻击的具有侮蔑性言论,导致被侵害当事人遭到非法侵害、被骚扰、被歧视的故意伤害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生成原因

(一)网民理性不足

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第51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数据可知,截止到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5.6%,但与之相对应的是网民的素质并没有跟上网络的发展速度。根据报告中网民年龄结构部分可以看出30岁以下网民占比32%,从学历结构来看高中以下学历的网民是主力军。对于青少年以及低学历人群而言,由于文化知识水平较低,缺乏素质教育,道德意识低下,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对网络上肆意泛滥的信息难以做到辩证思考,容易随波逐流,从而导致网络暴力的产生。

(二)平台管理不当

网络平台作为及时发现制止网络暴力的重要环节,却并未及时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有的平台表面上对用户实行实名制等严格管理措施,但实际中对于用户言论的审核极为松散,使得一些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的言论得以发表出来,通过网络的发酵就产生网络暴力。权威部门以及主流媒体未及时的回复公众所关注的热点话题,造谣信息和违法信息未被及时的管控起来,没有在网络暴力的初始阶段就对供应链进行阻断,再加之网络自媒体的推波助澜,导致网络暴力迅速滋生

(三)法律治理不全

我国对于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人格权编、刑法的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没有一项专门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一些网络暴力的行为难以定性,司法机关难以适用。虽然近年来针对互联网又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够顺畅,在实践中难以适用。一方面被网暴的受害人取证难度较大,平台责任主体不明确,[1]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法律中大多数是一些授权性、义务性规则,很少规定法律后果,并没有强调网络暴力行为的违法性,这也使得网络暴力行为人难以在法律的震慑作用规范自己言行。我国目前治理网络暴力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法律不完善

首先,虽然现已出台多部关于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但是在实践中仍然以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网络暴力进行规制,这些罪名都不是专门针对网络暴力设置的,无法准确规制网络暴力的各种类型,如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是非法获取、出售、提取,但是针对人肉搜索这种单纯信息传递的行为无法做到规制。其次,这些罪名在实践中适用的难度较大,例如,在《刑法》修订九中,新增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自诉案件,在当事人举证出现问题的时候,法院可以向警方请求帮助的条款[2]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款的应用比例并不高。

(2)违法成本低

笔者以“网络暴力”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仅有62件,此类案件多以侵犯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结案,而侵犯名誉权的救济方式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法院的有关民事判决可以看出,法院所支持的赔偿金额与原告请求的金额相差太大,这不禁让人们产生了网络暴力行为民事赔偿不足、网络暴力受害人诉讼成本过高的疑问。而《刑法》虽然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但是这些罪名的定性门槛较高,追究起来也很困难[3]

(3)维权取证难

网络空间的超时空性使得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行为发生后追责前可以随时删除相关信息从而达到免责的目的。此外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讲,在法律层面上其并没有对该类数据进行储存的法定义务。所以被侵权人在搜集证据的时候,难以获得固定证据。

四、网络暴力的治理出路

从根源上讲,在治理网络暴力的过程中,立法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案,或者说立法并不是解决根本问题的办法,在治理主体上需要通过政府、社会和平台进行多元共治,而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源头的干预,比如平台的主体责任的强化、网民的自律等等。依靠技术手段,对正常的意见表达和网络暴力语言进行区分,尽可能的预防网络暴力的滋生,并杜绝网络暴力

[4]。在治理思路上采取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全链条闭环治理。

(一)提升社会各方主体理性认识

治理网络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全民共同发力。一方面政府部门主动旅行治理网络暴力的职能责任。在网络暴力刚有苗条时,及时发现并正确的对舆论导向进行引导,对网民的情绪进行安抚;在暴力迅速发酵的阶段,官方主流媒体要及时的向公众解答事件真相[5],呼吁网民不信谣不传谣,要理智辩证地看待问题,时刻关注官方报道。另一方面网民要加强知识学习和注重技能的提升,做到文明上网,减少网络暴力行为发生。同时也培养自己理性思考问题的能力。在这个碎片化信息的时代里,看问题不能只看一方面而是要综合多方的评论以及权威信息进行事件真伪的辨别,对于事件有正确且理性的认识。为了不让青少年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和加害者,学校要开设与网络暴力有关的案例教学,例如网络文明课程,让学生对网络暴力的发生原因等有所了解,引导学生拒绝网络暴力[6]

(二)全过程发挥平台管理作用

1.事前预防

由于网络暴力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的特征,所以治理网络暴力的最佳时机就是要事前预防,认真及时筛查信息,将网络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对于网络暴力的事前预防治理就是要尽早发现潜在的网络暴力风险,平台可以通过使用像基于文本语义的网络暴力分析方法(TSCA)等在内的技术,建立了联想负面情感词组和网络暴力基础词组,以网络暴力为特征进行网络文本的多维筛选,明确潜在暴力发生领域。对于网暴信息中模糊不清的内容,则由人工在后台进行识别,进而建立起有一体化特征的联防控制机制[7]

2.事中及时拦截

为了尽可能的避免网络暴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扩大,在网络暴力出现后,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并阻断内容传播链。从产生到传播网络暴力依赖于网络平台展开,所以根据网络暴力治理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网络平台要建立起监管机制,在评论环境和话题主题方面对管理细化管理的手段,对权威信息披露进行进一步的强化,对短视频和直播进行进一步的监管,建立起对应的形式合规体系,对于网络暴力进行遏制。在事中监管过程中,平台通过合规监管的方式及时阻断网络社会于现实社会之间的联系,保证网络暴力的损害后果不至于成倍扩大。

3.事后救济——加强对用户的管理

在收到当事人侵权通知之后,自媒体平台需允许当事人采取部分措施,对侵害的扩大进行遏制,可以对相关账号进行一段时间的禁言、封号等,为了避免相关用户在禁言期间去其他平台活跃可以构建网络平台用户黑名单,对于用户登陆也不要仅仅使用手机号注册还要结合脸识别或者指纹等技术完善网络空间的身份验证确保可以准确追溯的行为人。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在面对网络暴力的时候,对于社会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在处理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时候,要区分当事人的身份,是普通大众还是公众人物[8]

(三)尽快制定《反网络暴力法》

立法模糊和立法滞后是网络暴力的规制难点所在。目前与网络暴力的规制有关的法律文件分散的被设置在民刑行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但实际适用中存在衔接性较差,存储力度较小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实践的过程中针对于网络暴力的治理问题,虽然各方都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却无法做到有效的治理。

自媒体网络暴力形式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捏造谣言,人肉搜索以及网络语言暴力。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中,针对于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约束性较差。比如在人肉搜索中,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网络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并公布,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所公布的信息是受害人在社交媒体上主动公开的[9]。而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着力点是非法获取和提供,对于上述媒体主动公开信息,很难作出认定,所以需要出台专门法律的出台。针对网络暴力的实际治理的具体需要,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并将其作为依据进行网络暴力的直接规范,对网络社会中的公共秩序以及个人权利进行依法保护。

参考文献:

[1]周曼,郭露.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群体极化效应成因研究:结构方程模型的证据分析[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04):115-125

[2]卢蝴蝶.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J].西部学刊.2022(14):83-86

[3]练志良.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02):111-114

[4]白净.织密预防网络暴力的法治防护网[J].人民论坛.2020(11):98-100

[5]常晨曦.网络空间治理视角下网络暴力问题研究[J].网络空间安全.2022(03):6-10

[6]高媛.自媒体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2):8-12+38

[7]刘艳红.理念、逻辑与路径:网络暴力法治化治理研究[J].江淮论坛.2022(06):21-30+2

[8]杨怡鑫.论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及法律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