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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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

李瑞云

日照市城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山东日照  276800

摘要:现阶段,评定分离办法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展,因此,研究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的利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本文就对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改革;

1招标投标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招投标制度能够显著改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提升投资的有效性,同时还能够让建筑工程建设变得日趋正规化。通过在建筑工程中落实招投标工作,能够有效改善当前建筑工程建设工作中低端不正规岗位过多的问题,进一步控制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此外,为了避免建筑工程建设沦为行政权力与金钱挂钩的利益输送平台,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通过科学的竞争来避免出现内定高于市场价的承包价格,也避免低于行业平均技术能力的企业参与到建筑工程建设工作当中。

2招标投标制度评定分离的基本情况

2.1“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原则

(1)规范化原则。根据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等沿海先行地区政府单位印发的有关文件,结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评定分离”,按照规范要求调整招投标活动,形成相应的实施思路。2012-2023年,各地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印发了相关工作要求、招投标指引等,为建设单位作为招标方提供了更多的行为依据。在相关政策制度下,建设单位发起招投标活动,应当贯彻落实规范性原则,确保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均符合规范要求。(2)事先确定定标规则。建设工程项目的定标工作涉及较多环节,牵涉利益巨大,如果缺乏完善、科学的定标规则,招投标活动必然乱象频出,例如,监督执行混乱、定标规则朝令夕改、投标人违规参与招标活动等。如果招标方实施“评定分离”制度,则可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根据工程项目的领域与建设内容,结合地方规范要求和政策,进一步细化设计定标规则,并向主管部门报备,以此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基础,确保“评定分离”制度的有效落实。(3)合理价值取向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招标方发起招投标活动,目的是为工程项目选择“物美价廉”的设计单位、承建方、材料商,在维护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工程项目整体建设质量。在公开公正、诚信务实的基础上,选择性价比合理的投标单位,保障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2 定标办法选用原则

选择合理的定标办法,充分发挥招标方主动性,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保障,是落实“评定分离”制度的关键。根据地方政府发布的“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行业要求,招标方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定标办法。常见的定标办法有集体议事法、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等。在实践过程中,招标方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自身实力和项目周期要求进行选择。如果投资额较小,可以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争取择定最低价、最优质的投标人。如果项目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多家建设方,则可选择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确定候选人。此外,招标方还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工艺要求、技术难度、建设地点等,灵活调整定标办法,确保定标办法符合招标方选择投标单位的认知取向。

3 “评定分离”制度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价值

3.1 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良性发展

当前,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机电工程项目以及清洁能源项目纷纷引人“评定分离”评定模式,有些城市也已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评定分离”,该模式进一步维护了招标单位的主动权,也有利于督促参建各方提升自身专业和业务能力,形成良好的良性竞争氛围,从而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3.2 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

“评定分离”制度的本质就是“业主单位负责制度”,实施中,招标方需承担更多的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责任。“评定分离”之后,招标单位作为主要责任人,为了寻找到最符合其要求的投标方,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通过自我监督和约束,进一步体现出招标单位的主体责任,实现权责统一。

4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评定分离”制度的改革

由上述阐述的“评定分离”制度背景、自身优势可以看出,“评定分离”制度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具有突出的应用价值,但由于多方面因素,该制度推广速度较慢,加之工程项目建设发展速度较快,原本的“评定分离”制度体系已无法满足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需求,因此,应进一步对“评定分离”制度进行改革。(1)优化修订“评定分离”制度内容,促使“评定分离”制度内容更契合现代社会工程项目背景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需求。(2)明确、细化使用条件,辅助招标方精准藤别“评定分离”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今后更有效的推广和落实提供更多支持。

4.1 规章制度的修订

推进“评定分离”制度改革,促使“评定分离”制度与当前时代背景下的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相契合,从而为工程项目招标方组织招投标活动提供保障。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说,招标方不应被迫选择投标单位。因此,可以提出“对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做强制要求”的核心观点,在此基础上对“评定分离”制度内各项条例进行调整,既可以为招标方保留一定的自主权,也可以规范招投标活动。分离实施时,应当根据定标候选人的数量,合理选择以部分合格投标人为主,或者择优推荐,招标方应当遵循事前制定的定标原则,而定标委员会则应当根据规定要求确定中标人。根据这个修订示例可以看出,“评定分离”制度改革为招标方选择中标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方可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推荐定标候选人的要求,也可提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要求。在定标候选人推荐过程中,可以通过招标文件约定推荐为全体合格投标人,或者在锁定合格投标人的基础上进行择优推荐,以此调整招投标活动的定标难度。同时,修订之后,招投标活动不再强调中标排名,此时招标方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充分体现了“评定分离”的核心理念。此外,对于“评定分离”制度改革,建议进一步借鉴沿海城市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模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生成具有特色的“评定分离”制度细节和要求。2012-2023年,部分城市不断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已经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并且积累了丰富的实施经验。因此,“评定分离”制度改革可对部分地方的实施经验进行借鉴,纳人指导性文件,为招标方的招投标行为提供科学指导,便于招标方在“评定分离”制度之下合理确定定标方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定标权力。

4.2 适用范围的甄别

(1)根据项目规模判断,若项目技术复杂、投资较大、周期较长,则招投标复杂程度较髙,因此,可以适用“评定分离”制度。但是投资较小、技术简单的项目,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反而会增加经济和时间负担,则不符合“评定分离”制度的适用要求。(2)根据招投标项目的类型判断,大型建设项目、设计项目、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单项项目等,可以采用“评定分离”制度;对材料采购、勘察等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原则上建议采用传统定标方式。

结论

本文得到以下结论:(1)“评定分离”制度可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让招投标活动始终处在制度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招投标提供依据;(2)“评定分离”制度改革重点在于对招投标操作要求、适用范围与条件等进行调整,解决“评定分离”制度与时代脱离的情况;(3)“评定分离”制度改革应当始终建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借力法规明确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义务,使招标、投标环节更加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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