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留用旧职员问题的两份文电(一九四九年六月——九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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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局谭陶,并告华东局,南京市委,西北局,山东分局:谭陶辰敬电及华中局辰俭复电均阅悉。关于留用旧职员工人的工薪问题,据平津经验,工厂企业的职工在开始一短时期一般应实行原职原薪,其有部分不合理者,可在实行中逐渐调整之,领干薪者裁撤之,不必急于去制订新的工资标准,也不能在新的工资标准未订出以前,长期采取借支办法。临时借支的办法,时间不能拖长,解放后两三个月工薪还是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