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依法不招标如何选择采购方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16
/ 2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依法不招标如何选择采购方式

黄玲

430923198706126028

摘要:由于政策调整,按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能再开展新的定点采购,又无法像其他货物和服务由原先的协议定点采购方式转为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这导致采购人、原工程定点相关供应商等在依法不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执行问题上,产生了诸多疑问和困扰。笔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从采购人等相关方关注的依法不招标工程项目为什么不能继续使用定点采购方式,为什么不能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能使用定点采购方式,也不能使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应该选择何种采购方式以确保依法合规进行采购等实务问题入手,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依法不招标的执行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对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政府采购;依法不招标;采购方式;措施

1强化政府采购管理价值意义

从《政府采购法》诞生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架构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和财政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全国政府采购在2020年的总规模达到36970.6亿元,和上年相比相继增长11.8%,在全国财政支出以及GDP中所占比例达到10.2%和3.6%。就地区而言,拿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来说,2020年东港区政府采购总规模为63.62亿元,和上年相比增长49.24%。结合相关数据信息能够进一步了解到政府采购有效加速社会经济发展,提升了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性,能够帮助政府采购合理规避各种法律风险,使政府减少廉政风险,支持政府机构进行阳光、高效、合规、依法采购,提升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

2工程不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从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范围的规定看,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条规定,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并不包括工程在内。因此,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工程项目。

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原因,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徐舟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之我见》中指出:“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曾强烈建议将小额零星的政府采购工程也纳入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考虑到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特点和工程项目计价的复杂性,如果对工程项目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在具体工程标的未确定的情况下,无法形成有效的工程量清单,一般只能进行‘费率招标’。而在‘费率招标’情况下,在入围阶段竞争中,只有费率(即施工管理费和利润等间接费用占工程直接费用的百分比)是确定的,在合同授予和合同履行中,工程单价要套用相关工程定额或者工、料、机取费标准,工程量要按实结算,入围阶段的费率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事实上是相当有限的。同时,建筑、水利、交通等不同行业的工程专业跨度比较大,在具体工程标的未确定的情况下,对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方案也难以进行有效比较和评审。这也就意味着入围阶段的竞争意义其实并不大。为了防止框架协议采购在实操中又演变成为资格入围,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暂不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

3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范围及适用的采购方式

3.1明确采购限额标准

一是政府采购工程的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政府采购管理实际情况,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其中包括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限额标准,因此采购单位应执行本省的采购限额标准。二是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限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限额标准是400万元;与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类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为完成工程相关的勘察、监理、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100万元。

3.2突出重点,锚定目标全力推进

一是业务层面。系统性梳理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为中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为支撑,对财政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对政府采购整个制度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完善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同时,跟从《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思路,着眼与国际接轨,探索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和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业务融合。

二是技术层面。统一政府采购相关概念,解决基础共性关键问题;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岗位业务规范,协调优化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的流程职责;规范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系统建设,明确系统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接口规范等,加快政府采购系统规范化建设。

3.3加强采购信息化建设,优化管理水平

积极探索放管融合的全新采购模式,从最开始的项目规划、审核、申请、公告、评标等环节实现信息化在线处理,改变纸质媒介,人工处理的腐朽模式。想要实现信息数据全面共享互通,应该促进信息的实时共享和规范监督,和信用信息相关共享平台进行全面对接,自动采集材料供应商相关信用数据,促进大数据技术有效应用、挖掘和融合。创新构建电子商城系统,提升小额采购效率,合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创建网上采购平台,融合网上监管、网上服务以及网上交易等功能。

3.4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第二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明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3.5依法依规选定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一是对于适用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即达到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含)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相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二是对于适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非新改扩工程;其他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新改扩工程,均应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均由财政部门监管。

结论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对涉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财政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采购方式上,除不能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和保密要求,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中,选取任何一种采购方式。

参考文献:

[1]李映晖,龙灼华.基于COSO的政府采购风险分析及控制办法的研究[J].财会学习,2022(20):20-22.

[2]张文娟.关于农业科研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2(12):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