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纪检机关纪法衔接存在的问题和提升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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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纪检机关纪法衔接存在的问题和提升路径

王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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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之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重要力量,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助推剂”和“稳定器”。随着国企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国有企业纪检机关的出现就是在党的领导下,针对性在国有企业内部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措施,梳理起底国有企业的深层次问题,采取有效办法,致力于解决国有企业监督体系日益暴露出来的问题。

“纪法衔接”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抓手,承载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双重意蕴,在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有着重要地位。[[1]]要想实现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有效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国有企业纪检机关就必须立足现实情况,把牢把准纪检职责定位,主动自觉增强纪法意识、提高纪法衔接本领,将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融合起来,全面、精准、有效执纪执法,在党纪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作用下,保障国有企业党员干部权力不滥用,进一步有效将国有企业内部违规违纪问题解决的好、防止的住。

一、“纪”“法”的基本概念和两者的关系

(一)基本概念

“纪”是指党的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指的是国家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两者统一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同时具有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鲜明特色,各级纪检机关必须准确认识和把握纪与法的关系。纪法衔接是指将党纪和国家法律衔接起来。[[2]]

(二)两者之间的关系

”与“”两者的关系:一是“纪”“法”有所区别,既不能将党纪视为国法,也不能将国法视作党纪,两者的区别是两者衔接的前提,只有承认“纪”“法”不是同种类的规范,才有衔接的必要,强调“纪”“法”区别,防止将二者混同十分重要二是“纪”“法”统一,党纪与国法在防止党员干部腐败,实现法治反腐目标上具有统一性,这是由法治反腐的理念要求和目标定位所决定的,“”与“法”在实际运用中具备相容性

二、国有企业纪检机关纪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纪法衔接监督全面性不到位

国有企业形式多样、具体情况各有不同,纪检机关设置各有差异,纪法全覆盖监督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全覆盖,实际效果并不够到位。一是有的国有企业仅有内设的纪检机关,侧重内部监督,外部机关监督不完善,外部监督力量不到位,没有形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合力,监督不够有力、监督网络不够紧密;二是有的二级、三级甚至更低层级的国有企业,党员干部人数较少,纪检机关未正式成立单独的部门,纪检人员均是兼任,负责原有本职工作同时开展纪检工作,一般从事廉洁教育、警示提醒等工作,开展纪法监督工作不够全面、准确,纪法震慑作用不能有效发挥;三是有的国有企业纪委下仅设有纪律检查室部门,监察权并不在纪检机关权力范围内,导致众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虽然是监察对象,但实际中并未受到监察的监督、调查、处置三种职责的全覆盖,监察监督缺失导致国有企业部分管理人员违纪问题仅有违纪事实,没有恰当的违纪处置。

(二)纪法衔接过程缺乏程序性

国有企业纪检机关的运行机制主要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但在现实运用中会因各国企情况不同出现“水土不服”情况,无法全部对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开展违纪违法处分相关程序,因此就有部分国有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企业内部的《纪检工作手册》。企业内部的《纪检工作手册》虽然对所属国有企业纪检机关提供了较为明确的纪检工作指导,但是仍然存在笼统、不够精细、覆盖不够全面的情况,众多所属国有企业面对未见过的实际情况、实际问题依旧会“模棱两可”“犯难发怵”。同时,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指导手册不同,也会导致国有企业在纪法衔接执行过程中“各自为战”,程序缺乏统一性,纪法执行的借鉴参考性也会大大降低,甚至可能导致相似案例处置结果大相径庭。

(三)纪法衔接的纪法条文运用不熟练

在国有企业中,影响纪法衔接的因素有很多,纪法条文不能够熟练运用就是阻碍纪法衔接的重要因素之一,纪法条文是否熟练运用,影响到了针对何种身份的人员给予何种恰当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也影响到了清晰、精准找到违纪违法问题所依据的条款规定,错误的理解、错误的运用,不利于纪法衔接。对于一些界限不清、模棱两可的违纪违法问题,由于纪检人员对纪法条文情况掌握的情况不一致,极有可能出现轻问题重处分或者重问题轻处分情况,使得严管厚爱的目的没有彻底地发挥。

(四)纪法衔接中纪法的选择不规范

国有企业纪检机关在纪法衔接过程中还存在纪法顺序不清楚、纪法选择不恰当、纪法处分对象不明确等问题。一是针对违纪违法问题,有的国有企业机关搞不清楚先给党纪处分还是先给政务处分,更多依赖于纪检人员自己的主观判断;二是针对相似的违纪违法事实,有的纪检人员认为既要给党纪处分,又要给政务处分,有的认为只需要单独给党务处分或者单独政务处分即可,究竟相似事件该如何选择处分类型还没有明确统一规范;三是对国有企业党员干部进行处分,有的国有企业存在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作出的主体不清楚,有的纪检机关没有监察权就由党务机关作出党纪处分,有的党务机关同时把政务处分也一并作出,处分的具体管辖权混乱不堪,处分作出的过程也不规范,最终可能会出现对党员干部的惩戒削弱、选择性惩戒等情况,使纪法在维持公平正义中起不到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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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业纪检机关纪法衔接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强化思想建设,筑牢高度政治自觉

国有企业纪检人员要始终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反腐败斗争的理念自觉,增强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认识和把握,深刻认识到党纪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主动认识到执纪执法相互联系,但又不相互混同、相互替代,两者相互贯通、目标一致。要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界限,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坚持同向发力、精准发力,精准适用“四种形态”,致力于通过纪法贯通协调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各项工作。

(二)增强机制建设,规范统一纪法衔接

国有企业纪检机关要不断健全完善纪检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建设和工作流程的塑造,在线索处置、审查调查、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形成自上而下统一运行的制度机制。针对纪法监督不到位、纪法处分不一致、纪法选择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发现并堵塞纪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难题,通过制定符合国有企业纪法衔接实际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克制国有企业所属单位“各自为战”的局面,帮助纪检人员明确纪法选择,提高纪法衔接执行的规范性、统一性,让国有企业纪法衔接顺畅高效合理。[[4]]

(三)深化从严建设,依纪依法落实执行

国有企业纪检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依规依纪依法理念要求,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措施使用中,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规定操作执行,认真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同时,要把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结合起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经常性开展自我检视、自我整治,适时准确把握好权力的边界和政策界限,坚决防止滥用纪法等行为发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开展纪检各项工作。

(四)提高队伍建设,提升纪法衔接本领

国有企业要督促纪检人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深入学习领会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强化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不断提高纪法衔接运用的本领,进一步娴熟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各种法律开展工作,保证问题事实确凿、纪法运用适当、处分合情合理,真正成为运用纪律和法律两种本领上的行家里手,努力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铁军。

在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是开展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何确保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是纪检机关能否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只有坚持纪法联动,才能不断惩治腐败,在国有企业内部持续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为国有企业行稳致远发展提供助力。

四、参考文献

[1]周长军,张瑞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纪法衔接的问题与应对[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2(02):121-134.DO

I:10.19833/j.cnki.jyu.2023.02.012.

[2]王亚军.现阶段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的思考[J].现代企业,2022(09):130-132.

[3]赵德荣. 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的实现路径[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3.DOI:10.27634/d.cnki.gzrgu.202

3.000220.

[4]杨正思齐.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法贯通的路径[J].社会科学动态,2023(07):43-48.


[[1]] 周长军,张瑞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纪法衔接的问题与应对[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2(02):121-134.DOI:10.19833/j.cnki.jyu.2023.02.012.

[[2]] 王亚军.现阶段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的思考[J].现代企业,2022(09):130-132.

[[3]] 赵德荣. 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的实现路径[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3.DOI:10.27634/d.cnki.gzrgu.2023.000220.

[[4]] 杨正思齐.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法贯通的路径[J].社会科学动态,2023(07):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