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特征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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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特征分析

黄向斌

深圳市大唐世纪建筑设计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00

摘要:政法基础设施是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托,也是地方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法院具有“公正、公平、公开”的精神追求,因此在对法院建筑进行设计时,也应当体现法院的特色,为法院树立符合其社会地位的形象。特别是近几年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地健全,社会发展的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增强,法院每年接收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加,这对中小型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型法院的建设也同样受到了重视,因此本文将对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特征进行分析。

关键词: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特征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建筑设计水平不断提升,同时社会对建筑设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保证建筑功能性的前提下,建筑设计也需要体现建筑的性格特征,促使建筑功能性的实现。法院应当带给人庄严、厚重之感,展现着法院公平、公正的社会形象,法院是伸张公平与正义的地方,其建筑设计就不能如一般建筑物那样,应当综合地考虑建筑的功能性需求与社会形象,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效率。当前我国中小型法院的设计理念稍显落后,建筑整体存在着许多问题,未能够展现法院形象,法院建筑设计的价值也未能展现,因此下面将对我国传统法院建筑设计现状进行分析,探究法院建筑的空间组合、流线组织和外部形态设计。

一、我国传统法院建筑设计现状

首先,就目前来看,我国法院的建筑设计还是没有摆脱传统设计方法的束缚,在建筑设计方面还有许多不足。目前我国法院建筑设计普遍存在着内向、生硬与封闭的形象特点,未能够展示法院在新时代的真正的形象。另外一部分法院在进行建筑设计的时候,盲目地追求欧式风格,因此法院常常变得与周围建筑风以及地域的风格都格格不入。虽然欧式风格的法院具有恢宏的建筑气势,但是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象征,用欧式风格显然不符合新时代文化自信的需求。有的法院在建筑设计过程中,过度追求森严冷漠的形象,甚至有的会营造出肃杀的感觉。虽然说法院建筑形象应当庄严、厚重为主,但是不能够缺乏人情味,不能让人敬而远之。所谓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法院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法院建筑除了要展现公平公正的性格特征之外,还应当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其次,许多法院在空间组合与功能布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空间组合混乱以及功能缺失等问题。人民法院法庭各类用房应按其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分别集中设置。立案用房、信访接待用房与审判区城、办公区域应相互隔离。但是许多情况下法院设计却忽视了这一点,将法院的各个功能区域随意组合,严重地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

此外,我国很多法院还存在着法庭数量不足、配套功能不全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法院功能的发挥[1]

二、法院建筑的功能构成、空间组合、流线组织

(一)基本功能构成

法院的基本功能构成决定了法院的内部空间组织,按照法院内部空间承担的工作不同,法院的内部功能一般分为: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九类功能用房。其中最为核心的区域就是立案用房和审判用房部分,其余功能应与核心区域紧密联系。

(二)空间组合

在法院的空间组合设计之中,平面布局是设计的重点,法院的平面布局关系着法院功能的发挥。在进行法院建筑设计时,其平面布局一般分为三类,即集中式、分散式和综合式。集中式的特点是将法院的相同功能区域集布置,这种布局方式适合使用在法院的建筑面积较小的情况,是在面积指标紧张的条件下比较不错的布局方式。相比与集中式的布局来说,分散式的布局方式一般是在用地面积较富裕的地块使用的布局方式,期望能够将较大的用地面积发挥出使用优势,但是在应用这种布局方式的时候,如果不能够进行合理的设计,造成建筑太过的分散,因此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应当把控各个功能区之间的距离与联系,避免因为建筑太过分散造成工作效率下降。而综合式的布局方法兼顾分散式与集中式两种方法,整个布局协调性比较好,比较适合在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之中使用。不管是应用哪一种方法,在进行空间布局设计的时候,都需要结合法庭的工作运行情况来进行设计,保证法院能够高效地运行,更好地发挥社会功能[2]

(三)流线组织

法院的流线相对较复杂,从参与审判活动的各类人流而言,主要有法官、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律师及公诉人等流线。从建筑的外部流线来看,其主要流线有三条:1、法官及内部人员流线;2、当事人流线;3、羁押流线。在法院外部流线设计时,需要保证法官及内部人员流线、当事人流线、羁押流线各行其道互不交叉,互不干扰;在内部流线设计时,首先保证法官流线、羁押流线、当事人及公众流线不交叉,还需注意羁押流线的独立以及羁押流线与审判用房连接的便捷。

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有效地对于法院内部的空间进行应用,考虑在法院之中参与审判活动的各种人员的活动区域与活动目的,合理地划分流通流线,同类流线尽量集中组织,保证其高效性。不同类型流线之间严禁交叉,避免审判活动开始之前不同类型流线人员之间的见面,从而避免影响审判活动的事件发生。

三、法院建筑的外部形设计

(一)入口设计

对于法院建筑的外部形态设计,应当从公共入口开始设计,以便法院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服务性质。法院的入口设计应当考虑法院建筑内外部的交通流线组织,对建筑入口的应用明确地划分法官、公众入口和羁押入口等。法院工作的开展的本质是法官以法律为依据,主持公平和正义;因此在进行法院建筑设计时,需要重点设计法官入口,法官入口应体现法律的威严以及法律神圣不容侵犯,因此,法官入口应有稳重庄严的形象。

同时法院工作的开展也是面向人民群众的,因此公众入口也需重点设计。公众入口应当避免过度展示肃穆、冷酷的形象,做到能够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但是又不失人性化,并做好无障碍通道的设计,为残障人士提供便利。

(二)立面设计

传统的法院设计为了追求肃穆的形象,因此在进行设计的时候,大多设计得比较的庄严、对称,并且具有浓厚的欧式风格。虽然庄严对称能很好的体现法律倡导的公平正义,但我们不应拘泥于这一种设计手法,应当探索更多能体现新时代法治建筑形象的建筑语汇,从而让法院形象与时俱进。此外,在进行我国中小型法院设计的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法院形象拉近法院建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并展现现代的特色。立面设计可以多融入一些现代风格元素,不必拘泥于古典元素,积极地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体现法院庄重威严的同时,不会给身处法院之中的群众以压抑感,使得群众不再对法院敬而远之,体现法院服务大众的角色形象[3]

四、结语

总的来说,中小型法院的建筑设计应当做好平面布局、交通流线组织设计、立面设计与入口设计等关键的部分,依据法院的建筑地点与功能需求进行合理的设计,体现法院的威严的同时又能够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便于法院社会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易学尧[1],.建筑品味的构思与内涵——茶陵县人民法院建筑设计[J].中外建筑,2018,0(7)

[2]潘美莉[1],.法院建筑设计探讨——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项目为例[J].低碳世界,2017,7(12)

[3]徐建兵[1],.法院建筑设计的探讨[J].中国厨卫,2015,0(5)

[4]《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 138 —2010

作者简介:黄向斌(1989.04),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中级职称,本科,研究方向为中小型法院建筑设计特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