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流登记单元界线划定规则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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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流登记单元界线划定规则探讨

杨清升

(湖南省核地质调查所,湖南 长沙 410116)

摘要:国家以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实行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登记单元包含自然保护地、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水流、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七大类型,其中水流登记单元在划定界线时需参考的依据类型较为复杂,其他类型登记单元界线主要都是在原有经审批的界线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稍作优化调整即可。本文综合河湖划界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遥感影像数据等基础数据,从多方面剖析水流登记单元界线划定规则,以进一步提高划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

关键词:水流;登记单元;地类图斑;河湖划界;“落水”集体土地;“三区三线”

1引言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国家对自然资源实行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五部门在完成必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并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并以数据库标准、登记单元编码和划定规则为基础同步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指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三项基本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自然资源类型之间的边界。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资料收集、工作底图制作、登记单元预划、通告发布、登记单元地籍调查、登记单元划定、成果编制及审核登簿。其中,水流登记单元是依据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河湖管理范围线为基础,结合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堤防水域岸线等情况,结合农村集体所有权界线、合法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范围线等相交情况,以河流、水库、湖泊为单位来划定登记单元,因此在水流登记单元界线划定时,应综合考虑河湖划界范围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合法建设用地审批范围线、行政区划界线、地类图斑界线、高清遥感影像纹理等因素。

2工作底图多源数据处理

多源数据的综合处理是登记单元界线划定的第一步工作,可以保证数据来源的真实性、法定性以及可利用性。

工作底图制作的主要难点是由于所收集的资料来源不统一导致的资料加工处理困难,属于多源数据,它存在各行业的数据采集精度不统一(图解法或解析法)、采集规范不统一(不同坐标系等)、存储介质不用一(纸质版或电子版)等客观问题。多源数据的综合处理即多源数据融合,遵循的原则包括:

规范性原则。对收集到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湿地、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数据进行规范化梳理,对同名异质或者同质异名的数据指标以及相互交叉、重叠的空间数据进行分析,实现自然资源信息表达规范,语义一致。

完整性原则。要严格按照相关数据库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容纳数据库标准的全部信息,不重不漏。

—致性原则。整理后的自然资源信息与整理前信息保持绝对一致。

适用性原则。整理后的数据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便于检索查询,为湖南省其他类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奠定基础。

3明确登记单元划定影响因素

划定登记单元界线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省自然资源厅统一下发了“三区三线”成果,实施单位去市县补充收集对应资料时发现其时效性优于省自然资源厅下发成果,应使用哪个版本的成果1

(2)范围内涉及多个经审批的保护地,它们之间存在空间交叉的区域,应遵循怎样的划定原则。

(3)划定登记单元时,具体哪些界线需要避让、哪些数据无需避让,比如经审批的自然保护地与国有土地相交的情况,比如集体土地是否不能划入登记单元,比如合法建设项目是否可全部划入登记单元内等。

(4)所收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中,个别集体土地落在水域范围,是划入登记单元并纠正所有权为“国有”,还是必须不划入登记单元、尊重其客观存在的事实。

(5)审批的自然保护地界线套合DOM后明显与影响纹理不一致,存在明显偏移或变形或直接对不上地类,是否应现场核实后再确定如何划定范围线。

(6)如在划定过程中以河湖管理范围线为参考,当其穿过三调地类图斑时,是否要保持地类图斑的完整性。

4法律界定水资源归属

(1)《宪法》第九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2)《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提防外的土地,无提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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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中,因历史原因等各种原因把河流部分区域划归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均依照上述政策规定重新核实,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多方确定土地权属,确权成果可直接应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中。

集体土地“落水”时,划定的登记单元界线可穿过集体土地,依据“集体土地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少地划入登记单元”的标准,优先考虑的参考界线依次可以为:河湖管理范围线地类图斑线影像图。

5必须使用有依据的数据

登记单元划定时,必须坚持一点,即所收集的资料来源必须是最终的、合法的、正确的数据,凡是未经审批的成果数据均不能作为划定的参考数据,满足上述前提下,再选择时效性更高的数据作为划定依据。

反之,如果数据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但又具备有依据的审批文件和矢量数据,应先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给资料提供部门,与其反复核验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如资料提供部门不能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因,则该数据的可用性需要征求省自然资源厅领导的综合意见。

6多种参考界线综合利用

(1)在河湖划界管理范围线内,若不存在集体土地及合法建设项目,则无论有无堤防,均直接以河湖划界管理范围线为参考来划定水流登记单元界线。

(2)有提防时: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或合法建设用地审批范围线未超过提防的,以河湖划界管理范围线内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或合法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审批范围线作为登记单元界线(见图1、蓝色粗线为河湖划界管理范围线);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或合法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审批范围线与提防交叉或超过提防的,以提防背水侧堤脚线作为登记单元界线(见图2)。

图1  有提防处理情况一

图2 有提防处理情况二

    (3)无堤防时:当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或合法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范围线与最高洪水位和设计洪水位两者间最小范围线未交叉的,以河湖划界管理范围线内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或合法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范围线作为登记单元界线(见图3);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或合法建设项目审批范围线与“最小范围线”相交时,以“最小范围线”作为登记单元界线(见图4)。

图3 无提防处理情况一

图4 无堤防处理情况二

(4)相关界线是否避让的处理:①已经确定的参考界线与“三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数据和国有土地相交时无需避让;②已经确定的参考界线与地类图斑相交时无需避让;③已经确定的参考界线“穿过”独栋房屋时,可根据影响纹理做适当调整3

(5)江心洲、江心岛:不做特殊处理,直接划入水流登记单元,并做好权属调查及自然状况调查工作。

(6)干流与支流:水流干流与其支流相交时,将交界处划入干流登记单元,交界处宜以地类图斑界线为准分割;支流可依据当地自然资源局的要求或其他标准决定是否纳入干流登记单元或单独划分一个水流登记单元。

(7)水流与自然保护地或其他保护地登记单元界线相交:若是国家批准的自然资保护地,则优先保证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界线的完整性;少部分其他类型保护地与水流相交,结合实际情况优先保证水流登记单元的完整性;大部分其他类型保护地与水流相交,可直接纳入水流登记单元一并划定,原有登记单元直接作废,但在数据库中应继续保留原有保护地自然状况的属性特征。

(8)水流登记单元界线划定的其他规则:①大江、大河、大湖应当单独划分水流登记单元;湖泊与其相连的河流、水库与其相连的河流可以分别划分登记单元。②跨境河流、湖泊应以国境线为依据,划分水流登记单元。③跨行政区域的湖泊或水库,应当整体划分为一个登记单元。④河流与海水的交界处,以海岸线作为登记单元界线。⑤冰川及永久性积雪可以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7总结

    本文通过剖析水流登记单元划定涉及的遥感影像图、集体土地所有权矢量、土地利用现状图矢量、相关不动产登记矢量、“三区三线”矢量、河湖划界管理范围线、提防矢量以及其他专项调查矢量等数据,对水流登记单元界线划定规则进行了多方面综合剖析,有助于提高划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也将进一步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以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1]唐春霞、蒋仁秀、张亚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法探讨与研究》,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学术年会,2018年

[2] 刘红瑛、杜娜,《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方法探索-以陕西渭河试点为例》,西部大开发(土地工程开发研究),2018年

[3]李磊,《不动产权籍调查实践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中国房地产业,2020年第05期